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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峨眉山A: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8-03-06  

						                  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 1480 号拉德方斯大厦东楼 6 层 邮政编码:610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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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

   关于峨眉山旅游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一七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2018】中伦成律(见)字第 014014-0012-022201 号
致:峨眉山旅游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及《峨眉山旅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中伦”或“本所”)指派律师出席了

峨眉山旅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

“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及《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

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

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

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中伦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 《公司章程》;

    2.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八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3. 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七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4. 公司关于召开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

    5.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6.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其他文件。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

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中伦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的相关法律问题出具如下意见: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根据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八十六会议决议、公司关于召开 2017 年年度股东

大会的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于 2018 年 2 月 10

日以公告形式刊登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18 年 3 月 5 日下午 2:30 在公司二楼会议室召开,

并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

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8 年 3 月 5 日 9:30 至 11:30,下午 13:00 至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

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18 年 3 月 4 日 15:00 至 2018 年 3 月 5 日 15:00 期间

的任意时间。

    经核查,公司发出会议通知的时间、方式,会议通知的内容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

和内容与会议通知一致。中伦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

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

    二、   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资格

    根据公司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出席人员包括:

    1. 截止股权登记日 2018 年 2 月 26 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股东及其委托的代理人;

    2.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3. 公司邀请的其他相关人员。

    根据现场会议的统计结果和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参

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其代理人共计 96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237,969,89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5.1630%。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其代

理人共计 3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210,368,96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9.9248%;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93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27,600,929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2382%。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中伦律师和召集人共同对参加现场会

议的股东及其代理人资格的合法性进行了验证;通过网络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资

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中伦律师认为,本次

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中伦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

本次股东大会各项议案进行了表决。网络投票表决情况数据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

公司提供。本次股东大会按《公司章程》的规定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的表决情况如下:

    1. 《关于 2017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237,915,09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含网络投票)的 99.9770%;反对 54,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的 0.0230%;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的 0.0000%。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通过。

    2. 《关于 2017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237,915,09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含网络投票)的 99.9770%;反对 54,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的 0.0230%;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的 0.0000%。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通过。

    3. 《关于 2017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237,890,59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含网络投票)的 99.9667%;反对 79,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的 0.0333%;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的 0.0000%。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通过。

    4. 《关于 2017 年年度报告及年报摘要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237,890,59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含网络投票)的 99.9667%;反对 79,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的 0.0333%;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的 0.0000%。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通过。

    5. 《关于 2017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237,885,59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含网络投票)的 99.9646%;反对 84,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的 0.0354%;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的 0.000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29,239,100 股,占中小投资者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99.7125%;反对 84,300 股,占中小投资

者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0.2875%;弃权 0 股,

占中小投资者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0.0000%。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通过。

    6. 《关于续聘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为公司 2018 年年度报

    告审计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237,885,59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含网络投票)的 99.9646%;反对 79,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的 0.0333%;弃权 5,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

效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的 0.0021%。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通过。

    7. 《关于公司中高层管理人员薪酬系数调整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237,885,59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含网络投票)的 99.9646%;反对 79,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的 0.0333%;弃权 5,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

效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的 0.0021%。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29,239,100 股,占中小投资者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99.7125%;反对 79,300 股,占中小投资

者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0.2704%;弃权 5,000

股,占中小投资者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0.0171%。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通过。

    中伦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票数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事实,中伦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

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符合法律、法规、《股

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两份,无副本。

    (以下无正文)
   (本页为《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关于峨眉山旅游股份有限公司二〇

一七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的签章页)




   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樊斌                                       余际



                                             经办律师:

                                                          黄墨君




                                                  二〇一八年三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