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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鞍钢股份:关于2017年度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的公告2018-05-03  

						证券代码:000898           证券简称:鞍钢股份         公告编号:2018-024



                              鞍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17 年度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鞍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鞍钢股份”)于 2018

年 3 月 26 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定于 2018 年 6

月 5 日召开公司 2017 年度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详见 2018

年 3 月 27 日在《中国证券报》、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

披露的《鞍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7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于 2018 年 5 月 2 日收到本公司控股股东鞍山钢铁

集团有限公司发来的《鞍山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关于提议增加鞍钢股份

有限公司 2017 年度股东大会临时提案的函》。根据该函件,鞍山钢铁

集团有限公司提议增加如下临时提案:
    提案 1、《关于批准聘任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担任公司 2018 年度审计师并授权公司董事会决定其酬金的议案》。
    提案 2、《关于批准罗玉成先生辞去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及相关
董事会下属专门委员会职务的议案》。
    提案 3、《关于选举冯长利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非执行
董事的议案》。
    提案 4、《关于公司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短期融资券的议案》。


                                     1
    提案 5、关于公司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超短期融资券的议案》。

    上述提案具体内容见本公告附件。

    经本公司董事会核查: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鞍山钢铁集团有限公

司持有本公司股份 4,218,547,330 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 58.31%。提

案人鞍山钢铁集团有限公司符合提议增加股东大会临时提案资格的

相关规定。提案内容属于股东大会提案的一般要求,属于股东大会职

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提案程序符合《公

司章程》、《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的有关规定,本公司董事会同意鞍山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将上述临

时提案提交 2017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除增加上述临时提案外,原《鞍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7

年度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本公司 2017 年度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

地点、股权登记日等其他事项均保持不变。

    《鞍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17 年度股东大会补充通知的公告》

详 见 2018 年 5 月 3 日 《 中 国 证 券 报 》、 巨 潮 资 讯 网

(http://www.cninfo.com.cn)。

    特此公告。

                                             鞍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 年 5 月 2 日



                                 2
附件:

                      鞍钢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度股东大会新增临时提案具体内容

   提案 1、《关于批准聘任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担任公司 2018 年度审计师并授权公司董事会决定其酬金的议案》。

   鉴于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瑞华”)已

为公司连续提供年度审计服务满 5 年,根据国资委相关要求,公司下

一年度需更换审计师。公司已将更换会计师事务所事项通知瑞华并进

行了友好沟通,瑞华在过往为公司提供年度审计服务期间均出具了标

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公司与瑞华不存在重要意见不一致的情况。

公司与瑞华之间就有关建议更换审计师事宜无意见分歧或未解决的

事宜。公司对瑞华多年来为公司提供的专业、严谨、负责的审计服务

工作以及辛勤的劳动表示诚挚的感谢!

   经过审查,公司认为信永中和拥有较强的实力和专业服务能力,

具有丰富的大型央企审计经验和丰富的香港资本市场服务经验,具备

为公司提供高质量专业服务的能力。

   现提请公司 2017 年度股东大会批准聘任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担任公司 2018 年度审计师,任期自 2017 年度股东

大会批准之日起,至 2018 年度股东大会召开时止,并授权公司董事

会决定其酬金。

   信永中和简介:


                              3
   信永中和最早可追溯到 1986 年成立的中信会计师事务所,至今

已延续近 30 年历史。信永中和总部位于北京,并在国内设有 23 家境

内分所,在香港、新加坡、日本、澳大利亚等国家设有 9 家境外成员

所。经营范围主要包括:审查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验证企

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

务,出具有关报告;基本建设年度财务决算审计;代理记账;会计咨

询、税务咨询、管理咨询、会计培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业务等。

截止目前,信永中和拥有境内外从业人员 6,000 余人,全国及省部级

领军人才 42 人,中国注册会计师 1,300 余人、境外执业资格人员逾

200 人。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排名,近年来,信永中和在全国本

土会计师事务所排名中均位居前列。

   信永中和拥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审计、工程造价甲级、税务师事

务所 AAAA 资质、军工涉密业务咨询服务安全保密资质等执业资格,

2010 年成为财政部、证监会首批获准从事 H 股企业审计业务的 12 家

内地大型会计师事务所之一,业务范围涉及审计、管理咨询、会计税

务服务和工程造价等多个领域。

    提案 2、《关于罗玉成先生辞去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及相关董事

会下属专门委员会职务的议案》。

    罗玉成先生公务繁忙,其个人认为在时间上不能很好地保证履行

独立非执行董事职务。因此,罗先生本人提出请求辞去公司独立非执

行董事及相关董事会下属专门委员会职务。



                                 4
    罗先生本人与公司、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会其他成员之间没有任何

意见分歧。

    罗先生辞去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职务尚需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在股东大会批准其辞任之前,罗先生仍继续履行其公司独立非执行董

事职责。罗先生辞任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职务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后,将不再担任本公司任何职务。

    现提请公司 2017 年度股东大会批准《关于罗玉成先生辞去公司

独立非执行董事及相关董事会下属专门委员会职务的议案》。

    提案 3、《关于选举冯长利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非执行

董事的议案》。

    鉴于罗玉成先生拟辞去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职务,董事会现提名

冯长利先生为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候选人。任期自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之日起至公司第七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为止。

