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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欢瑞世纪:2017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8-05-19  

						证券代码:000892               证券简称:欢瑞世纪            公告编号:2018-44
                           欢瑞世纪联合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8年5月18日(星期五) 14:30。
    网络投票时间:2018年5月17日~2018年5月18日,其中通过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
时间为:2018年5月18日0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
时间为:2018年5月17日(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15:00~2018年5月18日(现场股东
大会结束当日)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朝阳区朝阳公园南路 10 号院骏豪中央公园广场 1 号楼
10 层 1004 室。
    3、表决方式: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会秘书徐虹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规则》《欢瑞世纪联合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
    7、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共30名,代表股份432,854,847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4.1247%。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11
人,代表股份338,480,85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5043%;参与网络投票的股
东共计19人,代表股份94,373,99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204%。
    8、公司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聘请的见证律师列席了本
次会议。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议案进行表决,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2017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
    总表决情况:
    同意 431,416,83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6678%;反对 1,152,41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2662%;弃权 285,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35,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66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0,796,86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3.5326%;反对 1,152,41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5.1829%;弃权 285,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35,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2845%。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表决通过。
    2、审议通过《2017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 431,702,43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338%;反对 1,152,41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266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1,082,46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4.8171%;反对 1,152,41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5.182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表决通过。
    3、审议通过《2017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 431,702,43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338%;反对 1,152,41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266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1,082,46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4.8171%;反对 1,152,41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5.182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表决通过。
    4、审议通过《2017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 431,702,43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338%;反对 1,152,41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266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1,082,46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4.8171%;反对 1,152,41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5.182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表决通过。
    5、审议通过《关于 2017 年度不实施利润分配和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的提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428,861,43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0774%;反对 3,993,41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922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8,241,46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2.0399%;反对 3,993,41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7.960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表决通过。
    6、审议通过《2017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 431,666,83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255%;反对 1,152,41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2662%;弃权 35,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 35,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8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1,046,86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4.6570%;反对 1,152,41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5.1829%;弃权 35,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 35,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601%。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表决通过。
    7、审议通过《关于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8 年度财务
报告审计机构的提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431,666,83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255%;反对 1,152,41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2662%;弃权 35,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 35,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8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1,046,86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4.6570%;反对 1,152,41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5.1829%;弃权 35,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 35,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601%。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表决通过。
    8、审议通过《关于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8 年度内部
控制有效性审计机构的提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431,666,83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255%;反对 1,152,41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2662%;弃权 35,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 35,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8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1,046,86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4.6570%;反对 1,152,41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5.1829%;弃权 35,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 35,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601%。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表决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会议由重庆源伟律师事务所及指派王应、杜炫律师予以见证,并出具了《法律
意见书》。该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会议的表决程序、方式以及表决结果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重庆源伟律师事务所关于本次会议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欢瑞世纪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