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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鞍钢股份:关于与鞍钢集团节能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签署2017年第一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合同书的关联交易公告2017-07-26  

						证券代码:000898       证券简称:鞍钢股份         公告编号:2017-022


  鞍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与鞍钢集团节能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签署

      2017 年第一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合同书的关联交易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交易概述

    本公司董事会于2017年7月25日召开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四次

会议。本公司现有董事7人,出席会议董事7人,达到本公司章程规定

的法定人数,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本公司章程的规定。 会议

以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批准了《关于本公司

与鞍钢集团节能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鞍钢节能公司”)签署

2017年第一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合同书的议案》。关联董事姚林先生、

王义栋先生对该议案回避表决。

    为了更好地开展节能减排和降本增效工作,本公司拟实施一批节

能项目。为了更好地利用外部资源,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

人民银行、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

能服务产业发展的意见》,本公司拟采用合同能源管理的模式实施节

能项目。

    经本公司与鞍钢节能公司磋商,双方同意由鞍钢节能公司在本公

司厂区内出资建设节能设施,以用于本公司日常生产。鞍钢节能公司

要保证项目的节能效果、装置性能等指标达到设计保证值。在合同能


                                  1
源管理项目效益分享期内,双方共享节能收益,本公司将获得的节能

收益按一定比例支付给鞍钢节能公司,最终分成比例待工程竣工验收

后按工程实际决算投资及节能效益产出确定,每年调整一次,效益分

享期不超过 6 年。合同期满后,鞍钢节能公司将项目所有固定资产无

偿转让给本公司。

    2017年第一批共计三个合同能源管理项目,项目建设投资约为人

民币12,527万元。预计本公司在效益分享期内将支付给鞍钢节能公司

节能收益约为人民币21,942万元(最终按项目决算后的项目投资总额

的实际发生额为准)。

    本次交易对方是鞍钢节能公司,鞍钢集团公司通过鞍山钢铁集团

有限公司间接控股本公司,同时鞍钢集团公司通过鞍钢集团工程技术

发展有限公司间接控股鞍钢节能公司。因此,鞍钢节能公司与本公司

构成关联关系,此项投资构成关联交易。

    本公司在合同期内预计支付给鞍钢节能公司的节能收益额约为

人民币21,942万元,占本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净资产的0.48%。根据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证券上市规则》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该事项获本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无

