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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厦门港务:金融衍生品(远期结售汇)管理制度(2018年3月)2018-03-24  

						                   厦门港务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金融衍生品(远期结售汇)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厦门港务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远期结售汇业务,
控制远期结售汇业务风险,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行政法规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业务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远期结售汇业务是指公司与银行签订远期结售汇合同,约定未来办
理远期结售汇的外汇币种、金额、汇率和期限,到期时按照合同约定办理结汇或
售汇业务。
    第三条 远期结售汇业务的目的是为了减少或规避汇率波动而产生的风险。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远期结售汇业务。未经公司同意,
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进行远期结售汇业务。经批准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公司应
按以下章节的要求制定适合本公司的操作流程,并报本公司备案。
    第五条 对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的相关信息,公司应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等
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在临时报告或者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第二章 远期结售汇业务的风险控制
    第六条 公司所有远期结售汇业务均需提交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应于每年度
审议批准公司远期结售汇业务交易种类和各种类交易的总额度并予以披露。公司
董事会在《公司章程》规定的权限范围内审批远期结售汇业务事项,超过董事会
权限范围的远期结售汇业务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对于上市公司与关联方之间
进行的远期结售汇关联交易,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管理层在董事会、股东
大会决议的授权范围内负责有关远期结售汇业务操作事宜。在股东大会或董事会
批准的最高额度内,由公司管理层确定具体的金额和时间。
    第七条 具体进行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公司应成立相关人员组成的远期结售汇
业务工作小组,工作小组应该配备投资决策、业务操作、风险控制等专业人员。
参与投资的人员应充分理解远期结售汇业务的风险,严格执行远期结售汇的业务
操作和风险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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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公司开展该业务前,可由其公司远期结售汇
业务工作小组或聘请咨询机构负责评估远期结售汇的业务风险,分析该业务的可
行性与必要性。
       第九条 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公司在进行该业务前,应当在多个市场与多
种产品之间进行比较、询价;必要时可聘请专业机构对待选的衍生品进行分析比
较。
       第十条 公司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对衍生品
投资公允价值予以确认,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对衍生
品予以列示和披露。
       第十一条 公司应严格控制远期结售汇业务的种类及规模,不得超出经营实
际需要从事复杂远期结售汇业务,不能以套期保值为借口从事金融衍生品投机。
                      第三章 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审批程序
    第十二条 需要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公司提交开展衍生品交易的可行性与
必要性的分析报告,分析报告包括:一年期内预计交易品种和额度,衍生品交易
的可行性、必要性及风险控制上报公司,由公司财务部负责初审,并编写相关议
案,提交公司审批。
       第十三条 对属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或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远期结售汇业
务,由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查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可行性与必要性,以及
风险控制情况,在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批,经董事会审
议通过后方可执行。
       第十四条 对于超出董事会权限范围的远期结售汇业务,经公司董事会审议
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专项意见后,还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执行。在发
出股东大会通知前,公司应自行或聘请咨询机构对拟从事的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必
要性、可行性及风险管理措施出具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披露分析结论。
       第十五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汇总建立公司及下属成员企业开展远期结售汇业
务的台帐。
       第十六条 公司投资部法务人员负责审核远期结售汇合约的条款。
    第十七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每年负责对远期结售汇业务事宜进行审计。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根据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督管理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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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门的相关要求,负责审核远期结售汇业务决策程序的合法合规性并实施必要的信
息披露。
               第四章 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后续管理和信息披露
    第十九条 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公司,应跟踪衍生品公开市场价格或公允
价值的变化,及时评估已开展的衍生品业务的风险敞口变化情况,每个月结束后
10 个工作日内上报公司财务部,公司财务部每季度结束后 15 个工作日内汇总各
家公司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的情况,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二十条 公司投资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公允价值减值与用于风险对冲的资产
(如有)价值变动加总,导致合计亏损或浮动亏损金额每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的 10%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人民币时,公司应以临时公告及时披露。
    第二十一条 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公司,工作小组应根据已投资远期结售
汇业务的特点,针对远期结售汇或不同交易对手设定适当的止损限额,明确止损
处理业务流程,并严格执行止损规定,并报公司财务部备案。
    第二十二条 公司财务部指定专人与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公司的工作小组
对接,不定期向公司管理层和董事会提交风险分析报告。内容应包括远期结售汇
业务的授权执行情况、交易头寸情况、风险评估结果、投资盈亏状况、止损限额
执行情况等。
    第二十三条 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公司应针对已开展的远期结售汇业务特
点,制定切实可行的应急处理预案,以及时应对远期结售汇业务操作过程中可能
发生的重大突发事件。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对已经开展的远期结售汇业务相关信息予
以披露,披露内容包括:
    1、报告期末远期结售汇业务的持仓情况。应分类披露期末尚未到期的持仓
数量、合约金额、到期期限、及占公司报告期末净资产的比例等;并说明所采用
的分类方式和标准。
    2、已投资的远期结售汇业务与其风险对冲资产的组合浮动盈亏变化情况,
及对公司当期损益的影响;
    3、远期结售汇业务持仓的风险分析及控制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市场风险、
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法律风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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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已投资远期结售汇业务报告期内市场价格或产品公允价值变动的情况,
对衍生品公允价值的分析应披露具体使用的方法及相关假设与参数的设定;
    5、公司远期结售汇业务的会计政策及会计核算具体原则与上一报告期相比
是否发生重大变化的说明;
    6、独立董事对公司远期结售汇业务及风险控制情况的专项意见;
    7、有关部门要求披露的其他内容。
                      第五章 档案管理与信息保密
    第二十五条 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公司要将远期结售汇业务的交易结算资
料、账户开户资料、各类内部授权文件等档案交由机要室档案管理员建档保存,
保管期限不少于 15 年。他人因公务需要调阅的,需要办理借阅手续。
    第二十六条 相关人员应恪守公司保密制度,严守公司商业机密,未经许可
不得泄露远期结售汇业务方案、交易结算情况、资金情况等信息。公司对远期结
售汇业务实行授权管理,如被授权人因岗位变动应及时调整。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为准。
    第二十八条 授权管理层根据本制度基本原则和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厦门港务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 3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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