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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东凌国际:广东正平天成律师事务所法律分析意见2017-07-29  

						                广东正平天成律师事务所
                       法律分析意见

致:广州东凌国际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凌国际”)


               关于:董事会秘书行为的合规性和

          监事会是否追究董事会秘书法律责任的咨询函


    广东正平天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以下简称“中国”)具有从事中国法律业务的执业资格。本所现依法

接受东凌国际的委托,根据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

章的规定,就东凌国际咨询的中农通知函中所指控的董事会秘书行为

是否违法违规和监事会是否据此追究董事会秘书法律责任的问题,出

具本法律分析意见。


    一、为出具本法律分析意见,本所认真、审慎地审查了东凌国际

提交的下列文件复印件:

    1、东凌国际《咨询函》(2017 年 7 月 27 日);

    2、《广州东凌国际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3、中国农业生产资料集团公司《关于提请广州东凌国际投资股

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起诉董事会秘书程晓娜女士的通知》(中农函字

2017-37 号)(以下简称“中农通知函”);

    4、《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决议》;

    5、《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回复的公告》(2017年4月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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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

    6、《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回复的公告》(2017年3月4日);

    7、《关于开展广州东凌国际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工

作并公开征集公司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通知函》;

    8、《关于收到中农集团<关于开展广州东凌国际投资股份有限公

司董事会换届选举工作并公开征集公司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通知函>

的公告》

    9、东凌国际《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10、《关于中国农业生产资料集团公司决定自行召开广州东凌国

际投资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中农函字

【2017】22号);

    11、《<关于联系提供东凌国际股东名册的函>复函》;

    12、 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回复的公告》(2017年7月6日)。


    在审查该等文件复印件时,本所未就其合法性、有效性及真实性

向有关政府部门及机构进行查验,并假设了:

    1、该等全部文件资料均是真实的,所提交文件的复印件与原件

均是一致的;

    2、该等全部文件资料均获得相关当事方合法授权、签署和递交;

    3、该等全部文件资料上的签字、印章或盖章均是真实的。


    二、本法律分析意见是根据本法律分析意见出具日之前东凌国际

向本所提供的上述全部文件和上述全部文件中记载的已发生或存在


                         第 2 页 共 8 页
的有关的事实作出的,并不就本法律分析意见出具日之后可能发生的

事实、事件进行任何推断或推测。


    三、本法律分析意见是根据本法律分析意见出具日前的中华人民

共和国颁布的、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而出具。


    四、《咨询函》要求本所对“中农集团通知中所指控的董秘程晓

娜女士的行为是否违法违规发表意见,以及监事会是否应当据此追究

董秘程晓娜女士的法律责任发表意见”。


    五、基于上述事项,本所律师现针对《咨询函》的要求提出如下

法律分析意见:

    1、关于对钾盐建设项目进展缓慢原因的披露问题

    《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决议》是经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

四次会议有效通过的决议内容,而有关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公

司部关注函[2017]第47号)的回复内容也是在向各董事征求意见后向

深圳证券交易所作出的对已发生事实的客观陈述,并非是程晓娜女士

对深圳证券交易《关注函》(公司部关注函[2017]第47号)中所提出的

问题的个人回复意见。可见,前述决议和回复内容中有关钾盐建设项

目进展缓慢的原因是获得董事会有效通过和多数董事认可的。东凌国

际全文披露了《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决议的公告》和《关于

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回复的公告》,并不存在程晓娜女士作为东

凌国际董事会秘书对钾盐建设项目进展缓慢的原因进行虚假陈述和

误导性陈述并作避实就虚披露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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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关于对中农国际钾肥项目出资义务的信息披露问题
    中农集团指出的2017-007、2017-010、2017-022公告分别为《关

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回复的公告》(2017年3月4日)、《第六届

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和《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

回复的公告》(2017年4月14日)。如前述第1点所述,《第六届董事会

第三十四次会议决议》和二份《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回复的

公告》中有关中农国际钾肥项目出资义务的内容是获得董事会有效通

过和多数董事认可的。东凌国际全文披露了《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四

次会议决议的公告》和二份《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回复的公

告》,并不存在程晓娜女士作为东凌国际董事会秘书对中农国际钾肥

项目出资义务作误导性陈述的情形;而且在上述各公告中均明确记载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由此可见,保证信息披露

