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898 证券简称:鞍钢股份 公告编号:2018-012 鞍钢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8 年 3 月 5 日 14:00。 网络投票时间为:2018 年 3 月 4 日-2018 年 3 月 5 日,其中,通过深 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 年 3 月 5 日 9:30 -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 间为:2018 年 3 月 4 日 15:00 至 2018 年 3 月 5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 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东风街 108 号鞍钢东山宾馆。 (3)会议召开方式:采用会议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王义栋先生。 (6)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 1 公司章程的规定。 2、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 授权委托代表 23 人,代表的股份总数为 4,710,209,51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 65.10%;其中内资股股东及 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22 人,代表的股份总数为 4,286,008,839 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总股份数的 59.24%;外资股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1 人,代表的 股份总数为 424,200,67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 5.86%。 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人数 12 人,代表股份数量为 50,461,57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 0.70%。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股东大会,金杜律师事 务所指派律师、瑞华会计师事务所指派审计师出席了股东大会。 二、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1、提案表决方式:采用会议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 其中议案三采用累积投票的方式表决。 2、表决情况和表决结果: 同意 反对 弃权 占出席 占出席 占出席会 会议有 会议有 议有表决 表决权 表决权 表决 议案名称 股数 权股东所 股数 股东所 股数 股东所 结果 持表决权 持表决 持表决 的百分比 权的百 权的百 分比 分比 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票数通过的普通决议如下: 议案一、《关于批 准李忠武先生辞 4,708,949,518 99.973% 0 0% 1,260,000 0.027% 通过 去公司执行董事 的议案》 2 同意 反对 弃权 占出席 占出席 占出席会 会议有 会议有 议有表决 表决权 表决权 表决 议案名称 股数 权股东所 股数 股东所 股数 股东所 结果 持表决权 持表决 持表决 的百分比 权的百 权的百 分比 分比 议案二、《关于批 准张景凡先生辞 4,708,949,518 99.973% 0 0% 1,260,000 0.027% 通过 去公司执行董事 的议案》 议案三、《关于选 举李镇先生、马连 勇先生、谢俊勇先 - - - - - - - 生为公司第七届 董事会执行董事 的议案》 3.01 选举李镇先 生为公司第七届 4,707,582,785 99.944% 2,499,037 0.053% 127,696 0.003% 当选 董事会执行董事 3.02 选举马连勇 先生为公司第七 4,707,582,785 99.944% 2,499,037 0.053% 127,696 0.003% 当选 届董事会执行董 事 3.03 选举谢俊勇 先生为公司第七 4,707,582,788 99.944% 2,499,037 0.053% 127,693 0.003% 当选 届董事会执行董 事 其中:内资股表决情况 议案一、《关于批 准李忠武先生辞 4,286,008,839 90.994% 0 0% 0 0% - 去公司执行董事 的议案》 议案二、《关于批 准张景凡先生辞 4,286,008,839 90.994% 0 0% 0 0% - 去公司执行董事 的议案》 议案三、《关于选 举李镇先生、马连 勇先生、谢俊勇先 - - - - - - - 生为公司第七届 董事会执行董事 的议案》 3 同意 反对 弃权 占出席 占出席 占出席会 会议有 会议有 议有表决 表决权 表决权 表决 议案名称 股数 权股东所 股数 股东所 股数 股东所 结果 持表决权 持表决 持表决 的百分比 权的百 权的百 分比 分比 3.01 选举李镇先 生为公司第七届 4,285,881,143 90.991% 0 0% 127,696 0.003% - 董事会执行董事 3.02 选举马连勇 先生为公司第七 4,285,881,143 90.991% 0 0% 127,696 0.003% - 届董事会执行董 事 3.03 选举谢俊勇 先生为公司第七 4,285,881,146 90.991% 0 0% 127,693 0.003% - 届董事会执行董 事 其中:外资股表决情况 议案一、《关于批 准李忠武先生辞 422,940,679 8.979% 0 0% 1,260,000 0.027% - 去公司执行董事 的议案》 议案二、《关于批 准张景凡先生辞 422,940,679 8.979% 0 0% 1,260,000 0.027% - 去公司执行董事 的议案》 议案三、《关于选 举李镇先生、马连 勇先生、谢俊勇先 - - - - - - - 生为公司第七届 董事会执行董事 的议案》 3.01 选举李镇先 生为公司第七届 421,701,642 8.953% 2,499,037 0.053% 0 0% - 董事会执行董事 3.02 选举马连勇 先生为公司第七 421,701,642 8.953% 2,499,037 0.053% 0 0% - 届董事会执行董 事 4 同意 反对 弃权 占出席 占出席 占出席会 会议有 会议有 议有表决 表决权 表决权 表决 议案名称 股数 权股东所 股数 股东所 股数 股东所 结果 持表决权 持表决 持表决 的百分比 权的百 权的百 分比 分比 3.03 选举谢俊勇 先生为公司第七 421,701,642 8.953% 2,499,037 0.053% 0 0% - 届董事会执行董 事 上述议案的具体内容见 2018 年 1 月 11 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或巨 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 的《鞍钢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 二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三、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律见证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金杜律师事务所唐丽子律师和孙勇律师见证,并 出具法律意见书。 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 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5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鞍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 年 3 月 5 日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