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能股份: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2018-04-18
证券代码:000899 证券简称:赣能股份 公告编号:2018-27
江西赣能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近日,公司收到江西省物价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赣价检处[2018]6 号)(以下
简称“决定书”),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全国电力价格专项检查的通知》
(发改价监[2017]548 号)要求,江西省物价局依法于 2017 年 6 月 14 日对公司
下属丰城二期发电厂(以下简称“丰电二期”)2016 年度环保电价政策执行情况
进行了检查,发现丰电二期存在价格违法问题,具体情况如下:
一、决定书主要内容
根据国家发改委 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燃煤发电机组环保电价及环保设施
运行监管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536 号)第十五条的规定“燃煤发电机
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尘排放浓度小时均值超过限值要求仍执行环保电价的,
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没收超限值时段的环保电价款”。2016 年 1 月至 12 月,丰
电二期#5、#6 发电机组小时均值超限值时段共计 115 小时,获取超限值时段环保
电价款计 411,607.91 元,剔除丰电二期依法已缴纳的税金后,应没收超限值时
段的环保电价款计 341,634.57 元。
江西省物价局认为:丰电二期上述行为违反了国家发改委 环境保护部《关于
印发<燃煤发电机组环保电价及环保设施运行监管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
[2014]536 号)第十五条的规定,属于《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
十一项的价格违法行为。
江西省物价局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
规定》第九条、第十六条的规定,将丰电二期获取的超限值时段环保电价款
341,634.57 元予以没收,上缴省财政。
2、根据国家发改委 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燃煤发电机组环保电价及环保
设施运行监管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536 号)第十五条的规定,丰电二
期的超限值行为属于机组负荷低、发电机组启停等客观原因,应没收超限值时段
环保电价,可免于罚款。
二、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服从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不申请行政复议。此次处罚对公司生产经营业
绩不构成重大影响。
特此公告。
江西赣能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 年 4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