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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鼎股份:关于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公告2019-03-19  

						证券代码:000887                   证券简称:中鼎股份                   公告编号:2019-019


                          安徽中鼎密封件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安徽中鼎密
封件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18】1803 号)(以
下简称“批复”)核准,2019 年 3 月公司公开发行了面值总额 120,000 万元的可转换
公司债券。2019 年 3 月 14 日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将扣除保荐
与承销费 1,080 万元后的募集资金余额 118,920 万元划至公司。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
所(特殊普通合伙)对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证报告。

    二、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签订情况
    为了规范本次募集资金的使用及管理,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
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主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公司及实施募投
项目全资子公司分别开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于 2019 年 3 月 18 日与保荐机构、存
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监管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协议一:
    甲方:安徽中鼎密封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国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1 、 甲 方 已 在 乙 方 开 设 募 集 资 金 专 项 账 户 ( 以 下 简 称 “ 专 户 ”), 账 号 为
1317090019200500345,截止 2019 年 3 月 14 日,专户余额为 118,920 万元。该专户
仅用于甲方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温控流体管路系统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
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
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
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的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
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
    丙方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定期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募集资金
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
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
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
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5 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以电子邮件方式抄送丙方。
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 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00 万元或者专户
总额的 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电子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
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
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
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或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
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
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协议二:
    甲方:安徽中鼎密封件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甲方 1”)
          安徽中鼎减震橡胶技术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甲方 2”)
    乙方: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国市支行            (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                            (以下简称“丙方”)
    1 、 甲 方 已 在 乙 方 开 设 募 集 资 金 专 项 账 户 ( 以 下 简 称 “ 专 户 ”), 账 号 为
12176001040030385,截止 2019 年 3 月 14 日,专户余额为 0 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
方中鼎减震橡胶减震制品研发及生产基地迁扩建项目(一期)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
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
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
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的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
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
    丙方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定期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募集资金
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
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
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
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5 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以电子邮件方式抄送丙方。
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 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00 万元或者专户
总额的 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电子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
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
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
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或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
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
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三、备查文件
    募集资金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安徽中鼎密封件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9 年 3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