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钢股份:关于2017年度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的公告2018-05-03
证券代码:000898 证券简称:鞍钢股份 公告编号:2018-024
鞍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17 年度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鞍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鞍钢股份”)于 2018
年 3 月 26 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定于 2018 年 6
月 5 日召开公司 2017 年度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详见 2018
年 3 月 27 日在《中国证券报》、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
披露的《鞍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7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于 2018 年 5 月 2 日收到本公司控股股东鞍山钢铁
集团有限公司发来的《鞍山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关于提议增加鞍钢股份
有限公司 2017 年度股东大会临时提案的函》。根据该函件,鞍山钢铁
集团有限公司提议增加如下临时提案:
提案 1、《关于批准聘任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担任公司 2018 年度审计师并授权公司董事会决定其酬金的议案》。
提案 2、《关于批准罗玉成先生辞去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及相关
董事会下属专门委员会职务的议案》。
提案 3、《关于选举冯长利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非执行
董事的议案》。
提案 4、《关于公司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短期融资券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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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 5、关于公司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超短期融资券的议案》。
上述提案具体内容见本公告附件。
经本公司董事会核查: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鞍山钢铁集团有限公
司持有本公司股份 4,218,547,330 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 58.31%。提
案人鞍山钢铁集团有限公司符合提议增加股东大会临时提案资格的
相关规定。提案内容属于股东大会提案的一般要求,属于股东大会职
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提案程序符合《公
司章程》、《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的有关规定,本公司董事会同意鞍山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将上述临
时提案提交 2017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除增加上述临时提案外,原《鞍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7
年度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本公司 2017 年度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
地点、股权登记日等其他事项均保持不变。
《鞍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17 年度股东大会补充通知的公告》
详 见 2018 年 5 月 3 日 《 中 国 证 券 报 》、 巨 潮 资 讯 网
(http://www.cninfo.com.cn)。
特此公告。
鞍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 年 5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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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鞍钢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度股东大会新增临时提案具体内容
提案 1、《关于批准聘任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担任公司 2018 年度审计师并授权公司董事会决定其酬金的议案》。
鉴于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瑞华”)已
为公司连续提供年度审计服务满 5 年,根据国资委相关要求,公司下
一年度需更换审计师。公司已将更换会计师事务所事项通知瑞华并进
行了友好沟通,瑞华在过往为公司提供年度审计服务期间均出具了标
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公司与瑞华不存在重要意见不一致的情况。
公司与瑞华之间就有关建议更换审计师事宜无意见分歧或未解决的
事宜。公司对瑞华多年来为公司提供的专业、严谨、负责的审计服务
工作以及辛勤的劳动表示诚挚的感谢!
经过审查,公司认为信永中和拥有较强的实力和专业服务能力,
具有丰富的大型央企审计经验和丰富的香港资本市场服务经验,具备
为公司提供高质量专业服务的能力。
现提请公司 2017 年度股东大会批准聘任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担任公司 2018 年度审计师,任期自 2017 年度股东
大会批准之日起,至 2018 年度股东大会召开时止,并授权公司董事
会决定其酬金。
信永中和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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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永中和最早可追溯到 1986 年成立的中信会计师事务所,至今
已延续近 30 年历史。信永中和总部位于北京,并在国内设有 23 家境
内分所,在香港、新加坡、日本、澳大利亚等国家设有 9 家境外成员
所。经营范围主要包括:审查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验证企
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
务,出具有关报告;基本建设年度财务决算审计;代理记账;会计咨
询、税务咨询、管理咨询、会计培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业务等。
截止目前,信永中和拥有境内外从业人员 6,000 余人,全国及省部级
领军人才 42 人,中国注册会计师 1,300 余人、境外执业资格人员逾
200 人。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排名,近年来,信永中和在全国本
土会计师事务所排名中均位居前列。
信永中和拥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审计、工程造价甲级、税务师事
务所 AAAA 资质、军工涉密业务咨询服务安全保密资质等执业资格,
2010 年成为财政部、证监会首批获准从事 H 股企业审计业务的 12 家
内地大型会计师事务所之一,业务范围涉及审计、管理咨询、会计税
务服务和工程造价等多个领域。
提案 2、《关于罗玉成先生辞去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及相关董事
会下属专门委员会职务的议案》。
罗玉成先生公务繁忙,其个人认为在时间上不能很好地保证履行
独立非执行董事职务。因此,罗先生本人提出请求辞去公司独立非执
行董事及相关董事会下属专门委员会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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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先生本人与公司、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会其他成员之间没有任何
意见分歧。
罗先生辞去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职务尚需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在股东大会批准其辞任之前,罗先生仍继续履行其公司独立非执行董
