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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泸天化: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2017-06-22  

						                       四川川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四川泸天化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

致:四川泸天化股份有限公司


       四川川达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四川泸天化股份有限
公司(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16 年年度股
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下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
件以及《四川泸天化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
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
书。

       为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列席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并审
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的原件或复印件,
包括(但不限于)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各项议程及相关决议等文件,
同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公司保证和承诺,公司所
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的、真实的和有效的,有关原
件及其上面的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
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而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
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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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起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
责任。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
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发表法
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董事会于2017年4月24日在《中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巨潮咨讯网发布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
大会的通知,公告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以及需审议的内容。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
会议于 2017 年 6 月 21 日下午 15:00 在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泸天化
宾馆多功能厅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廖廷君先生主持,会议召开的
时间、地点与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
    根据出席会议股东的账户证明、持股凭证、身份证明、授权委托
书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等相关资料文件,出席公司本
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10 人,代表股份为 318,184,700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 54.39 %。
    其中包括:
    1、现场出席及委托代表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7 人,代表股
份为 318,183,1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4.39%。
    2、通过网络投票股东共计 3 人,代表股份为 1600 股,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 0.0003%。
    以上股东均为截止 2017 年 6 月 16 日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结束后
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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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
股东大会。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验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召集人的资格
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以现场表决
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公告的议案进行了逐项表决,本次股东大
会所审议的议案与公告所述内容相符,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对公告中未
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按《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
行了计票、监票,并在会议现场宣布表决结果。由于议案 6《关于 2017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与关联股东存在关联关系,关联股东
泸天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泸州市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对相关
议案回避表决。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未对表决结果提出异
议,会议形成的决议与表决结果一致。
    以下议案在本次股东大会均获得通过:
    (一)《2016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二)《2016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三)《2016 年度报告及摘要》
    (四)《2016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五)《2016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六)《关于 2017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七)《关于续聘四川华信(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
伙)为公司 2017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八)《2016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议案》
    (九)《关于 2016 年高管薪酬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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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签名。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
法》、《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规则》的有关规定;出席
会议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有
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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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四川泸天化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年度股东大
会法律意见书的签字页)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叁份。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为 2017 年 6 月 21 日。




                             四川川达律师事务所 (公章)


                             负责人:向朝阳




                             经办律师:
                                              林厚涌




                                              江   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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