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能股份:第七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独立董事意见2018-08-14
江西赣能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
独立董事意见
江西赣能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于 2018 年 8 月 13 日在公司
会议室召开。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参加了会议,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
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关于在上市
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
引》、《公司章程》、《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作为江西赣
能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按照会议议程,对本次会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
认真审议,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我们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公司 2018 年 1-6 月份内发生或以前期间发
生但延续到报告期的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和公司对外担保情况
进行了认真审查,现就该情况作如下专项说明。
经审慎调查:
(一)截至到本报告期末,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均
为经营性往来,属正常业务,无非经营性占用。
(二)截至到本报告期末,公司不存在对外担保情况。
基于独立立场,我们发表如下独立意见:公司能够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
规定,严格控制担保风险,不存在任何对外担保情况;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
联方的资金往来属于正常的业务往来,没有侵害上市公司的利益。公司无非经营
性资金占用情况。
二、关于 2018 年上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编制的关于 2018 年上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
况的专项报告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真实、客观反映了公司 2018 年上半
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募集资金的存放与实际使用符合中国证监
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募集
资金存放和使用违规的情形。
三、关于部分固定资产进行报废处置的议案
公司所属丰城二期发电厂对#5 机组进行小修及部分固定资产设备的技术更
新改造工作,是结合公司生产的实际需要进行的,有利于提高公司所属丰城二期
发电厂#5 机组等设备的稳定性和经济性,保障公司生产情况稳定,符合公司和
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改造涉及被替换固定资产的账面原值为 14,746,264.77 元,
累计折旧为 6,620,104.74 元,净值为 8,126,160.03 元。公司本次报废固定资产符
合《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财务管理制度的要求,同意对丰城二期发电厂部分固
定资产进行报废处置。
四、关于丰城电厂三期扩建工程建设后续安排的意见
公司本次对所属丰城电厂三期扩建工程建设后续工作的安排,是基于该工程
原 EPC 模式建设已无法继续开展作出的。相关安排有利于继续推进丰城电厂三
期扩建工程建设,提升项目复工工作效率,符合公司未来发展的需要,不存在损
害公司及广大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本次公司对所属丰城
电厂三期扩建工程建设后续工作做出的安排,由江西赣能股份有限公司丰城三期
发电厂对丰城电厂三期扩建项目进行自主项目管理。丰城三期发电厂与中南电力
设计院有限公司签订《江西丰城电厂三期扩建工程项目复工合作框架协议》对
EPC 总承包合同变更事宜订立框架协议。协议同意将原 EPC 合同变更为设计采
购合同,双方根据协议安排,约定双方的工作范围,分别开展工程勘察设计、设
备材料采购供应、设备监造、安装、调试和验收、设备技术服务及培训等工作。
五、关于拟注销所属分公司的意见
公司本次注销所属分公司江西赣能股份有限公司培训中心,系公司根据整体
发展需要考虑,有利于优化公司资源配置和资产结构,降低管理成本,提高管理
效率和管控能力,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广大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
同意公司注销分公司江西赣能股份有限公司培训中心。
六、关于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意见
经审阅个人履历等相关资料,公司本次拟聘任的副总经理兼江西赣能抱子石
水电厂总经理陈万波先生,具备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的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
职资格和任职条件,王宏革先生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 5%以上股
权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其它关联关系,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未持有本公司股份,不存在不得提名为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因涉嫌犯罪
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尚未有明确结论的
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符合《公司
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
本次高级管理人员聘任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违反《公司法》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情形。
同意公司董事会对上述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决议。
(此页无正文,为江西赣能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独立董事意
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熊海根 吴伯荣 谢利锦 张梅
2018年8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