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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云内动力: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关于昆明云内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回购股份的法律意见2018-12-15  

						      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

关于昆明云内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回购股份的

                      法律意见




         昆明市西山区“融城优郡”B5 幢 3-4 层
     电话:0871-63172192 传真: 0871-63172192 邮编:650034
 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                                       关于昆明云内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回购股份的法律意见




                                                            目       录




释 义 ............................................................................................................................ 2
一、本次回购履行的法定程序.................................................................................... 5
二、本次回购的实质条件............................................................................................ 5
三、本次回购的信息披露............................................................................................ 8
四、本次回购的资金来源............................................................................................ 8
五、结论性意见............................................................................................................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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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本法律意见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规定,下列词汇具有以下含义:


云内动力、公司                 指    昆明云内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云内动力本次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公司部分 A 股
本次回购                       指
                                     股份


本所                           指    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


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公司章程》                   指    《昆明云内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回购办法》                   指    《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


《上市规则》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
《补充规定》                   指
                                     的补充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方式回
《业务指引》                   指
                                     购股份业务指引》


中国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


元                             指    人民币元

     注:除特别说明外,本法律意见所有数值保留 2 位小数,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均
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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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

              关于昆明云内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回购股份的

                                 法律意见
                                                  德恒 21F20180057-00001 号

致:昆明云内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本次回购的法律顾问,根据《公司法》《证
券法》《回购办法》《补充规定》《业务指引》《上市规则》等现行法律、行政
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公司本次回购出具本法
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作出如下声明:

    1. 本所及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
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
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
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本所律师并不对出具本法律意见以后可能发生的变化作出任何
预测或暗示。

    2. 本法律意见依据中国现行有效的或者有关事实、行为发生或存在时有效
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并基于本所律师对该等法律、行政法规、
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而出具。

    3. 本法律意见仅就与本次回购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及本所
律师并不具备对有关审计、投资决策等专业事项发表专业意见的适当资格。本法
律意见中涉及会计审计、投资决策等内容时,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
专业文件和公司的说明予以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及本所律师对所引用内容的真
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本所及本所律师不具备对该等内容核
查和作出判断的适当资格。

    4. 对于本法律意见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
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其他有关单位或有关人士出具或提供的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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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言或文件的复印件出具本法律意见。

    5. 本所已得到公司的保证:公司向本所提供的为出具本法律意见必需的原
始书面资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均真实、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公司向本所提供的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公司
提供的文件、材料的签署、印章均是真实的,并已履行该等签署和盖章所需的法
定程序,获得合法授权。

    6. 本所及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法律意见作任何解释或说
明。

    7. 本法律意见仅供公司为本次回购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
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或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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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 文



    一、本次回购履行的法定程序

    (一)2018 年 11 月 29 日,公司召开 2018 年第十一次董事会临时会议,审
议通过了《关于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公司部分 A 股股份的预案》,对公司本次
回购的目的和用途、方式、种类、数量、金额及占总股本的比例、资金来源、价
格区间、定价原则、实施期限等涉及本次股份回购的重要事项予以逐项表决通过。

    (二)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及《公司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
四条的规定,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
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而收购公司
股份的,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同意。

    (三)2018 年 11 月 29 日,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回购发表了独立意见,认
为公司本次回购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有利于保护全体股
东利益和公司市场形象维护,不会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造成影响,不会影响公司
未来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同意本次回购预案。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回购已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同意,董事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回购办法》《补充规定》
和《业务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作
出的决议合法有效;公司就本次回购之相关事宜已经依法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法
定程序,符合《公司法》《回购办法》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回购的实质条件

    (一)本次回购符合《公司法》的相关规定

    根据公司于 2018 年 11 月 30 日公告的《关于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公司部分
A 股股份的预案》及相关决议文件、《公司章程》、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

    本次回购拟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进行,回购股份将用于
后续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计划、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或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回购股份的具体用途后续另行公告。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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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未能在股份回购完成之后 36 个月内实施上述用途中的一项或多项,未使用部
分应予以注销。

    如公司将回购股份用于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则应当符合以下
条件之一:

    (1)公司股票收盘价低于其最近一期每股净资产;

    (2)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内公司股票收盘价跌幅累计达到 30%。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回购已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
议决议同意。

    本次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 10,000 万元,不超过人民币 20,000 万元,
在回购资金总额区间内、回购股份价格不超过人民币 3.02 元/股的条件下,按回
购金额和回购价格上限测算,预计回购股份数量约为 6,622.51 万股,占公司目
前已发行总股本的 3.36%,按回购金额下限和回购价格上限测算,预计回购股份
数量约为 3,311.26 万股,占公司目前已发行总股本的 1.68%,本次回购股份数
量不超过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公司如未能在股份回购完成之后 36
个月内实施前述用途中的一项或多项,未使用部分将予以注销。

