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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东凌国际:第六届监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2018-01-13  

						 证券代码:000893          证券简称:东凌国际          公告编号:2018-006



                    广州东凌国际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监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州东凌国际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三
十三次会议的会议通知于2018年1月9日以邮件方式发出,会议于2018年1月12日
上午以通讯方式召开。会议应参与表决监事3人,实际参与表决监事3人。会议的
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经全体与会监事认真审议和表决,审议未通过下列议案:

       一、关于中国农业生产资料集团公司提请公司监事会起诉董事长赖宁昌、
总经理张志钢、董事会秘书程晓娜的议案

       2017 年 12 月 18 日,中国农业生产资料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中农集团”)
向公司监事会发出了《关于提请广州东凌国际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起诉董事
长赖宁昌、总经理张志钢、董事会秘书程晓娜的通知》(中农函字[2017]41 号,
以下简称“《通知》”)。针对近期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向公司发出《关
于对广州东凌国际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公司部监管函[2017]第 115 号,
以下简称“《监管函》”)的相关内容,提请公司监事会对公司董事长赖宁昌先
生、总经理张志钢先生、董事会秘书程晓娜女士提起起诉。经公司监事会全体监
事认真审阅中农集团的《通知》,全面查阅《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法律法
规和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公司监事会意见如下:

       1、目前不存在需依据《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的规定对三人提起诉讼的
情形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
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

     《监管函》提及的问题,公司均已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履
行相应的职责及义务,目前主要涉及的是不够完善的问题,而并非构成违法行为。
公司已及时制定整改措施并落实整改,相关整改报告已提交监管部门,整改措施
符合相关监管要求。《监管函》所述问题及其整改过程并未对公司的正常经营造
成不利影响,也未给公司造成损失。同时,《监管函》涉及对象为公司,而不是
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据此,公司监事会认为,就《监管函》所述问题,目前不存在需依据《公
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的规定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的情形。

     2、市场案例的处理方式

     经查阅市场案例,上市公司在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具的涉及对象为公司
的监管函后,作出的整改措施主要为:(1)完善相关制度建设;(2)加强培训
学习;(3)加强上市公司内部沟通;(4)做好上市公司与中介机构的沟通。

     结合市场惯例,公司监事会认为目前不对公司个别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
起诉讼。

     综上所述,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已按照《监管函》的要求积极整改,《监
管函》所述问题未对公司造成损失,为维护公司的正常经营管理,公司监事会决
定不对赖宁昌先生、张志钢先生、程晓娜女士提起诉讼。

     表决结果:0 票同意、3 票反对、0 票弃权。

     特此公告。

                                  广州东凌国际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18 年 01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