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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云内动力: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17-11-15  

						证券代码:000903              证券简称:云内动力         公告编号:2017—110号


                   昆明云内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昆明云内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向贾跃

峰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1609号),

昆明云内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甲方”)向云南云内动力集

团有限公司及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78,947,367

股募集配套资金,发行价格为3.61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284,999,994.87

元,扣除本次发行费用人民币12,715,572.11元(不含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

民币272,284,422.76元。该项募集资金于2017年11月9日全部到位,已经中审众

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了众环验字(2017)160022号《验

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及存储

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

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

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使用

管理制度》的规定,经公司于2017年9月21日召开的2017年第十一次董事会临时

会议审议,公司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行(以下简称“乙方”)、独

立财务顾问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

监管协议》,明确了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公司已在专户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

531000301010920000473 。截至2017年11月9日,专户余额为275,999,994.87元。
该专户仅用于公司“支付购买深圳市铭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0%股权的现金对价

和中介机构费用”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深圳市铭特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已于2017年9月25日经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将公司名称变更为“深

圳市铭特科技有限公司”)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
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的规定,甲、乙、丙三方
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支付购买深
圳市铭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0%股权的现金对价和中介机构费用”的存储和使
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独立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独立财务顾问主
办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
对甲方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履行其督导职责。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
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
场检查。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李凌、曹岳承可以随时到乙方
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
专户的资料。
    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
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
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次月 10 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
并抄送给丙方。
    六、甲方 1 次或者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或达
到募集资金净额的 1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
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丙方更换独立
财务顾问主办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
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的联系方式。更换独立财务顾问主办
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
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
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
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
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昆明云内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七年十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