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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钱江摩托: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8-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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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913      证券简称:钱江摩托    公告编号:2018 临-062
                     浙江钱江摩托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
 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8 年 12 月 10 日(星期一)下午 2:30。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
为 2018 年 12 月 10 日交易时间 9:30~11:30,13:00~15:00;通过深
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8 年 12 月 9 日
15:00 至 2018 年 12 月 10 日 15: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浙江温岭经济开发区浙江钱江摩托股份有
限公司会议室。
    3、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
式召开。
    4、召集人:浙江钱江摩托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余瑾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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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参加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总计 5 人,代表股份
188,140,39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1.4830%。其中,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中小投资者指除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
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股
东)3 人,代表股份 169,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73%。
    2、现场出席会议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2 人,代表股份
187,971,397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1.4457%。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股
东共计 3 人,代表股份 169,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73%。
    4、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出席了本次
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议程审议了议案,并采用现场记名投票及网
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议案获得通过。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关于银行业务的议案》
    该议案已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表决结果:
    同意 188,125,397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20%;
    反对 15,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8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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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
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投票情况:
    同意 154,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的 91.1243%;
    反对 15,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8.8757%;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会议审议通过该议案。
    2、审议《关于修订<内部审计工作制度>的议案》
    该议案已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表决结果:
    同意 188,125,397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20%;
       反对 15,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8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
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投票情况:
       同意 154,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的 91.1243%;
       反对 15,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8.8757%;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会议审议通过该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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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金海燕律师、汪兴龙律师
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确认公司 2018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
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
等,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
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
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的股东大会决议;
    2、本次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钱江摩托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8 年 12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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