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独立董事,本人 在仔细阅读了公司提交的有关资料的基础上,以认真负责的态度,就 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提交的《关于部分应收款项坏账核 销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本次资产损失财务核销事项,真实反映企业财务状况,符合《企 业会计准则》和相关政策要求,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公 司和股东利益的行为。本次核销不涉及公司关联方,我们一致同意公 司本次核销事项。 独立董事:方国建 夏成才 刘惠好 2019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