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

重大资产重组。

    二、关联方介绍

    关联方:鞍钢节能公司

                              2
    住所:鞍山市铁西区鞍钢厂区

    法定代表人:冯占立

    注册资本:人民币叁亿元

    主营业务范围:节能诊断、节能技术咨询与服务、节能技术与新

产品的推广应用、节能改造、节能项目运营与转让。

    鞍钢节能公司成立于2010年12月,是鞍钢集团公司下属的鞍钢集

团工程技术发展有限公司的子公司。鞍钢节能公司于2011年3月通过

国家节能公司备案,获得国家相关部委合同能源准入资质。

    依托鞍钢集团产业及技术优势,鞍钢节能公司在钢铁生产工艺运

行及大项目策划实施等方面拥有丰富经验。能开展工业锅炉及热电联

产系统、蒸汽热力系统、配电系统、电机拖动系统、绿色照明系统、

工业窑炉系统、工业余能回收利用系统的节能设计与改造,具有较强

产融组织能力和为客户提供先进能源管理技术解决方案能力。

    鞍钢节能服务公司已成功实施了多项包括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在

内的大量工业领域节能与环保项目,可为用户提供从节能诊断、评估、

设计,到融资、改造、运行、移交“一条龙”式的节能环保综合解决方

案,通过合同能源管理服务(EPC)等方式,帮助企业开展节能改造、

提高能效水平。

    鞍钢节能公司截至2016年12月31日,净资产为人民币96,698万

元,2016年度净利润为人民币3,693万元,营业收入为人民币19,607

万元。截至2017年3月31日,净资产为人民币96,586万元,2017年1-3

月份净利润为人民币1,077万元,营业收入为人民币5,395万元。


                              3
    鞍钢集团公司通过鞍山钢铁集团有限公司间接控股本公司,同时

鞍钢集团公司通过鞍钢集团工程技术发展有限公司间接控股鞍钢节

能公司。因此鞍钢节能公司与本公司构成关联关系,此项交易构成关

联交易。

    三、交易标的情况

    经本公司与鞍钢节能公司磋商,双方同意由鞍钢节能公司在本公

司厂区内出资建设节能设施,以用于本公司日常生产。鞍钢节能公司

依据设计标准要保证项目的节能效果、装置性能等指标达到设计保证

值。节能设施建成投产后,鞍钢节能公司将相关资产交付本公司使用、

维护。在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效益分享期内,双方共享节能收益,本公

司将获得的节能收益按一定比例支付给鞍钢节能公司(具体预计分成

比例见《2017 年本公司第一批合同能源项目明细表》),最终分成比

例待工程竣工验收后按工程实际决算投资及节能效益产出确定,每年

调整一次,效益分享期不超过 6 年。合同期满后,鞍钢节能公司将项

目所有固定资产无偿转让给本公司。

    2017 年第一批合同能源项目分为风险型项目和固定比例分成型

项目两个类别。

    风险型项目由鞍钢节能公司承担全部投资和风险,本公司在合同

能源管理项目收益分享期内,将获得的节能收益按预计分享净节能收

益分成比例支付给鞍钢节能公司。待最终投资额确定后,双方协商调

整效益分享比例。



                              4
      固定比例分成型项目由鞍钢节能公司承担全部投资,本公司将获

得的节能收益按一定比例支付给鞍钢节能公司。支付给鞍钢节能公司

的节能效益为鞍钢节能公司投入项目投资总额加合理的分享期利息。

如分享期内鞍钢节能公司提前收回项目投资总额和分享期利息,则双

方可以提前终止合同,项目资产无偿转让给本公司。

      上述项目总投资为建设投资、税费、建设期利息之和,最终投资

额以实际决算投资为准。

      本次批准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共三项(见下表),计划项目投资

总额约为人民币12,527万元。

                 2017 年本公司第一批合同能源项目明细表

                       项目类型     计划投资总 预测年节能 预计分享净节
                                          额       收益   能收益分成比
序号      项目名称
                                    (人民币万 (人民币万 例(本公司/鞍
                                        元)       元)   钢节能公司)
       炼铁总厂新烧分 风险型项目
  1    厂 1#烧结机竖冷                  9,573     3,561     15%/85%
       窑节能改造项目
       炼钢总厂一、二、固定比例分
       三、四分厂 LF 炉 成型项目
  2                                     1,007      531      55%/45%
       增加电极调节器
         节能改造项目
       能源管控中心氧 固定比例分
  3    气区域空压机改 成型项目          1,947      629      30%/70%
             造项目
小计                                    12,527    4,721

      上述项目中,对于风险型项目,本公司在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收益

分享期内,将获得的节能收益按预计分享净节能收益分成比例支付给

鞍钢节能公司;对于固定比例分成型项目,本公司将获得的节能收益

按一定比例支付给鞍钢节能公司,支付给鞍钢节能公司的节能效益为

                                    5
鞍钢节能公司投入项目投资总额加合理的分享期利息。预计本公司在

合同期内将支付给鞍钢节能公司的节能收益额约为人民币21,942万

元。



       四、转让协议主要内容

       1、协议方:

       本公司(甲方)、鞍钢节能公司(乙方)

       2、协议签署日期

       2017 年 7 月 25 日

       3、三项能源管理项目协议的名称及计划建设投资金额
                                                              计划投资总额
 序号                        协议名称                           (人民币万
                                                                    元)
         炼铁总厂新烧分厂 1#烧结机竖冷窑节能改造项目合同能
  1                                                              9,573
                           源管理项目合同书
         炼钢总厂一、二、三、四分厂 LF 炉增加电极调节器节能
  2                                                              1,007
                     改造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合同书
         能源管控中心氧气区域空压机改造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合
  3                                                              1,947
                                 同书
 合计                                                            12,527

