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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现代投资: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2017-05-12  

						怀化    郴州                                                      长沙   娄底

岳阳    益阳                                                      衡阳   邵阳

吉首    张家界                                                   常德    永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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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南人和人律师事务所

                       关于现代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
                                              【2017】人律专法字第 JF015 号



致:现代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人和人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现代投资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现代投资/公司”)董事会的委托,指派李小峰 、

吴洁律师出席公司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年度股东

大会”),对会议予以见证。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

工作指引(试行)》(以下简称“《网络投票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


                                      1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网络投票实施细

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现代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已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年度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资料

及证件进行了核查判断,并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已发生或存

在的事实及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发表法律意见。对出具

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项,本所律师

依赖有关政府有关部门、现代投资或其他有关机构、单位出具的证明

文件作出判断。

   本法律意见书仅用于为公司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

   本所律师同意现代投资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 2016 年年度股

东大会的必备文件资料进行信息披露公告和依法报送有关监管部门

及公司存档备查。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

神,对公司本次年度股东大会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 关于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经核查,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

已于 2017 年 4 月 8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

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

登了《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司第七届监事



                                2
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司关于召开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通知》(以下简称“《本次年度股东大会通知》”)。《本次年度股东大会

通知》载明了召开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会议时间和地点、会议召集人、

会议召开方式、会议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现场会议登记方法、

参与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现场会议联系方式等内容。

    2、经查验,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17 年 5 月 11 日 14:

30 时在长沙市芙蓉南路二段 128 号现代广场公司总部所在地如期召

开。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周志中先生主持会议。

    公司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7 年 5 月 11 日 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 年 5 月 10 日 15:00 至 5 月

11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3、经查验,本次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参加会议

的方式与本次年度股东大会通知的内容一致;本次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日距公告通知日已达 20 日以上。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经查验,出席本次年度股东大会人员为:

    1、本所律师对本次年度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出席



                                 3
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法人股东的持股证明、法人代表证明书或授权委

托书,以及出席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自然人股东的股东账户卡、个人

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进行

了核查,确认出席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代理人)共

【20】人,代表公司股份数【351,616,17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

例为【34.75】 %,均为公司董事会确定的股权登记日在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股东合法授

权的代理人;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及互联网投票系统

(http://wltp.cninfo.com.cn)进行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身份已经

由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认证,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

数据,本次年度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或代理人)共计【60】

人,代表公司股份数【 4,680,84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0.4626】 %;

   3、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股东【78】人,代表股份

【9,940,895】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9824】%。

   4、公司董事、监事共【10】人出席了会议,除上述人员外的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共【5】人出席了会议;

   5、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和邀请的其他人员出席了会议。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年度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参加本

次年度股东大会股东或股东代理人的资格真实、合法、有效,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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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公司本次年

度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均依法获得了必要的许可。



   三、关于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采取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

方式进行表决。现场投票表决后,由本次年度股东大会推选的记票、

监票人及见证律师对投票表决情况进行计票清点。

   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网络投票

的投票总数和投票表决结果统计表。

   本次年度股东大会就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

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计票。

   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合并

计算。本次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本次年度股东大会通知》中列

明的议案,具体为:

   1、审议《2016 年年度报告正文及摘要》;

    表决结果: 同意【353,490,99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股份的【99.2124】%;反对【320,14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

所持股份的【0.0899】%;弃权股【2,485,879】(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2,116,31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6977】%。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外,单独



                              5
或合并持股 5%以下的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7,134,876】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1.7730】%;反对【320,140】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2204】%;弃权【2,485,879】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116,31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25.0066】%。

    2、审议《2016 年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 同意【353,301,09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股份的【99.1592】%;反对【2,689,94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

所持股份的【0.7550】%;弃权【305,976】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859】%。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外,单独

或合并持股 5%以下的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6,944,976】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9.8627】%;反对【2,689,94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7.0594】%;弃权【305,976】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3.0780】%。

    3、审议《2016 年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 同意【353,482,99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股份的【99.2102】%;反对【328,14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

持股份的【0.0921】%;弃权【2,485,879】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2,116,31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6
【0.6977】%。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外,单独

或合并持股 5%以下的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7,126,876】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1.6925】%;反对【328,140】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3009】%;弃权【2,485,879】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116,31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25.0066】%。

    4、审议《2016 年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 同意【353,489,79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股份的【99.2121】%;反对【321,34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

持股份的【0.0902】%;弃权【2,485,879】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2,116,31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6977】%。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外,单独

或合并持股 5%以下的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7,133,676】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1.7609】%;反对【321,340】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2325】%;弃权【2,485,879】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116,31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25.0066】%。

    5、审议《关于续聘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353,593,36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7
股份的【99.2412】%;反对【217,76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

持股份的【0.0611】%;弃权【2,485,879】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2,116,31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6977】%。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外,单独

或合并持股 5%以下的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7,237,248】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2.8028】%;反对【217,768】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1906】%;弃权【2,485,879】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116,31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25.0066】%。

    6、审议《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348,812,90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股份的【97.8995】%;反对【4,998,22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

所持股份的【1.4028】%;弃权【2,485,879】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2,116,31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6977】%。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外,单独

或合并持股 5%以下的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456,787】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4.7139】%;反对【4,998,22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0.2795】%;弃权【2,485,879】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116,31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8
东所持股份的【25.0066】%。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以上第 1-5 项议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审议通过,第 6

项议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

的 2/3 以上通过,符合有关法律以及《公司章程》对有效表决票数的

要求。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会议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的表决方式及程序等事宜,均

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指引》、《网

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公司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过的相关决议真实、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肆份,自签署盖章后生效。其中:

   正本壹份,呈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存档备查;

   正本贰份,交由现代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存档备查;

   正本壹份,留存本律师事务所存档备查。

   上述正本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9
(本页无正文,为湖南人和人律师事务所《关于现代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

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湖南人和人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江帆                            见证律师:

                                            李小峰 :



                                            吴 洁: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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