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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鼎股份:关于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公告2020-01-16  

						证券代码:000887              证券简称:中鼎股份           公告编号:2020-007
转债代码:127011              转债简称:中鼎转2


                       安徽中鼎密封件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安徽中鼎密封件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
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18]1803 号)核准,中鼎股份向社会公众公开
发行面值总额 1,200,000,000 元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期限 6 年。
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总额为 1,200,000,000 元,扣除发行费用(包括承销及保荐机构
费、律师费、会计师费、资信评级费、登记费等)12,865,000.00 元后,募集资金净
额为 1,187,135,000.00 元。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已于 2019 年 3 月 14 日全部到账,并
经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出具了会验字[2019]2280 号《验资
报告》。
     2019 年 10 月 21 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九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将原“新能源汽车动
力电池温控流体管路系统项目”项目剩余募集资金 38,485.70 万元及相关利息收益
(具体金额以变更时该项目原募集资金专户实际余额为准)变更用于“汽车用电驱及
空气悬架系统研发生产基地项目”的建设。现就用于“汽车用电驱及空气悬架系统研
发生产基地项目”的募集资金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签订情况
     为了规范本次募集资金的使用及管理,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
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主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公司及实施募投
项目子公司开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于 2020 年 1 月 15 日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
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监管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协议:
       甲方:安徽中鼎密封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1”)
              安美科(安徽)汽车电驱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2”)
       乙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城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本协议需以《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以及
上市公司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中相关条款为依据制定。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
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的规定,甲、乙、丙三方
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 、 甲 方 已在 乙 方 开设 募 集 资 金 专 项账 户( 以 下 简 称“ 专 户 ”), 账 号 为
178254965971,截止 2020 年 1 月 15 日,专户余额为 0 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汽车
用电驱及空气悬架系统研发生产基地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
途。
       截止本协议签署之日,甲方未以存单的形式存储募集资金,如以存单方式存储
募集资金,各方将另行签署补充协议约定存单方式的募集资金存储及监管事宜。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
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
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
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
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谢国敏、方芳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
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
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
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_5_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
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或者募集
资金净额的 1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
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
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
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
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即 2020 年 12 月 31 日解除。

    三、备查文件
    募集资金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安徽中鼎密封件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0 年 1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