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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峨眉山A:投资决策管理制度(2017年8月)2017-08-26  

						             峨眉山旅游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决策管理制度
     (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八十三次会议审议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投资运作和管理,规范公司投资行为,

提高资金运作效率,保证资金运营的安全性和收益性,切实保护

公司和投资者利益,根据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和公司

具体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总部及各分公司的投资行为。公
司控股子公司的投资行为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投资分对外投资和对内投资两部分。对

内投资是指购买或处置资产的行为,工程项目投资、购置固定资

产投资、购买专利技术、技改投资、职工文化设施等投资。对外
投资是指收购股权、实物资产和其他资产,以资产或现金与其他

企业(包括境外企业)合资、合作、联营的投资,资产收购以及

购入股票、债券等金融证券投资和权益性股权投资,委托理财、

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

    第四条   除上述第三条以外的法律、法规允许的公司其他投

资行为亦适用本制度的规定。

    第五条   公司各项投资全部纳入规范化、制度化管理,需经

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的投资项目从立项、可行性研究、市场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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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察调研、最终投资项目的确立和实施,均落实到人、责任到人,

建立相应的项目责任制,严格选派项目责任人(并明确其权利),

实行跟踪指导、监督和考核。

       第六条   本公司及属下各单位的投资项目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由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或董事长、总经理办公会审议

决定,由总经理和各项目负责人组织实施。

       第七条   本公司负责项目投资管理的职能部门为发展投资

部。



                 第二章   投资项目的初选与分析

       第八条   各投资项目的选择应以本公司的战略方针和长远

规划为依据,综合考虑公司产业的主导方向及产业间的结构平衡,

以实现投资组合的最优化。

       第九条 拟投资项目决策之前,必须进行尽职调查、市场分

析调查、技术可行性论证、财务风险控制分析和项目可行性研究,

分析国家及地方产业政策、相关法律法规、投资回报率、内部收

益率、投资回收期、投资风险及其他有助于作出投资决策的各种

分析。项目牵头部门形成的相关分析报告提供给有权批准投资的

部门,作为投资决策参考。

       第十条   重大项目或专业性较强的项目,可聘请有资质的

外部机构和专家对以上分析报告进行咨询和论证;涉及产权转让

及资产处置的,须聘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或资产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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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估机构对相关产权和资产进行审计或评估,审计、评估基准日距

协议签订日分别不得超过 6 个月和 12 个月。若因特殊情况不能

审计或评估,必须说明原因。

    第十一条   重大项目应召开项目论证办公会,对项目合法

性和前期工作内容的完整性,基础数据的准确性,财务预算的可

行性及项目规模、时机等因素均应进行全面审核。必要时可指派

专人对项目再次进行实地考察,或聘请专家论证小组对项目进行

专业性的科学论证,以加强对项目的深入认识和了解,确保项目

投资的可靠和可行。



                第三章 项目投资决策流程

    第十二条   公司投资决策的初审实行“五部加一”工作机制:

发展投资部、规划发展部、工程部、技术安全部、财务部和项目

涉及分(子)公司。各部门职责分工如下:

    1.发展投资部负责会同相关部门对项目进行尽职调查和可

行性分析,专业性较强或重大投资项目需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2.规划发展部负责牵头进行重大项目和新兴项目的规划方

案设计;

    3.工程部负责内部各类维修改造、安全技改、基础设施建设

等项目的规划方案设计,制定项目实施方案;项目确定后,负责

依法组织招投标和工程实施;

    4.技术安全部负责对项目进行技术可行性论证;

    5.财务部负责对项目进行财务风险控制分析,投资效益分析,

                             3
形成财务尽职调查报告;

       6.项目涉及分(子)公司负责提出项目需求,并协助参与项

目各项前期论证。

       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和需要,“五部加一”中涉及的部门分别

形成各自的意见和报告,并由部门负责人签字后提交总经理办公

会讨论。超过总经理办公会审批权限的依次提交董事长、董事会、

股东大会审定;凡需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定的项目需预先提交党

委会审议。

  第十三条     项目投资决策流程:

  (一)重大项目(主要指金额超过 3000 万元的项目以及对公

司经营发展产生重要影响的新兴项目、对外投资项目、风险投资

等)

