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凌国际:关于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的进展公告2018-03-10
证券代码:000893 证券简称:东凌国际 公告编号:2018-023
广州东凌国际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广州东凌实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下称“东凌实业”、“原告”)就中国农业
生产资料集团公司(下称“中农集团”、“被告”)、国购产业控股有限公司(下
称“国购产业”、“被告”)、第三人广州东凌国际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
司”、“东凌国际”)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下称“本案)向广东省广州市
南沙区人民法院(下称“南沙法院”)提起诉讼,南沙法院业已受理,认定公司的
住所地位于海珠区,已裁定本案移送至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下称“海珠
法院”)处理。本次诉讼的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 2017 年 5 月 17 日、2017 年 6 月 23
日、2017 年 10 月 20 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
《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广州东凌国际投资
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043)、《广州
东凌国际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
2017-062、2017-087)。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
2017年12月22日,海珠法院以该院对本案并无管辖权,南沙法院移送不当为由,
报请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广州中院”)指定管辖。
近日,公司收到广州中院下达的《民事裁定书》[(2017)粤01民辖33号],广
州中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属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
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侵权行为通过第三人的股东会议实施,故本案侵权行为地
为第三人的住所地。第三人广州东凌国际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海珠法院辖
内,故本案应由海珠法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三、判决或裁决情况
本案目前尚未开庭审理,暂未有判决结果。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可能的影响
目前,上述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暂时无法判断上述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和期后
损益的影响,公司将根据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
投资者注意风险。
五、其他说明
1、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2、公司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要求,及时披露本事项的进展情况。
六、备查文件
1、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粤01民辖33号]。
特此公告。
广州东凌国际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3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