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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天化:管理人关于法院裁定批准公司重整计划的公告2018-07-03  

						证券简称:*ST 天化        证券代码:000912            公告编号:2018-067


                 四川泸天化股份有限公司
  管理人关于法院裁定批准公司重整计划的公告

    本公司管理人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
遗漏。


    一、法院裁定批准公司重整计划情况

    2018 年 6 月 28 日,四川泸天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或“泸天化股份”)第二次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了《四川泸天化股份

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以下简称“重整计划”),出资人组会议
表决通过了重整计划涉及的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

    2018 年 7 月 2 日,公司管理人收到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

称“泸州中院”)送达的(2017)川 05 破 3 号之二《民事裁定书》,
裁定批准公司重整计划,并终止公司重整程序。

    (2017)川 05 破 3 号之二《民事裁定书》主要内容如下:

    “2018 年 6 月 12 日,管理人向本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了《四川
泸天化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以下简称“《重整计划(草

案)》”)。2018 年 6 月 28 日上午,本院召开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对《重

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经表决,职工债权组和普通债权组中出
席会议的债权人均 100%同意《重整计划(草案)》,并且其所代表的

债权额均占该组债权总额的 100%,均超过该组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

以上。2018 年 6 月 28 日下午,本院召开出资人组会议对《重整计划
(草案)》之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进行表决。经表决,出资人组中同

意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的出资人所代表的表决权额占与会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8089%,出资人组表决通过了《重整计划(草案)》之

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

    2018 年 6 月 29 日,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重整计划(草

案)》已获得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各债权组表决通过,且《重整计划(草

案)》之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已获得出资人组表决通过,故提请本院

批准重整计划。

    本院认为,在对《重整计划(草案)》分组表决中,各表决组均

通过《重整计划(草案)》时,重整计划即为通过。现管理人向本院
提出批准重整计划的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该重整计划符合《中华

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批准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批准四川泸天化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

    二、终止四川泸天化股份有限公司重整程序。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二、重整计划执行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九条、第九十条的规

定,重整计划由公司负责执行。自泸州中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之日起,

在重整计划规定的监督期内,由管理人监督重整计划的执行。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修订)》的相关规

定,自泸州中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之日起,信息披露义务人由公司管

理人变更为公司董事会。
    四、重整计划执行对公司的影响

    根据泸天化股份重整计划的债权分类及调整、受偿方案,公司清

偿债权并获得豁免债务等与重整有关事项的财务处理可对公司 2018

年度的净利润和期末净资产产生重大积极的影响,具体影响数据以经

会计师审定的财务报表数据为准。

    五、公司股票继续停牌的安排

    由于重整计划涉及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需要办理登记资本公积

转增股本、重整投资人引入、股票划转等事宜,因此公司股票将继续
停牌,待上述事宜完成后,公司将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复牌。

    七、风险提示

    (一)公司重整计划批准后的风险提示

    1.股票停牌后无交易机会的风险

    按照《股票上市规则》第 13.2.8 条的规定,公司可以在法院作

出批准公司重整计划的裁定时向交易所提出复牌申请。根据公司披露

的 2017 年年度报告,公司 2017 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为负值,且净资

产也为负值,若其后首个会计年度(即 2018 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

仍为负值或期末净资产仍为负值,同时本次重整停牌至公司 2018 年

年度报告披露日仍未复牌,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14.1.1 条第(一)项、(二)项的规定,在 2018 年年度报告披露日

后十五个交易日内作出是否暂停公司股票上市的决定。若公司股票被

暂停上市,暂停上市后的下一会计年度(即 2019 年度报告)不符合

交易所规定的恢复股票上市条件,或者公司恢复股票上市申请未被交
易所受理或该申请未获得交易所核准的,公司股票将被终止上市。若

公司出现上述情况公司股票将无交易机会。

    2.当公司出现以下情形,公司股票将存在被暂停上市的风险。

    按照《股票上市规则》第 13.2.1 条第(一)项、第(二)项、

14.1.1 条第(一)项、(二)项的规定,根据公司披露的 2017 年年

度报告,公司 2017 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为负值,且净资产也为负值,

若其后首个会计年度(即 2018 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仍为负值或期

末净资产仍为负值,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14.1.1
条第(一)项、(二)项的规定,在 2018 年年度报告披露日后十五个

交易日内作出是否暂停公司股票上市的决定。

    3.当公司出现以下情形,公司股票将存在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如果公司股票被暂停上市,暂停上市后首个年度(即 2019 年度)

报告显示扣除公司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净利润孰低者为负值、期末净

资产为负值、营业收入低于 1000 万元或者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保留

意见、无法表示意见、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或者未能在法定期限内

披露 2019 年年度报告,根据《股票上市规则》14.4.1 条第(一)项

至第(五)项的规定,公司股票将终止上市。

    4.公司实施重整并执行完毕重整计划将有利于改善公司资产负

债结构,避免连续亏损,但公司股票交易仍需符合后续相关监管法规

要求,否则仍将面临终止上市的风险。

    (二)控股股东及全资子公司进入重整程序的风险提示

    泸天化集团作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因其重整计划涉及以泸天化集
团所持公司股票偿还债务事项,若泸天化集团重整计划顺利执行,泸

天化集团所持公司股票将会进行调整,公司控股股东将可能发生变

化。和宁公司作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进入重整程序将可能对本公司

长期股权投资等产生影响。

    鉴于重整事项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公司管理人提醒广大投资者:
《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是公司指

定信息披露报纸和信息披露网站,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

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八、备查文件

    1.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川 05 破 3 号之二《民事

裁定书》。

    2.《四川泸天化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

    特此公告。




                                 四川泸天化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2018 年 7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