事职责。罗先生辞任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职务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后,将不再担任本公司任何职务。
现提请公司 2017 年度股东大会批准《关于罗玉成先生辞去公司
独立非执行董事及相关董事会下属专门委员会职务的议案》。
提案 3、《关于选举冯长利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非执行
董事的议案》。
鉴于罗玉成先生拟辞去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职务,董事会现提名
冯长利先生为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候选人。任期自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之日起至公司第七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为止。
冯先生的资历、条件及其独立性等方面符合担任公司独立非执行
董事的要求。冯先生目前尚未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独立董事资
格证书,但其已承诺将根据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冯先生现已经参加了深圳证券交易所于 2018
年 4 月 23-25 日举办的第 93 期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培训班,并接受了
培训。目前尚待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发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现提请公司 2017 年度股东大会批准《关于选举冯长利先生为公
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非执行董事的议案》。独立非执行董事候选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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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职资格和独立性尚需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审核无异议,股东大会
方可进行表决。
冯长利先生简历:
冯长利先生,出生于 1963 年 5 月,管理学博士,现任大连理工
大学管理与经济学部教授。冯先生毕业于大连工学院,获电子专业学
士学位;毕业于大连理工大学,获系统工程硕士学位;毕业于大连理
工大学,获企业管理博士学位 。冯先生曾就职于中国石油大连石油
化工公司,担任规划与信息管理工作。于 2002 年起,冯先生于大连
理工大学管理学院从事相关的科研与教学工作。冯先生是国家重点研
发计划重点专项评审专家;教育部科技奖励评审专家;教育部学位中
心学位论文评审专家;《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Production Research》、
《中国管理科学》、《管理评论》等国内外知名期刊审稿专家。冯先生
曾主持国家级科研项目两项;省部级科研项目三项;副省级科研项目
两项;及主持地方政府与企业委托项目多项。并曾在科学出版社出版
两部学术专著,发表 30 余稿科研与教学论文;研究成果两次获得辽
宁省政府奖(省哲学社会科学成果奖)二等奖、大连市社会科学院课
题(副省级)二等奖。
冯先生目前未持有本公司股票。冯先生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
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冯先生无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
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的情形。冯先生不是
失信被执行人,亦不是失信责任主体或失信惩戒对象。冯先生与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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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无关联关系。冯先生目前虽未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独
立董事资格证书,但冯先生已经参加了深圳证券交易所于 2018 年 4
月 23-25 日举办的第 93 期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培训班,并接受了培训,
目前尚待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发相关资格证书。除上述以外,冯先生符
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股票上市规则》
及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等要求的任职资格。
提案四、《关于公司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短期融资券的议案》。
为了降低公司资金成本,合理调整债务结构,公司拟在银行间债
券市场发行累计本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60 亿元的短期融资券。
具体内容如下:
(一)发行方案:
1、发行金额:公司根据经营情况于董事会审议、股东大会批准
之后,在中国境内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短期融资券,累计本金总额不
超过人民币 60 亿元。
2、发行利率确定方式:通过簿记建档方式确定。
3、发行对象:为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的机构投资者(国家法律、
法规禁止购买者除外)。
4、募集资金用途:主要用于偿还银行借款或调整融资结构,降
低资金成本。
(二)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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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需要和市场条件在上述
发行方案内,全权决定和办理与本次发行有关的事宜,包括但不限于:
1、确定短期融资券发行的具体条款与条件以及其它事宜(包括
但不限于确定发行的时间、实际总金额、发行批次、及利率),并根
据相关的中国法律、法规及有关监管部门的规定对该等条款及条件做
出调整。
2、就短期融资券做出一切必要及附带行动(包括但不限于取得
批文、确定包销安排以及编制有关申请文件)。
3、就实施短期融资券发行采取一切必要步骤(包括但不限于签
署一切必要文件并根据适用法律披露有关资料)。
公司不是失信责任主体。
现提请公司 2017 年度股东大会批准《关于公司在银行间债券市
场发行短期融资券的议案》。
提案五、《关于公司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超短期融资券的议
案》。
为了降低公司资金成本,合理调整债务结构,公司拟在银行间债
券市场发行累计本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100 亿元的超短期融资券。
具体内容如下:
(一)发行方案:
1、发行金额:公司根据经营情况于董事会审议、股东大会批准
之后,在中国境内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超短期融资券,累计本金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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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超过人民币 100 亿元。
2、发行利率确定方式:通过簿记建档方式确定。
3、发行对象:为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的机构投资者(国家法律、
法规禁止购买者除外)。
4、募集资金用途:主要用于偿还银行借款或调整融资结构,降
低资金成本。
(二)授权:
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需要和市场条件在上述
发行方案内,全权决定和办理与本次发行有关的事宜,包括但不限于:
1、确定超短期融资券发行的具体条款与条件以及其它事宜(包
括但不限于确定发行的时间、实际总金额、发行批次、及利率),并
根据相关的中国法律、法规及有关监管部门的规定对该等条款及条件
做出调整。
2、就超短期融资券做出一切必要及附带行动(包括但不限于取
得批文、确定包销安排以及编制有关申请文件)。
3、就实施短期融资券发行采取一切必要步骤(包括但不限于签
署一切必要文件并根据适用法律披露有关资料)。
公司不是失信责任主体。
现提请公司 2017 年度股东大会批准《关于公司在银行间债券市
场发行超短期融资券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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