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钢股份:第七届第二十五次董事会独立董事意见2018-01-11
鞍钢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第二十五次董事会
独立董事意见
作为鞍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已
对公司提交的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及相关文件
进行了认真地审阅及审慎地调查,我们现发表同意意见如下:
一、关于批准聘任李镇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主持工作)
公司批准李镇先生担任公司副总经理(主持工作)职务的批准程
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李镇先生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无关联关系。
李镇先生的资历和条件均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
定要求的任职条件。
二、关于批准聘任马连勇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总会计师、联席
董事会秘书(即联席公司秘书)
公司批准马连勇先生担任公司副总经理、总会计师、联席董事会
秘书(即联席公司秘书)职务的批准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
马连勇先生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无关联关系。
马连勇先生拥有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马
连勇先生的资历和条件均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
求的任职条件。
三、关于批准聘任谢俊勇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
公司批准谢俊勇先生担任公司副总经理职务的批准程序符合《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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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谢俊勇先生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无关联关系。
谢俊勇先生的资历和条件均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
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
四、关于批准李忠武先生辞去公司副总经理及董事职务
由于工作变动,李忠武先生辞去公司副总经理、董事职务。
公司批准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
李忠武先生本人与公司、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会其他成员之间无任
何意见分歧。
五、关于批准张景凡先生辞去公司总会计师、联席董事会秘书(即
联席公司秘书)及董事职务
由于工作变动,张景凡先生辞去公司总会计师、联席董事会秘书
(即联席公司秘书)及董事职务。
公司批准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
张景凡先生本人与公司、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会其他成员之间无任
何意见分歧。
六、关于提名李镇先生、马连勇先生、谢俊勇先生为公司第七届
董事会执行董事候选人
1、公司提名李镇先生、马连勇先生、谢俊勇先生为第七届董事
会执行董事候选人,提名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
定。
2、经审阅各位执行董事候选人个人履历和相关资料,未发现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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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相关关法律、法规、规则的情况,也未发现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
市场禁入者的情况。
3、各位执行董事候选人具备相应的任职资格,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和规则要求的任职条件。
综上所述,同意提名李镇先生、马连勇先生、谢俊勇先生为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执行董事候选人。
独立董事:吴大军
马卫国
罗玉成
2018 年 1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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