    由于公司回购股份用于多种用途,公司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
购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要求,尽快确定各种用途对应的回购股份种类、数量、
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及拟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并及时予以披露。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回购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二)本次回购符合《回购办法》的相关规定

    1.公司股票上市已满一年

    根据证监会于 1999 年 1 月 22 日出具的《关于昆明云内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筹)申请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发行字[1999]11 号),公司向社会公
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6,000 万股;公司的股票于 1999 年 4 月 15 日在深交所
上市交易。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股票上市已经超过一年,本次回购符合《回购办法》第
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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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公司最近一年无重大违法行为

      根据公司出具的承诺及公开披露的信息并经本所律师登陆国家企业信用信
息公示系统、信用中国、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政府主管部门官网等
网站查询,公司最近一年内不存在违反工商、税务、质量监督、环境保护等方面
法律法规的重大违法行为。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回购符合《回购办法》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

      3.本次回购完成后公司具备持续经营能力

      根据《关于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公司部分 A 股股份的预案》及公司《2018
年 第 三 季 度 报 告 》 , 截 至 2018 年 9 月 30 日 , 公 司 总 资 产 为 人 民 币
11,750,145,785.42 元 , 归 属 于 上 市 公 司 股 东 的 净 资 产 为 人 民 币
5,540,049,200.36 元。若回购资金总额的上限人民币 20,000 万元全部使用完毕,
按 2018 年 9 月 30 日的财务数据测算,回购资金约占公司总资产的比重为 1.70%、
约占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的比重为 3.61%。截至 2018 年 9 月 30 日,公
司货币资金余额为 2,180,786,237.02 元,货币资金充足,公司自有资金可以满
足回购支出的需要,为公司回购股份提供了充分的资金保障,根据公司的说明,
结合公司经营、财务及未来发展情况,不超过人民币 20,000 万元原则确定的股
份回购资金安排不会对公司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回购完成后公司仍具备持续经营能力,符合《回购办法》
第八条第(三)款的规定。

      4.本次回购完成后公司的股权分布

      根据公司《关于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公司部分 A 股股份的预案》,如以回购
资金总额上限 20,000 万元、回购价格上限 3.02 元/股测算,回购股份数量约为
6,622.51 万股,本次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后,假设本次回购股份全部用于注销,
预计公司股权结构的变动情况如下:

                                    本次回购前                     本次回购后(预计)
         股份类型
                           股份数量(股)         比例        股份数量(股)       比例

一、有限售条件股份              213,263,719          10.82%        213,263,719          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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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无限售条件股份             1,757,537,138         89.18%      1,691,311,973          88.80%

三、股份总数                   1,970,800,857        100.00%      1,904,575,692         100.00%

      本次回购实施完毕后,社会公众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不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
10%,公司的股权分布情况符合上市条件,不会改变公司的上市公司地位。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回购完成后,公司的股权分布仍符合《证券法》《上市
规则》规定的上市条件,符合《回购办法》第八条第(四)款的规定。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回购符合《公司法》《回购办法》等法
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实质条件。

      三、本次回购的信息披露

      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公司已就本次回购股份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按
有关规定披露了如下信息:

      (一)2018 年 11 月 30 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等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
了《2018 年第十一次董事会临时会议决议公告》《关于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公
司部分 A 股股份的预案》《独立董事关于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公司部分 A 股股
份的预案的独立意见》和《关于回购股份的债权人通知公告》等公告。

      (二)2018 年 12 月 1 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等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了
《关于回购股份事项前十名股东持股信息的公告》。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公司已按照《回购办法》《补充
规定》及《业务指引》等相关规定履行了现阶段所需的信息披露义务。

      四、本次回购的资金来源

      根据《关于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公司部分 A 股股份的预案》,公司用于回
购股份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 10,000 万元,不超过人民币 20,000 万元,本次
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使用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回购股份,资金来源合法,符
合《回购办法》《补充规定》的相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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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一)公司本次回购股份已履行了现阶段所必需的法定程序,已履行的程序
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符合《公司法》《回购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
文件规定的实质性条件;

       (三)公司已按照《回购办法》《补充规定》及《业务指引》的相关要求履
行了现阶段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

       (四)公司使用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回购股份,资金来源合法,符合《回购
办法》《补充规定》的相关要求。

       本法律意见正本一式伍份,经本所盖章并经本所负责人及经办律师签字后生
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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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关于昆明云内动力股份有限公
司回购股份的法律意见》之签署页。)



                                         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伍志旭




                                           承办律师:

                                                             王晓东




                                           承办律师:

                                                              冯楠




                                                     2018 年 12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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