       4、项目期限及约定

       4.1 项目的合同期限为:建设期+分享期

       4.2   项目的节能效益分享期的起始日为乙方收到项目第一笔收

益的时间,效益分享期为 6 个效益分享年。

       4.3 合同期满后,乙方将项目所有固定资产无偿转让甲方。

       5、节能效益分享方式

       5.1   项目总投资为建设投资、税费、建设期利息之和,原则上

                                    6
不超过上表中的计划投资总额,最终投资额以实际决算投资为准。其

中税费指投资增值税;建设期利率按当期贷款利率执行。

       5.2 合同期内预计的年净节能收益约为人民币 4,721 万元。合

同期内净节能收益计算方式和方法:

       (1)节能总收益=节能量×能源基价

       (2)净节能收益=节能总收益-项目消耗能源费用

       5.3   在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效益分享期内,双方共享节能收益,

本公司将获得的节能收益按一定比例支付给鞍钢节能公司(具体预计

分成比例见《2017 年本公司第一批合同能源项目明细表》),最终分

成比例待工程竣工验收后按工程实际决算投资及节能效益产出确定,

每年调整一次,甲方保证乙方收回总投资和分享期利息期限不超过 6

年。合同期满后,鞍钢节能公司将项目所有固定资产无偿转让给本公

司。

       2017 年第一批合同能源项目分为风险型项目和固定比例分成型

项目两个类别。

       风险型项目由鞍钢节能公司承担全部投资和风险,本公司在合同

能源管理项目收益分享期内,将获得的节能收益按预计分享净节能收

益分成比例支付给鞍钢节能公司。待最终投资额确定后,双方协商调

整效益分享比例。

       固定比例分成型项目由鞍钢节能公司承担全部投资,本公司将获

得的节能收益按一定比例支付给鞍钢节能公司。支付给鞍钢节能公司

的节能效益为鞍钢节能公司投入项目投资总额加合理的分享期利息。


                                 7
如分享期内鞍钢节能公司提前收回项目投资总额和分享期利息,则双

方可以提前终止合同,项目资产无偿转让给本公司。

    5.4   双方应共同对项目节能量进行测量和确认并签发节能量确

认单。

    5.5 净节能收益由甲方按月支付乙方,具体支付方式如下:

    (a)在相应的节能量确认后,乙方应当根据确认的节能量制作

净节能效益分享确认单,并向甲方发出书面的付款请求;

    (b)甲方应当在收到上述付款请求和乙方出具相应的正式发票

之后 30 个工作日内,将相应的款项支付给乙方。

    5.6 甲方应在项目验收合格后,2 个月内支付乙方第一笔双方确

认的节能效益。如果因甲方原因超 2 个月,将按 6.1 条款执行。

    5.7 如甲方未保证立项审批表/技术附件/可研报告中项目实施的

前提条件,造成设备停止运行或无法达到预计的节能收益,双方协商

以提高乙方节能效益分享比例的方式作为对乙方的经济补偿手段,直

至达到乙方收回项目总投资及分享期利息。

    6、违约责任

    6.1   如果甲方未按约定按时向乙方支付相关费用,每超一日,

甲方应按所欠费用的 0.1‰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6.2 如甲方违反除 6.1 条外的其他义务,乙方对由此而造成的损

失有权选择以下任意一种方式要求甲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赔偿责任:

    (a)延长节能效益分享时间;

    (b)增加乙方节能效益分享的比例;

                              8
    (c)直接要求甲方赔偿损失;

    (d)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赔偿全部损失。

    6.3 如果乙方违反其他义务,甲方有权对由此造成的损失选择以

下任一种方式要求乙方承担相应违约赔偿责任。

    (a)降低乙方节能效益分享的比例;

