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钢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第三十九次董事会 独立董事意见 作为鞍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已 对公司提交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审议的关联交易事项《关于 本公司收购鞍山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鞍钢集团朝阳钢铁有限公 司 100%股权的议案》及相关文件进行了认真地审阅及审慎地调查, 我们认为: 1、关联董事就该项关联交易在董事会会议上回避表决,表决程 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关联交易事项遵循了 公正、公允的原则,符合法定程序。 2、本次关联交易公司选聘评估机构程序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要 求,选聘的评估机构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产评估资格,具备胜任评估 工作的能力,评估机构符合独立性要求,评估假设和评估结论合理。 3、该项关联交易是按照一般商业条款进行,并且对公司股东而 言是按公平合理的条款进行的。 4、该项关联交易协议条款公平合理,且符合公司及公司股东的 利益,不会损害非关联股东及中小股东的利益。 独立董事签字:吴大军 马卫国 冯长利 2018 年 7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