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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鼎股份: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17-08-10  

						证券代码:000887             证券简称:中鼎股份      公告编号:2017-98



                     安徽中鼎密封件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安徽中鼎密封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安徽中鼎密封件股份有限公司非公
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419号)核准,由主承销商国元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采用非公开发行方式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99,202,025股,发行价
格为19.75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959,239,993.75元,募集资金净额为
人民币1,916,775,193.87元。以上募集资金已全部到位,并经华普天健会计师事
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会验字[2016]2806号”验资报告验证确认。
    经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公司终止实施募集资金投资“中鼎股份
汽车后市场“O2O”电商服务平台”项目。为了保证募集资金的安全和使用效率,
公司使用15,000万元和15,000万元分别用于中鼎股份“特种橡胶混炼中心建设
项目”和安徽中鼎精工技术有限公司“汽车金属零部件制品装备自动化及产能
提升项目”建设。现就用于中鼎股份“特种橡胶混炼中心建设项目”的募集资金
15,000万元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二、协议签订和账户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
引第 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主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
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公司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具体募集资金专户的开
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募集资金专户          银行帐号        专户余额(元)         专户用途
  开户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股
                                                      特种橡胶混炼中心建
份有限公司宁国
               12176001040027258       150,000,000.00 设项目
市支行

      近日公司和保荐机构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中国农
  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国市支行签订了《 募集资金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募集
  资金在上述银行进行了专户存储。


      三、协议的主要内容


     1、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2、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
  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
  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
  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
  次现场检查。
     3、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何光行、马辉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
  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
  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
  明和单位介绍信。
     4、乙方按月(每月5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
  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5、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或者募集
  资金净额的10%的,乙方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6、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
  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7、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
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
金专户。
   8、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
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2017年12月31日)起失效。
   9、本协议一式八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其余报送相关主管部门和留
甲方备用。


   特此公告。




                                           安徽中鼎密封件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7 年 8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