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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浙商中拓: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2017-11-14  

						 证券代码:000906    证券简称:浙商中拓    公告编号:2017-59



               浙商中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浙商中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7
年 11 月 13 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 2017 年第三次临时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公司根据财政部的最
新规定对公司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具体变更情况如下:
    一、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一)会计政策变更的原因及日期
    2017 年 4 月 28 日,财政部颁布《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
第 42 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的通知》
(财会[2017]13 号),自 2017 年 5 月 28 日起在所有执行企业会
计准则的企业范围内施行。
    2017 年 5 月 10 日,财政部印发关于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政府补助》的通知(财会[2017]15 号),自 2017 年 6 月
12 日起施行。企业对 2017 年 1 月 1 日存在的政府补助采用未来
适用法处理,对 2017 年 1 月 1 日至新准则施行日之间新增的政
府补助根据新政府补助准则进行调整,可比会计期间的财务报表
不进行追溯调整。
    上述会计准则的颁布或修订,公司需对原会计政策进行相应
变更。
     (二)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
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三)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后,公司按照财政部于 2017 年 4 月 28 日颁布的《企
业会计准则第 42 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
营》和 2017 年 5 月 10 日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政府
补助》中的规定执行。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
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
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二、具体情况及对公司的影响
    (一)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 42 号—持有
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的通知》(财会[2017]13
号)的规定和要求,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 42 号—持有待售的
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并根据要求在财务报告中进
行相应的披露。公司执行上述新准则不会对当期和会计政策变更
之前公司总资产、负债总额、净资产及净利润产生任何影响。
    (二)根据财政部印发的关于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
—政府补助》通知(财会[2017]15 号)的要求,公司将修改财
务报表列报,在利润表中的“营业利润”项目之上单独列报“其
他收益”科目,将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起与公司日常活动有关的
政府补助从“营业外收入”项目重分类至“其他收益”项目。截
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尚未产生需要从“营业外收入”项目重分
类至“其他收益”项目的政府补助。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损
益、总资产、净资产不产生影响。
   三、董事会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说明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要求进行的合理
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董事会同意本次会计
政策变更。
   四、备查文件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 2017 年第三次临时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浙商中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 年 11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