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能源:关于收到湖北证监局责令改正措施的公告2018-08-30
证券代码:000883 证券简称:湖北能源 公告编号:2018-039
湖北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湖北证监局责令改正措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018 年 8 月 29 日,湖北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关于对湖北能源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18】25 号(以下简称《决定
书》),《决定书》内容如下:
“湖北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近期,我局对你公司开展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1.公司日常管理和财务系统未独立于控股股东。公司生产经营管
理事项、投资管理事项需向控股股东中国长江三峡集团公司(以下简
称三峡集团)进行请示,并根据有关批复开展工作。公司与三峡集团
共同使用 NC 财务系统服务器,其后台数据、一至三级科目设置等由
三峡集团管理和控制,公司进行后台数据读取、查询等操作需三峡集
团同意。三峡集团可通过财务系统随时查阅公司财务资料,存在财务
数据等内幕信息外泄的风险。上述问题,违反了《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证监发【2002】1 号)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以及《上市公司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2007】40 号)第四十六条的规定。
2.公司年报中关于独立性的披露不准确。公司在 2016 年和 2017
年年报中未披露与三峡集团存在的经营管理和财务独立性问题,导致
年报中关于“公司治理的实际状况与中国证监会发布的有关上市公司
治理的规范性文件不存在重大差异”的表述不准确,违反了《上市公
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2007】40 号)第二条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证监会公告【2010】12 号)第
二十一条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
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切实整改相关
问题,并在本决定书作出之日起 1 个月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且达
到如下要求:1.增强上市公司独立性,严格落实“控股股东应尊重公
司财务的独立性,不得干预公司的财务、会计活动,控股股东及其下
属机构不得向上市公司及其下属机构下达任何有关上市公司经营的
计划和指令,也不得以其他任何形式影响其经营管理的独立性”的相
关规定;2.及时准确披露公司治理情况,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
完整;3.组织相关责任人培训,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强化规
范意识,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对于上述责令改正措施,我局将按
规定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在日常监管中持续关注你公司的整改
情况。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
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
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高度重视湖北证监局在《决定书》中所提出
的上述问题,将按要求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计划,在规定时间内向湖
北证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切实整改相关问题。
特此公告。
湖北能源集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 年 8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