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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大亚圣象:验资报告2017-09-07  

						                 通讯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永定门西滨河路中海地产广场西塔 5-11 层

                 Add:5-11/F,West Tower of China Overseas Property Plaza, Yongdingmen Xibinhe Road, Dongcheng

                 District, Beijing

                 邮政编码(Post Code):100077

                 电话(Tel): +86(10)88095588

                 传真(Fax): +86(10)88091190




                                                 大亚圣象家居
                                                 股份有限公司
                                        验 资 报 告
                                                 瑞华验字[2017]91010003 号




目     录
1、   验资报告    1

2、   附件:1、新增注册资本实收情况明细表 3

3、   附件:2、注册资本及实收股本变更前后对照表 4

4、   附件:3、验资事项说明 5
                  通讯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永定门西滨河路中海地产广场西塔 5-11 层

                  Add:5-11/F,West Tower of China Overseas Property Plaza, Yongdingmen Xibinhe Road, Dongcheng

                  District, Beijing

                  邮政编码(Post Code):100077

                  电话(Tel): +86(10)88095588

                  传真(Fax): +86(10)88091190




                                      验 资 报 告

                                                                  瑞华验字【2017】91010003 号


大亚圣象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我们接受委托,审验了大亚圣象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截
至2017年7月28日止新增注册资本及实收股本情况。按照法律法规以及协议、章程
的要求出资,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验资资料,保护资产的安全、完整是全体股
东及贵公司的责任。我们的责任是对贵公司新增注册资本及实收股本情况发表审验
意见。我们的审验是依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02号——验资》进行的。
在审验过程中,我们结合贵公司的实际情况,实施了检查等必要的审验程序。


    贵公司原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3,077.00万元,实收股本为53,077.00万元。根据
贵公司2017年7月3日召开的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以及2017年7月10
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向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授予251名激励对象2,524万股限制性
股票(每股面值1元人民币)。本次股权激励对象沈铭慈、郭跃峰、陆大萍、王丽、
吴守正、杨克磊等六人因个人原因自愿全部放弃拟认购的39万股限制性股票,激
励对象姜颖、杨春雨、张平、袁晓军、朱亦强等五人因个人原因自愿部分放弃拟认
购的23万股限制性股票。因此,贵公司实际向245名激励对象授予2,462万股限制
性股票。截至2017年7月28日止,贵公司已收到245名激励对象以货币缴纳的出资
额人民币28,460.72万元,其中增加注册资本人民币2,462.00万元,增加资本公积
人民币25,998.72万元。


    同时我们注意到,贵公司本次增资前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3,077.00万元,实
收股本为53,077.00万元,已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于2016
年7月29日出具信会师报字【2016】第510358号验资报告。截至2017年7月28日
止,变更后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5,539.00万元、累计实收股本为55,539.00万元。
    本验资报告供贵公司申请办理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股本)变更登记及据以向
全体股东签发出资证明时使用,不应被视为是对贵公司验资报告日后资本保全、偿
债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等的保证。因使用不当造成的后果,与执行本验资业务的注
册会计师及本会计师事务所无关。




    附件:1、新增注册资本实收情况明细表
          2、注册资本及实收股本变更前后对照表
          3、验资事项说明




 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 周   伟



             中国北京                     中国注册会计师: 郑欢成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