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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厦门港务:“16厦港02”2018年付息公告2018-10-19  

						   证券代码:000905          证券简称:厦门港务          公告编号:2018-54
   公司债代码:112465        公司债简称:16厦港02



                     厦门港务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16 厦港 02”2018 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厦门港务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者“本公司”)于 2016
年 10 月 25 日发行的厦门港务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
行公司债券(第二期)(以下简称“16 厦港 02”或者“本期债券”)将于 2018
年 10 月 25 日支付自 2017 年 10 月 25 日至 2018 年 10 月 25 日期间的利息。本次
付息的债权登记日为 2018 年 10 月 24 日,凡在 2018 年 10 月 24 日(含)前买入
并持有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2018 年 10 月 24 日卖出本期债
券的投资者不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
      本期债券至 2018 年 10 月 24 日将期满一年。根据本公司“16 厦港 02”《厦
门港务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二期)
募集说明书》和《公司债券上市公告书》的有关条款的规定,在本期债券的计息
期限内,每年付息一次,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基本情况
      本期债券至 2018 年 10 月 24 日将期满一年。根据本公司“16 厦港 02”《公
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和《公司债券上市公告书》的有关条款的规定,在
本期债券的计息期限内,每年付息一次,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1、 债券名称:厦门港务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
行公司债券(第二期)。
      2、债券简称及代码:16 厦港 02(1124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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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发行人:厦门港务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4、发行规模:人民币 5 亿元。
    5、债券期限:本期债券发行期限为 5 年,附第 3 年末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
选择权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6、债券利率:本期债券为固定利率债券,债券的票面利率为 3.02%,采用
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
    7、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公司债券。
    8、起息日:2016 年 10 月 25 日。
    9、付息日:2017 年至 2021 年每年的 10 月 25 日为上一个计息年度的付息
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工作日)。每次付息款项
不另计利息。
    10、信用等级及资信评级机构:经上海新世纪资信评估投资服务有限公司综
合评定,本公司的主体信用等级为 AA+,本期债券的信用等级为 AA+。
    11、担保人及担保方式:本期债券无担保。
    12、牵头主承销商、簿记管理人、债券受托管理人:东方花旗证券有限公司。
    13、联席主承销商: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4、上市时间和地点:“16 厦港 02”于 2017 年 1 月 18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交易。
    15、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16、发行价格:100 元/张。
    17、年付息次数:1 次。
    18、每张派息额:3.02 元(含税)。
    19、本付息期票面利率:3.02%。
    20、本付息期期间:2017 年 10 月 25 日-2018 年 10 月 24 日。
    21、下一付息期票面利率:3.02%。
    22、下一付息期起息日:2018 年 10 月 25 日。
    二、本期债券付息方案
    按照《厦门港务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
券(第二期)票面利率公告》,“16 厦港 02”的票面利率为 3.02%,每 1 手“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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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厦港 02”(面值人民币 1,000 元)派发利息为人民币 30.20 元(含税)。扣税后
个人、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实际每手(面值 1,000 元)派发利息为人民币
24.16 元,扣税后非居民企业(包含 QFII、RQFII)债券持有人实际每手(面值
1,000 元)派发利息为人民币 27.18 元。
    三、本期债券付息债权登记日、除息日及兑息日
    1、本次付息债权登记日:2018 年 10 月 24 日。
    2、本次除息日:2018 年 10 月 25 日。
    3、本次付息日:2018 年 10 月 25 日。
    四、本期债券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至 2018 年 10 月 24 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16 厦港 02”持有人。
2018 年 10 月 24 日买入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2018 年 10
月 24 日卖出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不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
    五、本期债券付息方法
    1、本公司已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签订了《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
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本公司将在派息款到账日 2 个交
易日前将本年度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如
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
户,则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
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
    2、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
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
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六、关于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个人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
本期债券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者应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
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 20%。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
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 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
得税统一由各付息网点在向债券持有人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就地入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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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非居民企业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非居民企业所得税
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 号)等规定,本期债券非居民企业(包
括 QFII、RQFII)债券持有者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应缴纳 10%企业所得税,由本
公司负责代扣代缴。
     3、其他债券持有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其他债券持有者,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
     七、本期债券付息的相关机构
     1、发行人
     名称:厦门港务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朝辉
     住所:厦门市湖里区东港北路 31 号港务大厦 20 楼、21 楼
     联系电话:0592-5826151
     传真:0592-5686161
     联系人:陈滨、庄世斌
     2、牵头主承销商、债券受托管理人
     东方花旗证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骥
     项目主办人:程欢
     项目成员:许冠南、周毅、付天民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 318 号 24 层
     电话:021-23153888
     传真:021-23153500
     3、联席主承销商
     1)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承军
     联系人:蒋庆华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589 号长泰国际金融大厦 21
层
     电话:021-387848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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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传真:021-50495600
   2)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玮
   联系人:徐礼兵、张振东
   住所: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 号
   电话:010-59013955
   传真:010-59013945
   4、托管人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地址:深圳市深南中路 1093 号中信大厦 18 楼
   联系人:赖兴文
   邮政编码:518031


   特此公告。


                                                厦门港务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 10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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