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公司公告

新洋丰: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7-07-15  

						证券代码:000902             证券简称:新洋丰              公告编号:2017-049



                   湖北新洋丰肥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没有增加或变更议案。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17 年 7 月 14 日(星期五)下午 15:00;
   (2)网络投票时间:2017 年 7 月 13 日—2017 年 7 月 14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时间为:2017 年 7 月 14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
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时间为:2017 年 7 月 13 日下午 15:00 至 2017 年 7 月 14
日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湖北省荆门市月亮湖北路附 7 号洋丰培训中心四楼会议室。
    3. 召开方式: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湖北新洋丰肥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杨才学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表决程序均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24 人,代表股份 734,308,016 股,占公
    司股份总数的 56.2891%。其中:
           (1)以现场记名投票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11 人,代表股份
    677,555,134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1.9387%。其中参与议案表决的股东共 11 人,代
    表股份 677,555,13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1.9387%。
        (2)以网络投票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13 人,代表股份
    56,752,88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3504%。
        (3)通过现场和网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24 人,代表股份
    734,308,016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6.2891%。参与议案表决的中小投资者共 22 人,
    代表股份 78,744,29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0362%。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和列席了本次会议。北京市金杜律师事
    务所宋彦妍律师、张文嘉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
           三、议案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由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后提交,程序合
    法,资料完备。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议案进行了表决。
           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1、审议《关于公司董事会增补董事的议案》
           1.1   独立董事候选人王佐林先生
                                           同意                    反对                弃权
    类别            代表股份
                                   股数(股)     比例       股数(股)   比例    股数(股) 比例

 与会全体股东        734,308,016   734,308,016        100%          0        0%          0     0%


其中:与会持股
                     78,744,290     78,744,290        100%          0        0%          0     0%
  5%以下股东

           表决结果为:通过。
           上述议案具体内容详见 2017 年 6 月 29 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
    《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相关公
    告。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宋彦妍律师、张文嘉律师出席会议见证,并


                                                  2
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发表法律意见如下: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均符合《证券法》、《公司
法》等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
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及其签章页。
    特此公告




                                            湖北新洋丰肥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 年 7 月 14 日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