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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湖北能源:“15鄂能01”公司债券2018年付息公告2018-07-04  

						证券代码:000883        证券简称:湖北能源        公告编号:2018-029

债券代码:112252       债券简称:15 鄂能 01



                   湖北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5 鄂能 01”公司债券 2018 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湖北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

于2015年发行的湖北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公司债券(第一期)

(以下简称“15鄂能01”、“本期债券”、债券代码112252)将于2018

年7月6日开始支付2017年7月6日至2018年7月5日期间的利息。

    本期债券付息的债权登记日为2018年7月5日,凡在2018年7月5

日(含)前买入并持有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2018

年7月5日卖出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不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

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提供的“15鄂能01”公司债券回售申报数据“15

鄂能01”公司债券回售数量为7,077,180张,回售金额为人民币

737,831,587.23元(含利息),剩余托管数量为2,922,820张。本公

司将在2018年7月6日对有效申报回售的“15鄂能01”公司债券持有人

支付本金及当期利息。

    根据本公司公告的《湖北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5
年公司债券(第一期)募集说明书》和《公司债券上市公告书》有关

条款的规定,在本期债券的计息期限内,每年付息一次,现将有关事

项公告如下:



       一、 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湖北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公司债券(第一

期)

       2.债券代码:112252

       债券简称:15鄂能01

       3.债券发行价格:100元/张

       债券发行数量:10,000,000张

       4.债券期限:本期公司债券存续期限为5年,第3年末附发行人利

率调整选择权、发行人赎回选择权或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5.债券利率: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为4.25%,在债券存续期的前3 年

保持不变;发行人有权决定是否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3年末上调本

期债券后2年的票面利率。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和当前的市场环境, 本

公司决定上调“15鄂能01”公司债券票面利率35个基点(其中1个 基点

为0.01%),即本期债券存续期后2年(2018年7月6日至2020年7 月5

日)的票面利率为4.60%,并在债券存续期后2年(2018年7月6日 至

2020年7月5日)内固定不变。本期债券票面利率采取单利按年计息,

不计复利。

       6.本次付息起息日:2017年7月6日

       7.下一次付息起息日:2018年7月6日

       8.下一次付息期票面利率:4.60%
    9.年付息次数:每年付息一次。

    本付息期期间:2017年7月6日至2018年7月5日。

    10.债券起息日:2015年7月6日

    11.债券付息日:自2016年至2020年每年的7月6日为本期债券上

一个计息年度的付息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

第1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不另计利息)。

    如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其回售部分债券的付息日为2016

年至2018年每年的7月6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

的第1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不另计利息)。

    12.信用级别:经中诚信证券评估有限公司综合评定,发行人的

主体信用等级为AAA,本期债券的信用等级为AAA。

    13.担保情况:本期债券为无担保债券。

    14.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2015年8月12日在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交易。

    15.本期债券登记、托管、代理债券付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二、 本期债券付息方案

    按照《湖北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公司债券(第一期)票

面利率公告》,“15鄂能01”公司债券票面利率为4.25%,每手“15

鄂能01”(面值人民币1,000元)派发利息人民币42.50元(含税)。

扣税后个人、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实际每手派发利息34.00元;

扣税后非居民企业(包含QFII、RQFII)债券持有人实际每手派发利

息为人民币38.25元。
    三、 本期债券付息权益登记日、除息日及兑息日

    1.债权登记日:2018年7月5日

    2.除息日:2018年7月6日

    3.付息日:2018年7月6日

    4.下一付息期起息日:2018年7月6日

    5.下一付息期票面利率:4.60%



    四、 债券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至2018年7月5日(该日期为债权登记日)下午

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

司(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15鄂能01”公司

债券持有人(界定标准请参见本公告的“特别提示”).



    五、 债券付息方法
    公司将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进行本次付息。

    在本次付息日2个交易日前(2018年7月4日),公司会将本期债

券本次利息足额划付至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中国结

算深圳分公司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本期债券本次利息划

付给相应的付息网点(由债券持有人指定的证券公司营业部或中国结

算深圳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

    本公司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相关协议规定,如本公司未按时

足额将债券付息资金划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后
续付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相关公

告为准。



    六、 关于本次付息对象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个人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

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者应缴纳

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根据《国家税

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

税函[2003]612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统一由各付息网

点在向债券持有人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就地入库。

    2.非居民企业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非居民

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等规定,

本期债券非居民企业(包括QFII、RQFII)债券持有者取得的本期债

券利息应缴纳10%企业所得税,由本公司负责代扣代缴。

    3.其他债券持有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其他债券持有者的债券利息所得税需自行缴纳。



    七、相关机构

    1.发行人

    公司名称:湖北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137号能源大厦
    联系人:李骥

    电话:027-86606107

    传真:027-86606109

    2.联席保荐人/联席主承销商/债券受托管理人

    公司名称: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38至45层

    联系人:聂冬云

    电话:0755-82960525

    3. 联席保荐人/联席主承销商/薄记管理人

    公司名称: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武汉市江汉区新华路特8号长江证券大厦

    联系人:乔端

    电话:027-85481899

   4.债券登记机构

   公司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深南大道2012号深圳证券交易

所广场25楼

   联系人:赖兴文

   电话:0755-21899321


   特此公告


                             湖北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 年 7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