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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航天科技:2017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7-11-16  

						证券代码: 000901          证券简称:航天科技       公告编号:2017-股-005

                    航天科技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七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

 公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会议召开的基本情况

重要内容提示: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或修改议案的情况,亦无新议案提交表决。

      一、会议召开的基本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17 年 11 月 15 日(周三)14:30

     网络投票时间:2017 年 11 月 14 日至 2017 年 11 月 15 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

为:2017 年 11 月 15 日 9:30 至 11:30,13:00 时至 15:00;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 年 11 月 14 日 15:00 至

2017 年 11 月 15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股权登记日

     2017 年 11 月 9 日(周四)

     3.会议召开地点

     北京市丰台区科学城海鹰路 1 号海鹰科技大厦 1605 会议室

     4.召开方式

     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召集人

     本公司董事会
                                    1
    6.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7.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6 名,代表股份

114,968,058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8.0779%(百分比按照四舍五入

的方式保留四位小数,下同)。其中: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

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3 名,代表股份数 114,958,058 股,占公司股份总

数的 28.0755%;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

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3 人,代表股份数 10,000 股,占公

司股份总数的 0.0024%。

    8.其他人员出席情况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参加了本

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结合网络投票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

议案:

    1. 《关于续聘公司 2017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经统计,现场投票结合网络投票参加本次股东大会具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合计为 114,968,058 股。

    经过现场投票结合网络投票,表决情况如下:同意票 114,963,158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具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57%;反对票

4,900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具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3%;弃权

票 0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具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2
    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

表决单独计票情况:同意票 168,087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具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1462%;反对票 4,900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具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3%;弃权票 0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具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2. 《关于续聘公司 2017 年度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

    经统计,现场投票结合网络投票参加本次股东大会具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合计为 114,968,058 股。

    经过现场投票结合网络投票,表决情况如下:同意票 114,963,158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具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57%;反对票

4,900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具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3%;弃权

票 0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具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

表决单独计票情况:同意票 168,087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具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1462%;反对票 4,900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具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3%;弃权票 0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具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

    王冠、孟文翔

    3.律师见证意见
                                3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

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航天科技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一七年第四次临时股东

大会决议;

    2.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航天科技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航天科技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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