峨眉山A:反舞弊管理制度(2017年8月)2017-08-26
峨眉山旅游股份有限公司
反舞弊管理制度
(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八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峨眉山旅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内部控制,防治舞弊,规范反舞弊工作行为,维护公司和
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内部控
制基本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订本
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舞弊,是指公司内、外人员采用欺骗等
违法违规手段,谋取个人不正当利益,损害公司正当经济利益的
行为。
第三条 公司反舞弊工作的宗旨是规范公司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关键岗位及其他员工的职业行为,促使各相关人员
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行业规范和准则、职业道德及公司的规章制
度,防止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行为发生。
第四条 公司反舞弊工作坚持“惩防并举、重在预防”及
“举报保护、调查回避”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子(分)公司。
第二章 机构及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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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督促高级管理人员建立公司范围
内的反舞弊文化环境,建立健全包括预防舞弊在内的内部控制体
系。
第七条 应负责建立健全并有效实施内部控制,以降低舞弊
行为发生的机会,并对舞弊行为采取适当有效的补救措施。
第八条 公司成立董事会办公室、审计法务部反舞弊联合机
构,负责组织实施公司反舞弊工作,具体包括:
一、开展公司反舞弊宣传活动;
二、参与举报调查;
三、向实名举报人反馈调查结果;
四、其它反舞弊相关工作。
第九条 全体员工应该遵守公司行为准则、道德规范及国
家、行业所涉及的法律、法规。如发现任何舞弊情况,应通过正
当渠道向公司反舞弊联合机构举报。
第三章 舞弊行为认定及工作重点
第十条 损害公司经济利益的舞弊,是指公司内、外人员为
谋取自身利益,采用欺骗等违法违规手段使公司经济利益遭受损
害的不正当行为。具体包括下列情形:
一、收受贿赂或回扣;
二、将正常情况下可以使公司获利的交易事项转移给他人;
三、非法使用公司资产,贪污、挪用、盗窃公司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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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使公司为虚假的交易事项支付款项;
五、故意隐瞒、错报交易事项;
六、泄露公司商业或技术秘密;
七、伪造、变造会计记录或凭证;
八、其他损害公司经济利益的舞弊行为。
第十一条 谋取公司经济利益的舞弊,是指公司内部人员为
使本公司获得不当经济利益而其自身也可能获得相关利益,采用
欺骗等违法违规手段,损害国家及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利益的不正
当行为。具体包括下列情形:
一、支付贿赂或回扣;
二、出售不存在或不真实的资产;
三、故意错报交易事项、记录虚假的交易事项,使财务报表
使用者误解而作出不适当的投融资决策;
四、从事违法违规的经济活动;
五、偷逃税款;
六、其他为公司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舞弊行为。
第十二条 公司反舞弊工作重点:
一、未经授权或采取其他不法方式侵占、挪用公司资产,牟
取不当利益;
二、在财务会计报告和信息披露等方面存在的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等;
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滥用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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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相关机构或人员串通舞弊。
第四章 舞弊的预防和控制
第十三条 公司通过加强企业文化建设,加强员工职业道德
培训,引导员工树立正确的价值观、荣辱观和诚信正直的职业道
德,营造反舞弊的企业文化环境,包括如下方式:
一、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以实际行动带头遵守
公司各项制度,坚持诚信、正直的职业道德操守,以身作则;
二、审计法务部将公司的反舞弊制度及有关措施在公司内部
以多种形式进行宣传,重点宣传举报投诉方式及举报保护措施;
三、各部门及单位分管领导鼓励员工在公司日常工作和交往
中遵纪守法和遵守诚信道德,帮助员工正确处理工作中发生的利
益冲突、不当利益诱惑;
四、对新员工进行反舞弊培训和法律法规及诚信道德教育;
五、针对不道德行为和非诚信行为可以通过举报渠道进行实
名或匿名举报,公司应针对性地制定并实施行之有效的教育和处
罚政策;
六、其他有利于营造反舞弊企业文化环境的方式。
第十四条 针对可能发生舞弊行为的高风险领域,公司通
过不相容职务分离建立必要的内部控制措施,建立反舞弊的制度
环境。
第五章 舞弊行为的调查及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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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公司员工及与公司直接或间接发生经济关系的
社会各方,可通过举报电话、电子邮件、信函、面谈等形式向公
司反舞弊联合机构进行舞弊行为投诉举报。投诉举报渠道如下:
举报热线:0833-5528444、5544568
地 址:峨眉山市名山南路41号
邮 编:614200
第十六条 反舞弊联合机构接到举报进行登记、初核后,按
照以下程序决定是否进行调查:
一、对于涉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举报,反舞
弊联合机构在5个工作日内向董事会报告,由董事会决定是否进
行调查;
二、对于涉及普通员工、中层管理人员的举报,反舞弊联合
机构在5个工作日内分别向公司总经理、董事长报告。
第十七条 调查工作应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情况复杂的,
经调查决定部门批准后,可视情况适当延长。
第十八条 在调查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调查小组完成调查
报告并提出处理建议,提交监事会审议。对于性质严重的舞弊行
为,监事会提出处理意见,根据公司章程规定权限报董事会、股
东大会。
第十九条 反舞弊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保守秘密,对举
报人身份信息及举报材料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切实保护举报人
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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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调查小组在舞弊行为调查过程中,需要查阅相关
部门及单位的资料和数据时,相关部门及单位应予以配合。
第二十一条 凡实名举报的,无论是否立案调查,反舞弊联
合机构均应向举报人反馈调查结果;举报事项经查证属实,为公
司挽回损失的,可对举报人酌情给予奖励。
第二十二条 调查人员与被举报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应进行
回避。
第二十三条 投诉、举报人在协助调查工作中应受到保护。
公司在宣传报道和对举报有功人员进行奖励时,除征得举报人同
意外,不得公开举报人身份信息。
第二十四条 对举报人员采取打击报复的,根据情节轻重,
公司将予以警告、撤职等处理。
第二十五条 对举报和调查处理后的舞弊材料,反舞弊联合
机构应及时立卷归档。
第六章 责任追究和处罚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加强风险防范,提高舞弊风险的识别力、
预防及反舞弊的控制力,对已发生的舞弊行为所带来的危害进行
及时补救,及时收集各类反舞弊机制的相关信息。
第二十七条 发生舞弊行为后,公司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对受影响的部门及单位的内部控制进行评估并改进。
第二十八条 对证实有舞弊行为的员工,公司将予以相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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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纪律处分、经济处罚、赔偿损失、没收不正当所得等处理;
情节严重者,解除劳动合同;对舞弊行为触犯法律法规的,移送
司法机关或政府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2017年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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