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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数源科技:保密制度(2019年4月)2019-04-17  

						                      数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保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数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重大
信息内部保密工作,确保信息披露的公平性,保护公司、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
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深
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关于制定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34号--内幕信息知情
人员登记管理事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数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数
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董事会是公司重大信息内部保密工作的管理机构,董事长为信息
披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重大信息内部保密工作直接负责人,促使公司重
大信息知情人员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有关信息正式披露前保守秘密,并在重
大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董事会秘书统一负责证
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
构等中介机构及新闻媒体、股东的接待、咨询(质询)、服务工作。
    第四条   证券部具体负责重大信息的保密工作及监督,是公司唯一的信息披
露机构。未经董事会批准、董事会秘书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
露、报道、传送有关涉及公司重大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
件、软(磁)盘、录音(像)带、光盘等涉及重大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的资料,
须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五条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公司重大信息保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对
发现的重大缺陷及时督促公司董事会、董事会秘书进行改正。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下属各部门、分公司、控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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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子公司都应做好重大信息的内部保密工作,不得泄露公司尚未公开的重大信息,
不得进行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七条    公司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信息,不得
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公司应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
道,必要时可适当回应。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含义与范围

     第八条    公司重大信息是指尚未公开,且涉及公司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
 股票及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所列内幕信息;
     (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所列重大事件;
     (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四)其他经公司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五)其他需要保密的信息。



                  第三章 重大信息知情人的含义和范围

     第九条    重大信息知情人员是指《证券法》七十四条规定的内幕信息知
 情人及相关人员,包括任何由于持有公司的股票,或者在公司中担任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职务,或者由于其管理地位、监督地位和职业地
 位及其他原因在公司重大信息公开前能够直接或者间接获取重大信息的单
 位及个人,或者由于为公司审计、评估、保荐、提供法律咨询等服务接触到
 公司内幕信息的中介机构及人员,其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
     (三)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控股子公司或能够实施重大影响的子公司及其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
     (五)可能影响公司证券交易价格的重大事件的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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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或交易对手方及其关联方,以及上述主体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六)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重大信息的人员;
    (七)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职责对公司证券的发行、
交易进行管理的其他人员;
    (八)为公司重大事件出具证券发行保荐书、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
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文件的各证券服务机构的负责
人和经办人,以及参与重大事件的咨询、制定、论证等各环节的相关负责人
和经办人;
    (九)由于与公司有业务往来而可以获取公司有关非公开重大信息的人
员;
    (十)前述规定的自然人的配偶、父母、子女;
    (十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知情人
员;
    (十二)公司其他重大信息知情人员。



                              第四章 保密制度

       第十条     公司重大信息尚未公布前,知情人员对其知悉的重大信息负有
保密义务,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报道、传送公司的有关信息。
       第十一条     知情人员在获得重大信息后至信息公开披露前,不得买卖公
司证券,也不得指使、推荐他人买卖公司证券或通过其他方式牟取非法利益。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在公司的重
大信息公开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十三条     公司应保证第一时间在公司指定的报刊和网站披露信息。重
大信息正式公告之前,不得在公司内部网站或其他公共网站上以任何形式进
行披露传播。
       第十四条     公司筹划或正在进行的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
并、分立、回购股份或其他重大事件时,应当遵循分阶段披露的原则,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五条     公司做好媒体信息的监控及敏感信息的排查,敏感信息排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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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证券部牵头,组织其他有关部门对公司(含子分公司)、控股股东及所属
企业的网站、内部刊物等进行清理排查;同时对敏感信息的归集、保密及披
露进行管理,必要时,证券部可以对各部门、子分公司进行现场排查,以防
止内幕交易、股价操纵行为,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如果公司重大信息
泄露,公司除追究泄露信息的知情人员责任外,应立即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
告说明情况,并采取立即公开披露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开。
       第十六条     在公司对外开展合作或经营活动时,凡涉及向对方披露公司
涉密信息的,均须与其签订保密协议。
       第十七条     重大信息公布之前,知情人员应将载有重大信息的文件、软
(磁)盘、录音(像)带、光盘、会议记录、决议等资料妥善保管,不准借
给他人阅读、复制,禁止交由他人代为携带、保管。
       第十八条     由于工作原因,从事可能经常接触重大信息的部门及其工作
人员,为有利于重大信息的保密,应具备独立的办公场所和专用办公设备。
       第十九条     工作人员应采取相应措施,保证电脑储存的有关重大信息资
料不被调阅、拷贝。严禁携带相关保密文件到与工作无关的场所。严禁在公
共场所谈论保密事项和交接保密文件。
       第二十条     工作人员印制有关文件、资料时,要严格按照批示的数量印
制,不得擅自多印或少印。印制文件、资料中,损坏的资料由监印人当场销
毁。
       第二十一条    定期报告公布之前,财务、审计工作人员不得将公司月度、
季度、中期、年度报表及有关数据向外界泄露和报送。
       第二十二条     公司员工应对其在劳动合同期间内所获悉的、与本公司的
经营或事务相关的一切信息予以保密,且不得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向任何
人、公司或机构透露任何保密信息。无论是否在职或是否从中获利,员工均
不得与任何个人、公司或机构交流、或在未经授权或签署有关保密协议的情
况下使用任何与公司有关的涉密信息。
       第二十三条     公司员工调职、离职时,必须将自己经管的秘密文件或其
他物品,交至上级主管,不得随意移交给其他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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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处    罚

    第二十四条     重大信息知情人员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制
度规定,造成严重后果,或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根据情节轻重,对责任
人员给予以下处分:
    1、通报批评;
    2、警告;
    3、记过;
    4、罚款;
    5、降职降薪;
    6、解聘、罢免;
    7、解除劳动合同。
    以上处分可以单处或并处,同时可以要求违反上述规定的人员承担损害
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     重大信息知情人员违反有关规定,构成犯罪的,将送交司
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修改
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公司,包括公司总部、各分公司及
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时
亦同。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数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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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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