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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峨眉山A: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8-09-15  

						 证券代码:000888           证券简称:峨眉山 A              公告编号:2018-30




                           峨眉山旅游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无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情况。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基本情况

     1、会议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为:2018 年 9 月 14 日下午 14:30;

     网络投票时间为:2018 年 9 月 13 日至 2018 年 9 月 14 日;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8 年 9 月 14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时间为 2018 年 9 月 13 日 15:00 至 2018

年 9 月 14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峨眉山市名山南路 639 号公司二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方式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王东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以及表决方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峨眉山旅游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股东的总体情况:
    截止 2018 年 9 月 7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登记在册的持有公司股票并出席现场会议和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或其代理人共 82
人,代表股份 233,966,452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44.4032%。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3 人,代表股份 210,368,965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
份的 39.9248%。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79 人,代表股份 23,597,487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4.4784%。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北京中伦(成都)律师

事务所律师出席会议并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见证。

    二、议案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关于选举邱胜同志为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
    该议案的总表决结果为:
    同意 233,929,95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44%;反对 36,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5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25,283,45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558%;反对 36,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44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2、关于变更公司营业执照相关内容及办理工商登记变更相关事宜的议案;
    该议案的总表决结果为:
    同意 233,929,95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44%;反对 36,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5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3、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该议案的总表决结果为:
    同意 233,929,95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44%;反对 36,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5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25,283,45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558%;反对 36,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44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三、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会议由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指派见证律师邓心怡、李晓悦参加了

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

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

果等相关事宜符合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

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关于峨眉山旅游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峨眉山旅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 年 9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