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正平天成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州东凌国际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2017)粤正法字第 06129 号 致:广州东凌国际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正平天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广州东凌国际投资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吴春爽、嵇颖律师出席公司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股东大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 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等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 在审查有关文件的过程中,公司向本所保证并承诺,其向本所提供的 文件和所作的说明是真实的,并已经提供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 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下列各项文件: 1、《广州东凌国际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2、公司 2017 年 6 月 3 日的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决议; 3、公司于 2017 年 6 月 5 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网 站以及 2017 年 6 月 6 日刊登于《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 报》及《证券日报》的《广州东凌国际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4、公司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会议资料; 5、公司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股东到会登记记录、身份证明、授权 委托书等资料;及 6、公司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其他相关会议文件。 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按照 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核查和验证了公司 提供的上述各项文件和有关事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本次股东大会依据 2017 年 6 月 3 日的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 决议召集。召开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于 2017 年 6 月 5 日刊登于巨潮 资讯网(www.cninfo.com.cn)网站上以及2017年6月6日刊登于《证券时报》、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证券日报》上。公告载明了会议召开 的时间、地点、会议方式、会议议程、会议议题、出席对象、出席会议股 东的登记办法及会议联系方式、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及其可授权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并参加表决的权利、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 身份认证与投票程序等事项。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 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公司章 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提前以公告方式做出。通知内容 包含会议时间、会议地点、会议内容、出席对象、登记办法等。上述通知 的发出和内容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赖宁昌先生主持。现场会议于 2017 年 6 月26 日(星期一)下午14:30 在中国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新港东路 1166 号环 汇商业广场南塔 19 层公司大会议室召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内容 与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一致。 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向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平台,采用深圳 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 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 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的 15:00-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15:00。网络投票的时间和方式与公告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 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 根据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股东签名(及股东授权委托书)及深圳 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统计,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股东(或其委托 代理人)共36 名,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478,526,116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63.2216%。股东均持有关持股证明、委托代理人均持有 书面授权委托书。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除股东或其股东委 托代理人外,还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律师及根 据相关法规应当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均有权或已获得了合法 有效的授权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均由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以记名 投票的方式对列入本次股东大会通知中的所有议案逐项进行了表决,并按 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当场宣布表决结果。 公司还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 提供网络投票形式的投票平台,网络投票截止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 向公司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的投票权总数和统计数。 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后,公司合并统计了审议议案的现场投票和网 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并现场公布。 本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进行的,会议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二)本次股东大会对下列议案进行了表决 以普通决议方式对下列议案进行表决: 1、关于《2016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68,560,476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含网络 投票)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2249%;反对233,890,361股,占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48.8772%;弃权76,075,279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8978%。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投资者,同意961,422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566%; 反对614,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124%; 弃权19,523,55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5310%。 2、关于《2016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68,565,176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含网络 投票)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2259%;反对145,523,593股,占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30.4108%;弃权164,437,347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4.3633%。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投资者,同意966,122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789%; 反对609,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901%; 弃权19,523,55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5310%。 3、关于《2016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32,963,624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含网络 投票)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9.5811%;反对564,700股,占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1180%;弃权144,997,792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0.3009%。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投资者,同意20,450,77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9255%;反对564,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2.6764%;弃权84,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3981%。 4、关于2016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21,560,492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含网络 投票)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0956%;反对389,500股,占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814%;弃权56,576,124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8230%。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投资者,同意20,685,57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0383%;反对389,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1.8460%;弃权24,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1156%。 5、关于《2016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68,610,176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含网络 投票)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2353%;反对145,478,593股,占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30.4014%;弃权164,437,347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4.3633%。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投资者,同意1,011,12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7922%;反对564,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2.6768%;弃权19,523,55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92.5310%。 6、关于续聘财务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68,614,876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含网络 投票)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2363%;反对145,557,693股,占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30.4179%;弃权164,353,547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4.3458%。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投资者,同意1,015,82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8144%;反对643,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3.0517%;弃权19,439,75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92.1338%。 7、关于2017年度向金融机构申请融资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58,499,761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含网络 投票)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8150%;反对586,600股,占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1226%;弃权19,439,755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0624%。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投资者,同意 1,073,12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5.0860%;反对586,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2.7802%;弃权19,439,75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92.1338%。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第 3、4、7 项普通议案均以超过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授权代表)所持有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比例通过,第 1、2、5、6 项普通议案未能获得通过,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和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之目的 使用,未经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事先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 其他用途。 本所律师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信息披露资 料一并公告,并依法对上述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责任。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2017)粤正法字第06129 号《广东正平天成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州 东凌国际投资股份有限公司2016 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的签章页) 广东正平天成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________________ 唐健锋 见证律师:________________ 吴春爽 ________________ 嵇 颖 日期:2017 年 6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