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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厦门港务:董事会专业委员会工作细则(2017年4月)2017-04-11  

						                   厦门港务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专业委员会工作细则》
                               (修订稿)

    公司对原制订的《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董事薪酬和考核委员会工

作细则》进行了修订,修订后《董事会专业委员会工作细则》如下:




                厦门港务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战略发展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公司稳定持续发展,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高董事会

决策的科学性,不断增强企业竞争力,健全关系公司发展重大事项的决策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

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战略发展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发展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业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

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三条   董事会战略发展委员会在董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根据公司和全体

股东的最大利益,忠实、诚信、勤勉地履行职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成员由董事组成,其中应包括一名以上独立董事。

    第五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委员人数为五名,设主任委员一名。

    第六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


                                    1
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委员出现缺额

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四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董事会鼓励公司其他董事积极参与战略发展委员会的议事工作,工

作小组应同时将会议通知、议案材料等资料提报给其他董事,并为其参加战略发

展委员会的会议提供便利的条件。

     第八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应有过半数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战略发展委员

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非战略发展委员会委员的公司董事

可以列席战略发展委员会会议并提出意见和建议,但不参与会议表决。

    第九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下设工作小组作为日常办事机构。工作小组由公司

董事会办公室和投资管理部共同组成,由董事会秘书牵头。董事会办公室主办,

投资管理部协办。主要负责战略发展委员会与公司的及时联络和沟通、相关信息

资料的收集和整理、战略发展委员会会议的筹备和组织以及战略发展委员会交办

的各项具体工作。

                              第三章    职责

    第十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或审议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

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或审议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

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2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一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

定。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二条   研究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规划的工作程序:

       (一)战略发展委员会工作小组负责做好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前期准备工作,

组织有关部门提供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草案。

       (二)战略发展委员会工作小组应在战略委员会召开会议前至少十天,将公

司中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草案及有关资料送达各位委员,以便各位委员有充足的时

间审阅。

       (三)战略发展委员会召开会议,研究讨论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规划, 将拟

定的方案报董事会决定。

       第十三条   研究重大投资项目的工作程序:

       (一)战略发展委员会工作小组负责做好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前期准备工作,

组织有关部门提供公司重大投资项目的立项申请书、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

告及有关资料。

       (二)战略发展委员会工作小组应在战略委员会召开会议前至少五天,将公

司重大投资项目的立项申请书、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有关资料送达各

位委员,以便各位委员有充足的时间审阅。

       (三)战略发展委员会召开会议,研究讨论公司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 包

括技术的先进性、产品的市场前景、项目的经济效益等,将讨论结果报董事会决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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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研究重大融资和资本运作项目的工作程序

    (一)战略发展委员会工作小组负责做好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前期准备工作,

组织有关部门提供公司重大融资和资本运作项目的方案。

    (二)战略发展委员会工作小组应在战略委员会召开会议前至少五天,将公

司重大融资和资本运作项目及有关资料送达各位委员,以便各位委员有充足的时

间审阅。

    (三)战略发展委员会召开会议,研究讨论公司重大融资和资本运作项目

的可行性,包括项目的必要性、项目应具备的条件、项目的风险、项目的收益等,

将讨论结果报董事会决定。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五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五天通

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委员主持。

    第十六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会议可以采用现场会议或通讯方式召开。

    第十七条     如有必要,战略发展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

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八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

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九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

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实行。


                                       4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 按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

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

审议通过。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厦门港务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 3 月 24 日




                 厦门港务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公司财务信息的可靠性、真实性,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

公司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业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

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三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在董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根据公司和全体股东

的最大利益,忠实、诚信、勤勉地履行职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两名。委员中至少有一


                                     5
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人数为五名,设主任委员一名。主任委员由独立董

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独立董事委员内选举产生,报请

董事会批准。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

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委员出现缺额时,由董

事会根据上述第四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董事会鼓励公司其他董事积极参与审计委员会的议事工作,工作小

