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公司公告

浙商中拓:董事会议事规则(2018年2月)2018-02-08  

						                浙商中拓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经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更好地发挥董事会对公司重大事
项的科学决策作用,保障董事会决策合法化、科学化、制度化,使公
司在规范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
准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
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章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在法律、法规、
规章、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赋予的职权范围内行使决策权。
    董事会决定公司重大问题时,应当事先听取公司党委的意见。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
会议除董事须出席外,公司监事、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列席董事会会
议,必要时副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与董事会所议事项有关
人员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四条   公司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公司副董事长协助
董事长工作,在特殊情况下,如董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时,由副董
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
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如遇到本规则第 7 条规定情形需
要召开董事会会议时,会议主持人按《公司章程》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董事会会议的组织和协调工作,包
括安排会议议程、准备会议文件、组织会议召开、负责会议记录及会
议决议、纪要的起草工作。董事会秘书处为董事会常设办事机构,承
办董事会的日常事务和董事会、董事长交办的临时任务,在董事会秘

                             第 1 页,共 8 页
书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二章    董事会会议制度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定期
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两次,由董事长召集,每次会议由董事会秘书处于
会议召开 10 日(不含召开会议的当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
事。董事会临时会议根据需要而定,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 2 日(不
含召开会议的当日)以前以信函、电报、传真、电子邮件、专人送达等
形式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第七条      如遇紧急情况、或代表 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 以
上董事、监事会或者党委会提议等情况下,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10 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并提前 2 天(不含召开会议的当日)
发出会议通知。
       第八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的定期会议或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
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采取书面、电话、传真、会签或借助所有董事
能进行交流的通讯设备等形式召开。
       第十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亲自出席;董事因故不能亲
自出席董事会的,应当审慎选择并以书面形式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
席,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会议。涉及表决事项的,
委托人应当在委托书中明确对每一事项发表同意、反对或弃权的意
见。董事不得作出或者接受无表决意向的委托、全权委托或者授权范
围不明确的委托。董事对表决事项的责任不因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而免
除。

                              第 2 页,共 8 页
    一名董事不得在一次董事会会议上接受超过两名董事的委托代
为出席会议。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
代为出席会议。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
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三章   董事会的议事范围
    第十一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
市方案;
    (7)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
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8)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
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9)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10)根据董事长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
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11)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2)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13)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14)向股东大会提请聘用或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15)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16)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 3 页,共 8 页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二条 凡下列事项,经董事会讨论并作出决议后即可实施:
    (1)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2)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4)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
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决定
高级管理人员的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5)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6)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7)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8)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
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9)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
的非标准审计意见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第十四条   公司发生“提供担保”事项时,应当经董事会审议
后及时对外披露。
    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
险,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
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提供担保”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
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
担保;
    (二)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上市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第 4 页,共 8 页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的 30%;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
董事审议同意。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事项时,应当经出
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
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
项表决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十五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 资产抵
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
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
报股东大会批准。

    公司投资运用资金、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等金额在 5000 万
元以内的, 董事会授权公司办公会审议,并经董事长批准后报董事会
备案;投资运用资金、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等重大事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值 15%以内以及委托理财
事项,须报董事会审议;投资运用资金、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委托理财等重大事项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值的 15%的,
须报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六条   凡须提交董事会讨论的议案,由董事会秘书负责搜
集,或以公司办公会议决定或会议纪要的方式,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提
出,由董事会秘书报告董事长并提请董事会讨论。


                          第 5 页,共 8 页
                         第四章    董事会议事的表决
       第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
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八条     在董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上形成的决议,根据中
国证监会有关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须由董事会秘书或公司证券
事务代表负责及时、准确和实事求是地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进行披
露。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无论采取何种形式召开,出席会议的董事
对会议讨论的各项方案,须有明确的同意、反对或弃权的表决意见,
并在董事会决议和会议记录上签字。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
票。

       第二十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通讯
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第二十一条     董事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如果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和本议事规则,致
使公司遭受严重经济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
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反对或提出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
可免除责任。
       第二十二条     对本规则第三章议事范围的事项,因未经董事会决
议而超前实施的,如果实施结果损害了股东利益或造成了经济损失
的,由行为人负全部责任。
       第二十三条     列席董事会会议的公司监事、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对董事会讨论的事项,可以充分发表自己的建议
和意见,供董事决策时参考,但没有表决权。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
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时,该兼任董事和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

                               第 6 页,共 8 页
以双重身份作出。
    第二十五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
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
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
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
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被公司章程视为不能履行职责的董事在经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
之前,不具有对董事会决议的表决权。依法自动失去资格的董事,也
不具有表决权。
    董事如果未出席某次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其他董事出席的,应
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表决权。


                      第五章    董事会决议的实施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的议案一经形成决议,即由公司总经理
组织经理班子全体成员贯彻落实。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授权董事会秘书就实施情况进行督促
和检查。董事会秘书要经常向董事长汇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并
将董事长的意见如实传达给公司总经理。
    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期间,由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或责成专
人就以往董事会决议的执行和落实情况向董事会报告;董事有权就以
往董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向有关执行者提出质询。对具体落实中违
背董事会决议的,要追究执行者的个人责任。


                      第六章    董事会的会议记录
    第二十九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
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提
出的意见,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和记录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
上签名。

                            第 7 页,共 8 页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为 10 年。
    第三十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
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
对或弃权的票数)。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规则的修改,由董事会提出修改案,提请股东大
会审议批准。
    第三十二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规则自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生效。


                                                2018 年 2 月 7 日




                            第 8 页,共 8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