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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南宁糖业: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8-07-12  

						                            南宁糖业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南宁)事务所
       关于南宁糖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2012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南宁)意字(2018)第 501-3 号


                   2012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致:南宁糖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南宁)事务所受南宁糖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委托,指派梁定君、张咸文律师(以下简称“本律师”)作为公司召开
201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或“会议”)
的专项法律顾问,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全过程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
见。
   为出具法律意见,本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并审查了公司
提供的有关会议文件、资料。公司承诺:其已向本律师提供了出具法律意
见所必须的、真实的书面材料。本律师已证实书面材料的副本、复印件与
正本、原件一致。
   基于对上述文件、资料的审查,本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南宁糖业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
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发表法律
意见。
   本律师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同公告,并依
法对法律意见书承担法律责任。
   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董事会作为会议召集人于 2018 年 6 月 26 日在《证券时报》《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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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日报》《中国证券报》及相关网站上公告了召开会议的通知,召集人在
发出会议通知后,另于 2018 年 法律意见书
                             7 月 11 日在相关网站上刊登了《关于召开
公司 201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在法定期限内公告了
                2012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和地点、会议审议事项、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会议登记事项等相关事项。    法律意见书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18 年 7 月 11 日(星期三)下午 14 点 50
                2012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分在广西南宁市青秀区古城路 10 号公司总部会议室召开。会议召开的实

                          法律意见书
际时间、地点与会议通知中所公告的时间、地点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肖凌先生主持召开。会议按照《公司章程》
的规定对召开及表决等情况作了会议记录,并由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
董事会秘书、召集人代表、会议主持人签名存档。
    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包
括: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非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一)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公司股
东名册,并经本律师与会议召集人共同验证: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均为截
至 2018 年 7 月 6 日(股权登记日)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代理人)
共 2 人,代表股份 137,064,85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42.2934%。
    前述股东和股东代理人持有持股凭证、身份证明等《公司章程》规定
应当提供的证明文件。
    (二)本次会议的网络投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
系统进行,参加网络投票股东的身份验证事项,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等依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
    经统计并确认,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直接投票的股
东共计 9 人,代表股份 81,000 股,占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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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 0.0250%。
                            法律意见书
    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2012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本次
                                法律意见书
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表决由股东代表、监事及本律师按照《公司章程》的
规定进行监票、计票,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
                   2012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经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列入本次股东大会的议
                                法律意见书
案表决情况如下:
    1、《关于为全资子公司南宁云鸥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 决 结 果 : 赞 成 股 137,064,859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表 决 权 股 数
99.9409%;反对股 81,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数 0.0591%;弃权
股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数
0.0000%。
    根据表决结果,列入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已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审
议通过,议案的表决情况和表决结果已在会议现场宣布,出席现场会议的
股东未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本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法律、行
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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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结论意见
                           法律意见书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2012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法律意见书

                2012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国浩律师(南宁)事务所(盖章)
                           法律意见书
负责人:   朱继斌
                                                            经办律师(签字)


                                                                梁定君


                                                                张咸文


                                                     二0一八年七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