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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湖北能源:独立董事2018年度述职报告(刘惠好)2019-04-26  

						                           (刘惠好)


    作为湖北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董
事会的独立董事,本人严格按照《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
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以及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及董事
会各专门委员会工作细则等内控制度的要求,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独立、负责行使职权,客观、公正发表独立意见,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尤其关注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现将本人履职情况报告如
下:
       一、出席董事会、股东大会的情况
    2018 年度公司共召开 6 次董事会,本人均亲自出席会议,并列
席了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公司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
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重大经营决策事项均履行了相关程序,决
策合法有效。在会议召开前,本人认真审阅公司提交的每个议案和每
件事项,深入了解公司的经营管理和业务运作情况,保持与公司经营
管理层的充分沟通。本着勤勉务实和诚信负责的原则,积极参与讨论
并提出合理化建议,发表独立意见。各项议案均未损害全体股东,特
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因此均投出赞成票,没有反对、弃权的情况。
       二、独立发表意见的情况
    (一)2018 年 1 月 5 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
议,本人对《关于参与长江证券公开发行可转债配售项目投资的议案》
进行了事前认可并发表了独立意见,本人认为关于参与长江证券公开
发行可转债配售项目投资,所涉关联交易公开、公正、公平、合理。
交易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增强公司的盈利能力。公司关联董事就
相关议案的表决进行了回避,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同意相关议案。
    (二)2018 年 1 月 11 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
议,本人对《关于继续以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公司流动资金的议案》
发表独立意见,本人认为通过以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可以提高募
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减少公司银行借款,降低公司的财务费用,有利
于维护股东权益,同意相关议案。
    (三)2018 年 4 月 25 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
议,本人对《关于计提减值准备》《关于 2017 年度资产损失财务核销》
《关于部分会计政策变更》《关于公司 2017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关
于公司 2017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关于续聘 2018 年度审计
机构》《关于 2018 年关联存、贷款预计》《关于继续以闲置募集资金
临时补充公司流动资金》等议案,及公司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
占用公司资金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本人认为公司 2017 年度计提资
产减值准备事项依据充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相关会计政
策的规定,能真实可靠的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决策程序规范,没有
损害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本次资产损失财务核销事项,真实反映企
业财务状况,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政策要求,符合公司的实
际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行为,且本次资产核销不涉及
公司关联方;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
则第 42 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的通知》
(财会〔2017〕13 号)和《关于修订印发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
通知》(财会〔2017〕30 号)的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相关规定
和公司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本次利润
分配预案,既充分考虑中小股东的投资回报,同时有助于满足公司将
来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符合公司三年(2015-2017)股东回报规划;
公司为完善内部控制制度,根据《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
的规定和其他内部控制监管要求,在报告期内持续开展内部控制规范
化建设工作,并对公司所有纳入评价范围的经济业务与事项的内部控
制有效性进行了测试,测试结果显示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
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
制,未发现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同时,公司未发现非财务报
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且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
报告发出日之间未发生影响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结论的因素。公司
《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符合公司内部控制的实际情况;公司拟续
聘的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系具备证券、期货相关
业务许可证的专业审计机构,具有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和能力;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 2018 年预计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均为公司日常生
产经营活动所需,日常关联交易预计事项的表决程序合法,关联董事
回避了议案的表决,遵循了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交易价格均参
照市场价格确定,没有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符合中国证监会和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公司本次通过以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
可以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减少公司银行借款,降低公司的财务
费用,有利于维护股东利益。同意相关议案。
    (四)2018年8月28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
本人对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事项和公司对外担
保情况发表了独立意见。本人认为,公司2018年1-6月控股股东及其
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属实,不存在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符合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
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的有关规定,未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
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报告期内,公司严格遵守《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认真贯彻落实《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
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和《关于规范
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的规定,严
格控制对外担保风险,公司的担保属于公司生产经营和资金合理利用
的需要,担保决策程序合法、合理,没有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

    (五)2018 年 10 月 26 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
会议,本人对公司《关于部分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
本人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将按照该文件规定的一般企业财务报表
格式(适用于尚未执行新金融准则和新收入准则的企业)编制公司的
财务报表,对公司财务报表相关科目列示产生影响,不存在追溯调整
事项。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合理。符合相关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不存
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相关议案。
    (六)2018 年 12 月 28 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
议,本人对《关于继续以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公司流动资金的议案》
发表独立意见,本人认为本次通过以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可以提
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减少公司银行借款,降低公司的财务费用,
有利于维护股东权益,同意相关议案。
    三、专业委员会履职情况
    本人任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任委员,战略委员会和提
名委员会委员。2018 年主持召开一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核实
了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发放情况,审议通过了《关于
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017 年披露薪酬进行审核的议案》,
并提交董事会审议;参加了一次战略委员会会议,为加强公司法治建
设工作,完善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职责权限,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湖
北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的议案。
    四、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方面所做的工作
    (一)本人持续关注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督促公司严格按照《深
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要求公司严
格执行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
及时和公正。在定期报告的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切实履行独立董事的
责任和义务,勤勉尽责地开展工作,听取管理层关于公司生产经营情
况和重大事项进展情况的全面汇报。审阅年度审计工作安排及其他相
关资料,并与年审注册会计师沟通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维护审计
的独立性,确保审计报告全面反映公司真实情况。
    (二)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人积极关注公司经营情况,定期审
阅公司信息等内部刊物,与部分公司高管、部门负责人沟通了解公司
的生产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对募集资金使用、对外担保、日常关联
交易等事项多次主动问询,积极跟踪关注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履行
情况;主动获取做出决策所需要的各项资料,有效地履行了独立董事
的职责。运用自身专业知识做出独立、公正、客观的结论,审慎的行
使表决权,切实保护公众股东的利益。
    (三)本人积极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加深对相关法
规尤其是涉及到规范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和保护社会公众股东权益等
相关法规的认识和理解,不断提高对公司和投资者利益的保护能力,
加深了自觉保护社会公众股东权益的思想意识。
    五、其他事项
    (一)无提议召开董事会的情况。
    (二)无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的情况。


                                             2019 年 4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