    由董事会确定一名分管领导牵头,规划发展部、发展投资部、

财务部、工程部、技术安全部和项目涉及分(子)公司共同组成

项目工作组,开展项目的尽职调查、可行性分析、技术论证、规

划方案设计以及财务风险控制分析、投资效益分析等前期工作后

按程序报批。按以下流程实施(根据项目实际情况,不涉及的部

门和程序可以简化):

    1.确定投资意向

       董事长或经营班子提出项目需求及方向后,由发展投资部牵

头,会同项目涉及部门及分(子)公司对项目进行尽职调查和初

步论证,主要分析项目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公司发展战略布

局,是否符合市场发展趋势,有无可行性。如项目可行,报总经

                              4
理批准立项。

    2.项目初审

    (1)立项通过,由技术安全部牵头进行技术可行性论证,

并出具技术可行性报告。

    (2)由规划发展部牵头,工程部和项目涉及分(子)公司

参与,编制项目概念性规划方案,提交项目论证办公会初审。

    3.编制项目具体实施方案、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财务尽职调

查报告

    (1)项目通过初审后,由规划发展部牵头,工程部、技术

安全部、发展投资部和项目涉及分(子)公司参与,制定项目具

体实施方案。

    (2)由发展投资部牵头,项目涉及部门及分(子)公司参

与,对项目发展前景、投资规模、投资成本、投资方式、投资风

险与收益等进行详细论证分析,形成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3)财务部进行财务风险控制分析、投资效益分析后形成

财务尽职调查报告。

    4.提交审定

    (1)项目工作组将项目规划建设方案和相关报告提交总经

理办公会审议后,按审批权限报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批。

    (2)公司常年法律顾问对投资方案出具书面法律意见书,

作为投资方案附件。

    (二)一般项目(主要指金额低于 3000 万元的公司内部维

修改造、安全技改、基础设施建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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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总经会确定一名分管领导牵头,发展投资部、工程部、技

术安全部、财务部和项目涉及分(子)公司共同组成项目工作组,

开展项目的可行性分析、技术论证、规划方案设计以及财务风险

控制分析、投资效益分析等前期工作后按程序报批(如有需要可

由规划发展部进行规划方案设计)。按以下流程实施:

    1.项目涉及分(子)公司提出项目需求;

    2.工程部牵头制定项目实施方案,并提出初步投资预算;

    3.发展投资部对项目进行可行性分析,提出投资意见;

    4.技术安全部对项目进行技术可行性论证;

    5.财务部对项目进行财务风险控制分析、投资效益分析,并

对投资预算进行评审;

    6.以上资料汇总后,按审批权限报批。



                 第四章   投资项目的审批

    第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应当根据《公司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所规定审批权限,

对公司的投资行为或投资项目进行审批和决定:

    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6%以上的风险投资,达

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或绝对金额达到或超过

5000 万元的投资项目,由董事会审议后报股东大会审批;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6%以下的风险投资,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 10%以下或绝对金额低于 5000 万元的投资项目,由总

经理办公会审议后报董事会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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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会授权董事长、总经理办公会及总经理审批或决定:绝

对金额 500 万(含)—1000 万元的投资项目由总经理办公会审

议后报董事长审批;绝对金额 100 万(含)—500 万元的投资项

目由总经理办公会审批;绝对金额 100 万元以下的投资项目由总

经理审批。

    本条未尽事宜,以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为准。

    第十五条     投资项目确认后,凡确定为公司直接实施的项目

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对外签署合同及办理相关手续。

其他任何人未经授权所签订之合同,均视无效,各投资项目负责

人由公司委派,并对董事长负责。




                 第五章 投资项目的组织与实施

    第十六条 各投资项目应根据形式不同,具体落实组织实施

工作:

    1.属于公司全资的投资项目,由董事长(总经理)委派项目

负责人及组织业务班子,进行项目的实施工作。认真执行公司有

关投资管理、资金有偿占有以及合同管理等规定,建立和健全项

目财务管理制度。财务主管由公司总部委派,对公司负责,并接

受公司的财务检查,同时每月应以报表形式将本月经营运作情况

上报公司总部。

    2.属于控股的投资项目,一般情况下按全资投资项目进行组

织实施;非控股的投资项目,则本着加快资金回收的原则,委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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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作人员积极参与合作,开展工作,并通过董事会按照公司意图

监控其经营管理,确保投资收益。

    3.投资完成后,发展投资部应随时跟踪投资项目(企业)经

营情况,了解财务信息,向公司有关领导和职能部门定期提供投

资报告,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

法规行使股东权利。

    4.财务部门指定专人进行长期投资日常管理,其职责范围包

括:

