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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欢瑞世纪: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8-07-18  

						证券代码:000892               证券简称:欢瑞世纪            公告编号:2018-63
                          欢瑞世纪联合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8年7月17日(星期二) 14:30。
    网络投票时间:2018年7月16日~2018年7月17日,其中通过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
时间为:2018年7月17日0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
时间为:2018年7月16日(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15:00~2018年7月17日(现场股东
大会结束当日)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朝阳区朝阳公园南路 10 号院骏豪中央公园广场 1 号楼
10 层 1004 室。
    3、表决方式: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会秘书徐虹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规则》《欢瑞世纪联合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
    7、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共14名,代表股份287,752,001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4021%。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6人,
代表股份215,156,64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9844%;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计8人,代表股份72,595,35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4177%。
    本次股东大会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有赵枳程、江新光、姜磊、陈亚东、谭新国、李青
松、孙林、李文武、童知秋,回避股份数为2,303,172股。
    8、公司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聘请的见证律师列席了本
次会议。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议案进行表决,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提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87,597,20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462%;反对 154,80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538%;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309,47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9.4282%;反对 154,80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5718%;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获得参加本次表决的全体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提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87,597,20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462%;反对 154,80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538%;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309,47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9.4282%;反对 154,80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5718%;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获得参加本次表决的全体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3、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
关事宜的提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87,597,20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462%;反对 154,80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538%;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309,47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9.4282%;反对 154,80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5718%;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获得参加本次表决的全体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会议由重庆源伟律师事务所及指派殷勇、王应律师予以见证,并出具了《法律
意见书》。该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
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方式以及表决结果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重庆源伟律师事务所关于本次会议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欢瑞世纪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