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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同力水泥: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8-03-01  

						股票代码:000885                 股票简称:同力水泥           公告编号:2018-010


                      河南同力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重要提示
     (一)本次会议没有增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二)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召开;
     二、会议召开的情况

    (一)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18年2月28日(星期三)下午15:00;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时间为 2018 年 2 月 28
日 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时间为 2018 年 2 月 27
日 15:00 至 2018 年 2 月 28 日 15:00。

    (二)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河南省郑州市农业路41号投资大厦A座999会议室

    (三)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四)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五)主持人:董事长何毅敏先生

    (六)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股票上市规则》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一)会议的总体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投票和网络投票的具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共7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330,933,235股,占公司总股份的66.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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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现场会议出席的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投票的具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人,代表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326,907,035股,占公司总股份的65.86%。

    (三)网络投票的相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具有表决权的股东5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4,026,20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81%。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河南仟问律师事务所律师列席本次会议。

    四、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对各项议案进行了审议,会议经过逐项投票表决,做出如下决议:
    (一) 关于子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330,932,235股同意,占参加会议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7%;1000股反对,占参加会议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3%,0股弃权,审议通过该议案,同意控股子公司许平南公司以
“售后回租”的方式开展融资租赁业务。融资租赁的主要条款如下:
    承租人:河南省许平南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
    出租人:兴业金融租赁有限责任公司
    租赁金额:5 亿元
    租赁物:林长高速5-7标段所形成的资产
    租赁方式:售后回租
    担保措施:河南同力水泥股份有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担保、追加许平南高速公路
收费权顺位质押
    资金用途:满足公司经营资金需求
    租赁期限:5 年
    还款方式:按半年等额本金(第一期租金提前 4 个月支付,第二期租金提前3个
月支付,第三期至第十期租金按照半年等额本金后付)
    租赁利率:同期基准利率上浮3%
    手续费:融资金额的4%,放款前一次性扣收
    租赁余值:租赁期满后,承租人以 1 万元价格回购租赁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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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中:参加本次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4,025,200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52%;反对1,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0.0248%;弃权0股。
     (二) 关于为子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330,932,235股同意,占参加会议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7%;1000股反对,占参加会议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3%,0股弃权,审议通过该议案,同意为子公司许平南公司5亿
元融资租赁业务提供全额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其中:参加本次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4,025,200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52%;反对1,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0.0248%;弃权0股。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河南仟问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袁肖磊     邬昭明
    (三)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
开程序、出席会议股东和股东委托代理人的资格、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以及表决程序和
表决结果等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一)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二)河南仟问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河南同力水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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