    (1)监控被投资单位的经营和财务状况;

       (2)监督被投资单位的利润分配、股利支付情况,维护公

司的合法权益。

    对于短期投资,也应根据具体情况,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日常

管理。



                  第六章   投资项目的运作与管理

       第十七条   项目的运作管理原则上由公司分管副总经理及

项目负责人负责。并由公司采取总量控制、监督、业绩考核的管

理方式进行管理。

    第十八条      各项目在完成相关法定手续,进入正常运作后,

属公司全资项目或控股项目,纳入公司全资及控股企业的统一管

理;同时接受公司各职能部门的统一协调和指导性管理。

    第十九条      凡公司持股及合作开发项目未列入会计报表合

并的,应通过委派业务人员以投资者或股东代表身份积极参与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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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和开展工作,并通过被投资企业的董事会及股东会贯彻公司意

图,掌握了解被投资企业经营情况,维护公司权益;委派的业务

人员应于每季度向公司递交被投资企业资产及经营情况的书面

报告,年度应随附董事会及股东大会相关资料。因故无委派人员

的,由公司发展投资部进行跟踪管理。

    第二十条     对于贸易及证券投资项目则采用专门的投资程

序和保障、监控制度。

    第二十一条    作为项目承办单位,公司有关归口管理部门或

分支机构应具体负责投资项目的信息收集、项目建议书及可行性

报告的编制、项目申报立项和实施过程的监督、协调以及项目结

束后的评价工作。

    第二十二条    对专业性较强或较大型投资项目,其前期工作

应组织专门项目可行性调研小组来完成。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聘请法律顾问、会同发展投资部及审计

法务部负责对项目的协议、合同及章程进行初审。

    第二十四条     公司分支机构的对外投资活动必须报公司批

准后方可进行,各分支机构不得自行办理对外投资。



                  第七章   项目的变更与结束

    第二十五条     职能部门在前述对内投资项目通过后及实施

过程中,发现该方案有重大遗漏、项目实施的外部环境发生重大

变化或不可抗力之影响,可能导致追加投资、投资失败或重大损

失,应及时向董事会和总经理报告。查证属实后,董事会应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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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议,对投资方案进行修改、变更或终止。需召开股东大会进行

审议的由董事会提交股东大会。对外投资在实施过程中如相关部

门发现上述情况之一的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第二十六条     投资项目的变更,包括发展延伸、投资的增减、

规模扩大或缩小、转产、中止或合同修订等,均应报公司相关部

门审批核准。

    第二十七条     投资项目变更的,由项目负责人书面报告变更

理由,按报批程序及权限报送公司有关领导审定,重大的变更应

参照立项程序予以确认或审批。

    第二十八条     项目负责人在实施项目运作期内因工作变动,

应做好交接工作,如属公司内部调动,须向继任人交接清楚方能

离岗。属个人卸任或离职,必须承担相应的经济损失并追究其责

任。

    第二十九条     投资项目的中止或结束,项目负责人及相应机

构应及时总结清理,并以书面报告公司。属全资及控股项目,由

公司发展投资部和相关部门负责汇总整理,经公司统一审定后责

成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清理手续;属持股或合作项目由投资部和审

计部负责汇总整理,经公司统一审定后,责成有关部门办理相关

清理手续;如有待解决问题,项目负责人必须负责彻底完善,不

得久拖推诿。



                  第八章   检查、监督与责任

    第三十条     董事会应当充分关注公司所有投资项目,如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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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资行为有重大失误或因实际情况发生变化,可能导致投资失败

或损失时,应及时对该投资方案重新评估,进行修改、变更或终

止,超过权限的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第三十一条   公司监事会有权对公司投资行为进行监督。

    第三十二条   各投资项目执行情况由发展投资部和审计部

负责进行跟踪检查。

    第三十三条   对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通过或授权,擅

自代表公司签订超出审批权限的投资合同,对公司造成损害的,

严格按乐山市国资委相关规定、公司《问责追究制》及考核奖惩

办法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三十四条   项目投资未按相关程序研究、报批及超预算支

出未按有关程序报批的;公司投资决策失误导致公司出现重大损

失的,严格按乐山市国资委相关规定、公司《问责追究制》及考

核奖惩办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公司的投资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并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由本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批准通过之日起执行。本

制度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不一致的,以《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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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为准。公司原有相关制度与本

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2017年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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