    冯先生的资历、条件及其独立性等方面符合担任公司独立非执行

董事的要求。冯先生目前尚未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独立董事资

格证书,但其已承诺将根据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冯先生现已经参加了深圳证券交易所于 2018

年 4 月 23-25 日举办的第 93 期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培训班,并接受了

培训。目前尚待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发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现提请公司 2017 年度股东大会批准《关于选举冯长利先生为公

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非执行董事的议案》。独立非执行董事候选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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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任职资格和独立性尚需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审核无异议,股东大会

方可进行表决。

    冯长利先生简历:

    冯长利先生,出生于 1963 年 5 月,管理学博士,现任大连理工

大学管理与经济学部教授。冯先生毕业于大连工学院,获电子专业学

士学位;毕业于大连理工大学,获系统工程硕士学位;毕业于大连理

工大学,获企业管理博士学位 。冯先生曾就职于中国石油大连石油

化工公司,担任规划与信息管理工作。于 2002 年起,冯先生于大连

理工大学管理学院从事相关的科研与教学工作。冯先生是国家重点研

发计划重点专项评审专家;教育部科技奖励评审专家;教育部学位中

心学位论文评审专家;《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Production Research》、

《中国管理科学》、《管理评论》等国内外知名期刊审稿专家。冯先生

曾主持国家级科研项目两项;省部级科研项目三项;副省级科研项目

两项;及主持地方政府与企业委托项目多项。并曾在科学出版社出版

两部学术专著,发表 30 余稿科研与教学论文;研究成果两次获得辽

宁省政府奖(省哲学社会科学成果奖)二等奖、大连市社会科学院课

题(副省级)二等奖。

    冯先生目前未持有本公司股票。冯先生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

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冯先生无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

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的情形。冯先生不是

失信被执行人,亦不是失信责任主体或失信惩戒对象。冯先生与持有



                                 6
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无关联关系。冯先生目前虽未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独

立董事资格证书,但冯先生已经参加了深圳证券交易所于 2018 年 4

月 23-25 日举办的第 93 期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培训班,并接受了培训,

目前尚待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发相关资格证书。除上述以外,冯先生符

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股票上市规则》

及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等要求的任职资格。

    提案四、《关于公司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短期融资券的议案》。

    为了降低公司资金成本,合理调整债务结构,公司拟在银行间债

券市场发行累计本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60 亿元的短期融资券。

    具体内容如下:

    (一)发行方案:

    1、发行金额:公司根据经营情况于董事会审议、股东大会批准

之后,在中国境内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短期融资券,累计本金总额不

超过人民币 60 亿元。

    2、发行利率确定方式:通过簿记建档方式确定。

    3、发行对象:为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的机构投资者(国家法律、

法规禁止购买者除外)。

    4、募集资金用途:主要用于偿还银行借款或调整融资结构,降

低资金成本。

    (二)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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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需要和市场条件在上述

发行方案内,全权决定和办理与本次发行有关的事宜,包括但不限于:

    1、确定短期融资券发行的具体条款与条件以及其它事宜(包括

但不限于确定发行的时间、实际总金额、发行批次、及利率),并根

据相关的中国法律、法规及有关监管部门的规定对该等条款及条件做

出调整。

    2、就短期融资券做出一切必要及附带行动(包括但不限于取得

批文、确定包销安排以及编制有关申请文件)。

    3、就实施短期融资券发行采取一切必要步骤(包括但不限于签

署一切必要文件并根据适用法律披露有关资料)。

    公司不是失信责任主体。

    现提请公司 2017 年度股东大会批准《关于公司在银行间债券市

场发行短期融资券的议案》。

    提案五、《关于公司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超短期融资券的议

案》。

    为了降低公司资金成本,合理调整债务结构,公司拟在银行间债

券市场发行累计本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100 亿元的超短期融资券。

    具体内容如下:

    (一)发行方案:

    1、发行金额:公司根据经营情况于董事会审议、股东大会批准

之后,在中国境内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超短期融资券,累计本金总额



                             8
不超过人民币 100 亿元。

    2、发行利率确定方式:通过簿记建档方式确定。

    3、发行对象:为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的机构投资者(国家法律、

法规禁止购买者除外)。

    4、募集资金用途:主要用于偿还银行借款或调整融资结构,降

低资金成本。

    (二)授权:

    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需要和市场条件在上述

发行方案内,全权决定和办理与本次发行有关的事宜,包括但不限于:

    1、确定超短期融资券发行的具体条款与条件以及其它事宜(包

括但不限于确定发行的时间、实际总金额、发行批次、及利率),并

根据相关的中国法律、法规及有关监管部门的规定对该等条款及条件

做出调整。

    2、就超短期融资券做出一切必要及附带行动(包括但不限于取

得批文、确定包销安排以及编制有关申请文件)。

    3、就实施短期融资券发行采取一切必要步骤(包括但不限于签

署一切必要文件并根据适用法律披露有关资料)。

    公司不是失信责任主体。

    现提请公司 2017 年度股东大会批准《关于公司在银行间债券市

场发行超短期融资券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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