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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航天科技: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配股上市保荐书2020-03-13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航天科技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配股上市保荐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二〇二〇年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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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声明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保荐人”或“保荐机构”)
及其具体负责本次证券发行上市项目的保荐代表人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按
照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业务执业规范和道德准则出具本上市保荐书,并保证所
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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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航天科技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配股上市保荐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0]37
号文件核准,航天科技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发行人”或
“航天科技”)以 2019 年 6 月 30 日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公司股本总额
614,190,718 股为基数,按每 10 股配售 2.1 股的比例向全体股东配售股份。本次
配股已于 2020 年 2 月 24 日刊登配股说明书,2020 年 3 月 4 日成功完成配股发行
工作。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保荐人”或“保荐机构”)
作为航天科技本次向原股东配售股票并上市的保荐机构和主承销商,认为公司本
次向原股东配售的股份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
关规定,特推荐其股票在贵所上市交易,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 本次申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证券情况

(一) 配股实施情况

       发 行 人 本次 公开 发 行前 总 股本 为 614,190,718 股 , 本次 配售 股 票发 行
125,179,897 股人民币普通股(A 股),发行后总股本为 739,370,615 股。

       1、本次发行核准情况:本次发行已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0]37 号文核
准。

       2、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A 股)。

       3、每股面值:1.00 元。
                                          3
    4、配股数量:本次配股认购数量合计为 125,179,897 股,占本次可配股份总
数 128,980,050 股的 97.05%。本次原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东及原有限售条件流通
股股东认购的股票均为无限售流通股。

    5、发行方式:网上定价发行,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

    6、发行价格:本次配股价格为 6.97 元/股。

    7、发行对象:截至 2020 年 2 月 26 日(R 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
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航天科技全体股东。公
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全额认购 46,497,138 股,履行了其
全额认购的承诺。

    8、承销方式:代销。

    9、募集资金数额: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 872,503,882.09 元,扣除发行
费用 16,206,632.55 元(含增值税)后的募集资金净额为 856,297,249.54 元。发行
费用包括保荐承销费、律师费、审计及验资费用、发行手续费等费用。

   10、发行后每股净资产:6.56 元/股(按 2018 年年报归属于母公司的所有
者权益加上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11、发行后每股收益:0.21 元/股(按 2018 年年报归属于母公司所有的净
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二) 本次发行成功后所配售股份的上市

    本次配股完成后,所配售的股份上市日期将于本次配股发行结束、刊登《航
天科技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配股股份变动及获配股票上市公告书》后由深圳证
券交易所安排上市。


二、 本次股票上市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条件

    航天科技本次配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
法律、法规规定的上市要求:

                                     4
    (一)发行人已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本次配股新增发股份上市的申请;
    (二)本次配股新增股份上市已聘请中信证券作为保荐机构;
    (三)本次配股发行已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0]37 号文核
准,并于 2020 年 3 月 4 日完成配股发行工作;
    (四)本次配股完成后,公司股本总额为 739,370,615 股,其中无限售条件
流通股为 692,186,237 股;
    (五)公司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六)本次配股发行完成后,公司股权分布仍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规定的上市条件。


三、 保荐人是否存在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保荐职责的情形的说明

    经核查,保荐机构保证不存在下列可能影响公正履行保荐职责的情形:
    1、保荐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发行人的股份合计
超过百分之七的情形;
    2、发行人持有、控制保荐人的股份超过百分之七的情形;
    3、保荐人与发行人之间存在需披露的关联关系;
    4、保荐人及负责本次保荐工作的保荐代表人通过本次保荐业务谋取任何不
正当利益;
    5、负责本次保荐工作的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以任何名义或者方式持有发行
人的股份。


四、 保荐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应当承诺的事项

    (一)本保荐机构已在本次配股的发行保荐书中作出如下承诺:
    1、保荐机构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证券发
行上市的相关规定。
    2、保荐机构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保荐机构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及其董事在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中
表达意见的依据充分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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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保荐机构有充分理由确信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与证券服务机构发表
的意见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5、保荐机构保证所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及保荐机构的相关人员已勤勉尽责,
对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
    6、保荐机构保证发行保荐书、与履行保荐职责有关的其他文件不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7、保荐机构保证对发行人提供的专业服务和出具的专业意见符合法律、行
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行业规范。
    8、保荐机构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依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本保荐机构自愿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规定,自
证券上市之日起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义务。
    (三)本保荐机构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对推荐证券上市的规定,
接受证券交易所的自律管理。


五、 对发行人持续督导期间的工作安排

        事项                                        安排

                         在本次发行证券上市当年的剩余时间及其以后一个完整会计年
(一)持续督导事项
                         度内对发行人进行持续督导。

1、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
并完善防止控股股东、实
                         根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
际控制人、其他关联方违
                         若干问题的通知》精神,协助发行人完善、执行有关制度。
规占用发行人资源的制
度
2、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
并完善防止其董事、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
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   市公司治理准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协助发行人完善
务之便损害发行人利益     有关制度,并督导发行人有效实施。
的内控制度
                         督导发行人的关联交易按照《公司章程》、《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3、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
                         等规定执行,对重大的关联交易保荐机构将按照公平、独立的原
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
                         则发表意见;发行人因关联交易事项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应
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并
                         事先通知保荐机构,保荐机构可派保荐代表人与会并提出意见和
对关联交易发表意见
                         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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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督导发行人履行信息
披露的义务,审阅信息披
                       关注并审阅发行人的定期或不定期报告;关注新闻媒体涉及公司
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
                       的报道;督导发行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
文件
5、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    定期跟踪了解项目进展情况,通过列席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
资金的专户存储、投资项   查阅募集资金专户中的资金使用情况,对发行人募集资金项目的
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       实施、变更发表意见。
6、持续关注发行人为他
                         督导发行人遵守《公司章程》及《关于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
人提供担保等事项,并发
                         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
表意见
                         提醒并督导发行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其
(二)保荐协议对保荐机
                         他法律的规定以及《保荐协议》的约定,及时通报信息;按照中
构的权利、履行持续督导
                         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规定,对发行人违法违规的事项
职责的其他主要约定
                         发表公开声明。
(三)发行人和其他中介
                         对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意见存有疑义的,中介机构应做出解释或
机构配合保荐机构履行
                         出具依据。
保荐职责的相关约定
                         根据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持续督导发行人规
(四)其他安排
                         范运作。


六、 保荐机构和相关保荐代表人的联系地址、电话和其他通讯方式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代表人:杨捷、王彬
    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二十一层
    联系电话:010-60838888
    传真:010-60833123


七、 保荐机构认为应当说明的其他事项

    无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八、 保荐机构对本次股票上市的推荐结论

    上市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经审慎核查后认为:发行人航天科技控
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本次配股新增股票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配售发行的新增股票具备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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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条件。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同意推荐航天科技控股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本次配股新增股票上市交易,并承担相关的保荐责任。
    请予批准。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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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航天科技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配股上市保荐书》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杨捷                     王彬




保荐机构法定代表人:


                                            张佑君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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