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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泸天化:独立董事意见2019-04-30  

						                     四川泸天化股份有限公司

                独 立 董 事 意 见

    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

制度的指导意见》和《上市公司冶理准则》等有关规定,作为四川泸天化股份有

限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会计政策变更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

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财会[2017]7 号)、《企业会计准则第 23 号——金融资产

转移》(财会[2017]8 号)、《企业会计准则第 24 号——套期会计》(财会[2017]9

号)、《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财会[2017]14 号)的要求进

行的变更,变更后的会计政策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

规定,能够客观、公允地反应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

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独立董事: 杨勇     谢洪燕


                                                2019 年 4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