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钱江摩托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 9/11/12 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钱江摩托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浙江钱江摩托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钱江摩托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17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 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钱江摩托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 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 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审查的相关文件、资 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 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1、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公司已于 2018 年 4 月 20 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等媒体上刊登了《关于召 开 2017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会议议题、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出席会议人员、登记方法等予以公告,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 期已达 20 日。 2、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召开,其中: (1)公司按照会议通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互 联网投票系统为股东提供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参加网络投 票。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8 年 5 月 11 日上午 9:30 至 11:30、下午 13:00 至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8 年 5 月 10 日 15:00 至 2018 年 5 月 11 日 15:00。 (2)本次股东大会于 2018 年 5 月 11 日下午 2:30 在浙江温岭经济开发区浙 江钱江摩托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 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2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 210,679,826 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6.4527%,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签名及授权委托书、股东账户卡等材料,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 2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187,971,397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1.4458%。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 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10 人,代表有表 决权股份 22,708,429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0070%。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 证其身份。 (3)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 10 人,代表有表决权 股份 22,708,429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0070%。 (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以下股东之外的公司其他股东: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综上,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 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 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2017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205,513,326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7.5477%;反对 5,166,5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2.4523%;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 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17,541,929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7.2485%;反对 5,166,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2.7515%;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2、审议《2017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 207,586,526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8.5318%;反对 3,093,300 股 , 占 有 效 表 决 股 份 总 数 的 1.4682% ; 弃 权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19,615,129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6.3782%;反对 3,093,3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6218%;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3、审议《2017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205,497,326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7.5401%;反对 5,182,500 股 , 占 有 效 表 决 股 份 总 数 的 2.4599% ; 弃 权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17,525,929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7.1781%;反对 5,182,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2.8219%;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4、审议《2017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同意 205,513,326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7.5477%;反对 5,166,500 股 , 占 有 效 表 决 股 份 总 数 的 2.4523% ; 弃 权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17,541,929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7.2485%;反对 5,166,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2.7515%;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5、审议《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05,513,326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7.5477%;反对 5,166,5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2.4523%;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 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17,541,929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7.2485%;反对 5,166,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2.7515%;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6、审议 2017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 205,497,326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7.5401%;反对 5,182,500 股 , 占 有 效 表 决 股 份 总 数 的 2.4599% ; 弃 权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17,525,929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7.1781%;反对 5,182,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2.8219%;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7、审议《公司章程修正案》 表决结果:同意 210,679,026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996%;反对 8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4%;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22,707,629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65%;反对 8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5%;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8、审议《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办法》 表决结果:同意 207,685,526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8.5787%;反对 2,994,300 股 , 占 有 效 表 决 股 份 总 数 的 1.4213% ; 弃 权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19,714,129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6.8141%;反对 2,994,3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1859%;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9、审议《关于公司 2018 年度申请银行授信及融资计划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07,685,526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8.5787%;反对 2,994,300 股 , 占 有 效 表 决 股 份 总 数 的 1.4213% ; 弃 权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19,714,129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6.8141%;反对 2,994,3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1859%;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10、审议《关于利用自有闲置资金开展委托理财业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07,685,526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8.5787%;反对 2,994,300 股 , 占 有 效 表 决 股 份 总 数 的 1.4213% ; 弃 权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19,714,129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6.8141%;反对 2,994,3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1859%;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11、审议《关于开展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07,701,526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8.5863%;反对 2,978,300 股 , 占 有 效 表 决 股 份 总 数 的 1.4137% ; 弃 权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19,730,129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6.8846%;反对 2,978,3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1154%;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12、审议《关于授权子公司择机全权处置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07,701,526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8.5863%;反对 2,978,300 股 , 占 有 效 表 决 股 份 总 数 的 1.4137% ; 弃 权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19,730,129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6.8846%;反对 2,978,3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1154%;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13、审议《关于子公司转让土地使用权及厂房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07,701,526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8.5863%;反对 2,978,300 股 , 占 有 效 表 决 股 份 总 数 的 1.4137% ; 弃 权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19,730,129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6.8846%;反对 2,978,3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1154%;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14、审议《关于调整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07,586,526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8.5318%;反对 3,093,300 股 , 占 有 效 表 决 股 份 总 数 的 1.4682% ; 弃 权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19,615,129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6.3782%;反对 3,093,3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6218%;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7 为特别决议事项,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 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其他议案均为普通决议事项,需经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1/2 以上通过。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均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17 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 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 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均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钱江摩托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金海燕 负责人: 经办律师: 吴明德 汪兴龙 2018 年 5 月 11 日 上海杭州北京深圳苏州南京重庆成都太原香港青岛厦门天津济南合肥郑州福州南昌西安 地 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邮编:200120 电 话: (86)21-20511000;传真:(86)21-20511999 网 址: http://www.allbrightlaw.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