组应同时将会议通知、议案材料等资料提报给其他董事,并为其参加审计委员会

的会议提供便利的条件。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应有过半数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审计委员会作出决

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非审计委员会委员的公司董事可以列席审计

委员会会议并提出意见和建议,但不参与会议表决。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工作小组作为日常办事机构。工作小组由公司董事

会办公室和审计部组成,由董事会秘书牵头,董事会办公室主办、审计部协办。

主要负责审计委员会与公司的及时联络和沟通、相关信息资料的收集和整理、审

计委员会会议的筹备和组织以及审计委员会交办的各项具体工作。

                               第三章    职责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

    (三)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6
       (四)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五)审查公司内控制度。

       (六)对重大关联交易进行审查。

       (七)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事宜。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工作小组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前期准备工作,

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四)公司重大关联交易情况。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审计委员会工作小组提供的报告或情况进行

研究评价,并将形成的意见报董事会。工作内容包括: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 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

实。

       (三)公司的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交

易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四)公司内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其他相关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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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 并于会议召开前五天通知

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委员主持。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可以采用现场会议或通讯方式召开。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

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形成的意见,应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

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实行。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

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

审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厦门港务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 4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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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厦门港务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董事(非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

和薪酬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

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 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设立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业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制定公

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负责制定、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级

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董事是指在本公司支取薪酬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指

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及由董事会认定的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在董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根据公司和

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忠实、诚信、勤勉地履行职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两名。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会委员人数为五名,设主任委员一名。主任

委员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独立董事委员内选

举产生,报董事会批准。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


                                      9
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委员出现缺

额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八条    董事会鼓励公司其他董事积极参与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议事工作,

工作小组应同时将会议通知、议案材料等资料提报给其他董事,并为其参加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的会议提供便利的条件。

    第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有过半数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非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的公司

董事可以列席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并提出意见和建议,但不参与会议表决。

    第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下设工作小组作为日常办事机构。工作小组由公

司董事会办公室和综合部共同组成,由董事会秘书牵头,董事会办公室主办、综

合部协办。主要负责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与公司的及时联络和沟通、相关信息资料

的收集和整理、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的筹备和组织以及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交

办的各项具体工作。

                               第三章     职责

    第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根据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岗位的主要范围、职责、重要性以及其

他相关企业相关岗位的薪酬水平制定薪酬政策、计划或方案;薪酬政策、计划或

方案主要包括但不限于绩效评价标准、程序及主要评价体系,奖励和惩罚的主要

方案和制度等;

    (二)拟订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基本薪酬方案,报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经批准后实施;

    (三) 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行职责情况并对其进行年度绩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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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考评,拟订年终奖励方案,报董事会决定实施;

    (四)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五)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的薪酬计划,须报经董事会同

意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分配方案须

报董事会批准。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小组负责做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的

前期准备工作,组织有关部门提供相关资料:

    (一)提供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目标完成情况。

    (二)提供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分管工作范围及主要职责情况。

    (三) 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岗位工作业绩考评系统中涉及指标的完成

情况。

    (四)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业务创新能力和创利能力的经营绩效情

况。

    (五)提供按公司业绩拟订公司薪酬分配规划和分配方式的有关测算依据。

    第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考评程序:

    (一)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向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作述职和自我

评价;

    (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按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对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进

行绩效评价;

    (三) 根据岗位绩效评价结果及薪酬分配政策提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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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报酬数额和奖励方式,报公司董事会决定。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并于会议召开前五

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

员主持。

    第十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采用现场会议或通讯方式召开。

    第十七条     如有必要,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

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委员会成员的议题时,当事人应

回避。

    第十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薪酬政策与分配方案必须遵循有

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二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

保存。

    第二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形成的意见,应报公司董事会决定。

    第二十二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

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实行。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

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

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


                                       12
议通过。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厦门港务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 4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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