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的责任并不在公司的董事会秘书个人。


    3、关于选择性披露中农集团往来公函和为中农集团行使股东权

利设置障碍的问题。

    中农集团向东凌国际发来《关于开展广州东凌国际投资股份有限

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工作并公开征集公司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通知

函》,东凌国际明确书面回复中农集团,并以2017-023公告全文披露

了《关于收到中农集团<关于开展广州东凌国际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会换届选举工作并公开征集公司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通知函>的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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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告》以及中农集团的通知函和东凌国际的复函。如前述第1点所述,

2017-023公告已取得多数董事的认可,程晓娜女士作为东凌国际董事

会秘书按照多数董事认可的意见并经深圳证券交易审核后公告了中

农集团的通知函和东凌国际的复函,并不存在程晓娜女士个人选择性

公告往来函件和为股东行使权利设置障碍的情形。

    而且,《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30条和东凌国际《信息

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第9条均明确规定了东凌国际应当披露临时报告

的情形,该等规定均未规定东凌国际应当披露股东的往来函件,故东

凌国际未同时公告中农集团《公开征集董事候选人公告》并未违反有

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4、关于拒不协助中农集团筹备公司临时股东大会的问题。

    在东凌国际董事会依法明确不同意中农集团要求召开股东大会

换届选举董事和监事会已同意其召开股东大会要求但在要求其完善

相关资料的情形下,中农集团于2017年5月23日18:00后向东凌国际

发出了《关于中国农业生产资料集团公司决定自行召开广州东凌国际

投资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中农函字

【2017】22号),要求东凌国际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在5月24日12:00

前回复能否配合,不回复即视为不配合。中农集团这种限定对方在短

时间内未回复即默认为不配合,并无任何的法律依据。而事实上,东

凌国际在收到前述通知后,立即组织董事会秘书办公室草拟了复函内

容,并分别通过邮件、电话和当面沟通的方式征求各位董事的意见。

其中,董事柳金宏、武轶认为按照董事会的决策程序,如果要以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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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名义回函,则应当召开董事会对函件内容进行审议。程晓娜女士遂

邮件答复中农集团,需待董事会形成决议后,再对该通知所提出的事

项进行回复。

    另据本所律师核查,程晓娜女士在2017年4月7日即已明确函复中

农集团《<关于联系提供东凌国际股东名册的函>复函》,中农集团可

以依法申请到东凌国际查阅股东名册而非向其个人申请,其作为董事

会秘书并无权决定是否提供股东名册供他人查阅。

    故中农集团现指责程晓娜女士拒不履行职责、不向中农集团提供

股东名册、不在信披系统上录入董事候选人信息、不办理网络投票程

序等事宜,显然没有任何的事实和法律依据。


    5、关于擅自在公告中发布指责股东的不实言论的问题。

    如前述第1点所述,《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回复的公告》

(2017年7月6日) 已征得多数董事的认可,东凌国际全文披露了该《关

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回复的公告》,并不存在程晓娜女士作为

东凌国际董事会秘书对擅自发布指责股东的不实言论、污蔑股东合法

行权行为、严重侵犯股东权益及声誉的情形。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45条“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上市公

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

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上市公司信息对外公布

等相关事宜。除监事会公告外,上市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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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告的形式发布”的规定,程晓娜女士按照董事会有效通过的决议或多

数董事认可的意见,忠实履行了其作为董事会秘书应履行的信息披露

义务,不存在其个人的主观意愿和臆测的情形。程晓娜女士在对中农

通知函所涉及各项公告进行披露时,不存在违反有关信息披露方面法

律、法规的情形。而且深圳证券交易所至今也没有就东凌国际对中农

通知函中所提及公告的真实、准确、完整性提出质疑。中农通知函现

认为程晓娜女士在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

定并给公司造成实际损失,这只是其单方的陈述,中农集团对此没有

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因此,本律师认为中农集团的上述主张并无任何

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故不存在应当据此追究程晓娜女士个人法律责任

的情形。


    六、本法律分析意见仅就《咨询函》中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务时

是否存在违法违规的行为且监事会是否需据此追究其法律责任的问

题出具。除上述目的外,未经本所书面同意,本法律分析意见不得被

任何人为任何其他目的而使用,或向任何第三方透露。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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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内容,为广东正平天成律师事务所法律分析意见签署页)




广东正平天成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吴春爽




2017 年 7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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