    (b)降低乙方节能效益分享的时间;

    (c)直接要求乙方赔偿损失;

    (d)依照规定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全部损失。

    6.4 本条规定的违约责任方式不影响甲乙双方依照法律法规可获

得的其他救济手段。

    6.5   如乙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出现行贿等行为,乙方应按本合

同年节能收益的 1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同时甲方有权立即解除该合

同,且不承担违约责任。

    6.6 一方违约后,另一方应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否

则不能就扩大部分的损失要求赔偿。

    6.7 如果乙方未能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时间要求完成项目的建设,

除非该等延误是由于不可抗力或者是甲方的过错造成,则乙方应当按

照每日项目投资额 1‰的比率,向甲方支付误工的赔偿金,最高不超

过项目投资额的 5%。

    6.8 对于乙方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因乙方责任(以公司安全主管部

门认定为准)发生安全设备及人身伤亡造成损失要按生产、设备主管

部门认定的直接损失额进行赔偿。在施工区域内发生一起死亡事故,


                              9
处罚乙方 20 万元。

    6.9 乙方必须在办理完施工合同、开工报告等手续后方可施工,

否则视为乙方违规施工,甲方将对乙方予以处罚,工程额度人民币

30 万元以上,扣罚人民币 5000 元;工程额度人民币 30 万元以下,

扣罚人民币 1000 元。

    6.10 凡由于乙方原因造成生产厂停产事故,罚款乙方人民币 10

万元,另外赔偿全部事故直接损失。

    7、协议的生效条件以及有效期限:

    协议自双方授权代表签署并经甲方董事会批准之日起生效,至分

享期结束之日止。

    五、交易目的及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1、有效利用外部资金,缓解本公司内部资金压力。通过采用合

同能源管理项目模式,由鞍钢节能公司投资建设节能项目,本公司每

月利用节能收益资金分期支付项目的投资额,从而减小公司项目投资

的资金压力。

    2、降低项目风险。与鞍钢节能公司合作,利用其强大的设计、

融资、运营等方面的经验和能力,能够较好地完成本公司想要实现的

改造计划和节能目标,从而降低项目风险。

    3、节能收益最大化。经与鞍钢节能公司多轮谈判,最终鞍钢节

能公司同意对本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中的固定比例分成型项目,鞍钢

节能公司仅收回其投入的项目投资成本;对本批项目中的风险型项

目,由于鞍钢节能承担的风险较大,因此,鞍钢节能公司在收回其投

                             10
入的项目投资成本同时,可以获得双方协商确定的适当合理利润,从

而保证了本公司的效益最大化。

    4、为本公司降本增效奠定基础。该批项目均为节能项目,主要

是提高高炉余能回收效率和降低部分设备能源消耗,在节能减排的同

时还能收到较好的效益。该批项目的实施将为本公司降低能源消耗水

平,提升各项能源指标。

    此次关联交易为本公司按一般商务条款进行,协议条款内容公

平合理,符合本公司及股东的整体利益,不会损害非关联股东及中小

股东的利益。

    六、当年年初至披露日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

总金额

    年初至披露日,本公司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

(包含本次关联交易,但不包含已经过股东大会批准的关联交易)的

总金额为人民币 21,942 万元。

    七、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关联交易事项出具了事前认可意见,并发表

独立意见如下:

    1、关联董事就该项关联交易在董事会会议上回避表决,表决程

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关联交易事项遵循了

公正、公允的原则,符合法定程序。

    2、该项关联交易是按照一般商业条款进行,并且对本公司股东

而言是按公平合理的条款进行的。
                               11
   3、交易条款公平合理, 且符合本公司及本公司股东的整体利益,

不会损害非关联股东及中小股东的利益。

    八、查文件目录

    1、本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和独立董事意见。




                                              鞍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 年 7 月 25 日




                             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