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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钱江摩托:重大诉讼公告2018-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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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913       证券简称:钱江摩托   公告编号:2018 临-056

                     浙江钱江摩托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
 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已受理(一审),尚未开庭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涉案金额:199,837,720.38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因本诉讼事项尚未开庭
审理,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产生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公司控股子公司浙江钱江锂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锂电公
司”)于2018年10月11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民事起
诉状,并于2018年10月17日收到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
《立案申请告知书》。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当事人
    1、原告:浙江钱江锂电科技有限公司
    2、被告:
    (1)被告一:烟台舒驰客车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舒驰客
车”)
    地址:莱阳市龙门西路2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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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表人:于忠国
    (2)被告二:中植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
    地址:四川省成都经济技术开发区(龙泉驿区)车城东五路137号
    法定代表人:陈汉康
    (3)被告三:陈汉康
    (二)纠纷起因
    原告与被告舒驰客车之间系长期供货合同关系,双方之间一直采
取滚动供货、付款的方式合作,由原告向被告供应动力电池系统,被
告向原告支付货款。
   2017 年 7 月 14 日,原告与被告舒驰客车签订编号为 QJ-SC-2017-
0707 号的磷酸铁锂动力电池总成供货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约
定了产品型号、数量、价款、交(提)货时间、付款办法等条款,合
同总价款为 225,017,856.00 元。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支付方式
为单价调增(从 258,048 元/组调增为 274,176 元/组),逾期付款超
过一年按日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之后,原告与三被告签订补充协
议,被告中植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和被告陈汉康承诺对合同货款清偿
承担连带责任,并调整供货数量。原告全面履行了合同项下义务,但
被告舒驰客车陆续以各种理由拖欠货款未能按约支付。另外,按照合
同约定,被告舒驰客车若拒收货物须按日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及仓储
费用。鉴于 QJ-SC-2017-0707 号合同项下全部批次产品均生产完毕,
被告舒驰客车应于 6 月 25 日前通知原告最后一批产品发货地点,但被
告舒驰客车无正当理由拒收最后一批 101 组动力电池,造成原告所生
产的 QJ-SC-2017-0707 号合同项下最后一批 101 组动力电池产品存放
在原告仓库至今无法处理。截至 2018 年 9 月 30 日,被告舒驰客车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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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而未支付的 QJ-SC-2017-0707 号合同项下逾期货款总计已达
95,752,158.4 元。
   另 2017 年 11 月,原告和被告舒驰客车签订编号为 QJ-SC-2017-
1110 的动力电池系统销售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舒驰客车提供规格编
号为 YTK6830GEV 磷酸铁锂动力电池系统 100 组,合同单价 186,720
元,总价 18,672,000 元,后又于 2017 年 12 月 7 日签订补充协议,增
加供货数量至 108 组,实际总价 20,165,760 元。合同 QJ-SC-2017-
1110 约定如买受人逾期付款,须支付日万分之五违约金。合同签订
后,原告已如期交付相关货物,但被告舒驰汽车仅支付了百分之三十
货款,逾期货款 12,099,456 元。
   截止 2018 年 9 月 30 日,被告舒驰客车应支付而未支付的合同 QJ-
SC-2017-0707 号和合同 QJ-SC-2017-1110 号项下逾期货款总计达
107,851,614.40 元。
   此外合同 QJ-SC-2017-0707 号项下有应收已到期质保金
1,238,630.4 元,未到期应收质保金 20,179,353.6 元,合同 QJ-SC-
2017-1110 号项下有未到期应收质保金 2,016,576 元。另原告与被告舒
驰客车合同 QJ-SC-20150708-001 号项下有未到期应收质量保证金
425,779.2 元;合同 QJ-SC-20150708-002 号项下有未到期应收质量保
证金 851,558.4 元;合同 QJ-SC-EX-20170901-001 号项下有未到期应
收质量保证金 54,835.2 元。截止 2018 年 9 月 30 日,合计到期应付质
保金达 1,648,281.60 元。
    综上,截止 2018 年 9 月 30 日,被告舒驰客车欠付原告货款、质
保金总额达 109,499,896 元,并拒收为其生产的货值 26,062,848 元的
特定/专用产品。经原告多次邮件、发函、律师函催收,被告舒驰客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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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未付款,也未接受为其生产的特定/专用动力电池组产品,符合合同
法一百零八条规定的“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
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形。
       原告认为,以被告舒驰客车现在经营状况及付款情况来看,被告
舒驰客车已逾期和尚未逾期的货款及实质上为销售尾款的质保金均难
以支付,故现原告特依据《合同法》第六十条、一百零七条、一百零
八条、一百零九条、一百一十三条及民事诉讼法之相关规定,向浙江
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三)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未付货款107,851,614.40元;
       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未逾期货款51,996,672.00元;
       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未支付质保金1,648,281.60元;
       4、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未逾期质保金23,118,451.20元;
       5、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支付货款之违约价格调整差额
 13,386,240 元;
       6、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支付货款之违约金784,880.08元;
       7、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未支付质保金资金占用费33,117.83
元;
       8、判令被告履行接受货物之义务并向原告支付拒收货物之相关仓
储费24,245.76元;
       9、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实现上述债权产生的律师费用994,217.51
元;
       10、判令三被告对以上债务中183,672,778.5元部分承担连带责
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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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判令被告支付本案诉讼费用。
    上述诉讼请求合计金额199,837,720.38元;请求第5-8项、第10项
均计算至2018年10月11日,其后至债务完全清偿之日止违约金、资金
占用费、仓储费等另行计算。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止本公告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
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的影响
    由于本案尚未开庭审理,其对公司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的影响暂
时无法准确估计。公司会及时披露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请广大投资
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民事起诉状》;
    2、《立案申请告知书》。
    特此公告。


                                      浙江钱江摩托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8 年 10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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