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钢股份: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独立董事意见2017-10-21
鞍钢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第十八次董事会
独立董事意见
作为鞍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已
对公司提交的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及相关文件进
行了认真地审阅及审慎地调查,我们认为:
一、关于批准郭兆文先生辞去公司联席董事会秘书职务
基于中国监管政策的变化,及公司生产经营及发展的需要,公司
批准郭兆文先生辞去联席董事会秘书职务。
公司批准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
郭兆文先生本人与公司、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会其他成员之间无任
何意见分歧。
二、关于聘任陈淳女士担任公司联席董事会秘书职务
陈淳女士担任公司联席董事会秘书的批准程序符合《公司法》、
《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陈淳女士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无关联关系。
陈淳女士拥有上海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且为
香港特许秘书公会会士,其资历和条件均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
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
三、关于本公司与鞍钢集团节能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签署 2017 年
第二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合同书的议案
1、关联董事就该项关联交易在董事会会议上回避表决,表决程
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关联交易事项遵循了
公正、公允的原则,符合法定程序。
2、该项关联交易是按照一般商业条款进行,并且对公司股东而
言是按公平合理的条款进行的。
3、交易条款公平合理,且符合公司及公司股东的整体利益,不
会损害非关联股东及中小股东的利益。
四、关于公司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
公司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是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符合《企业会
计准则》的相关规定。批准程序符合有关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独立董事:吴大军
马卫国
罗玉成
2017 年 10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