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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山大华特:重大诉讼进展公告2018-07-05  

						证券代码:000915     证券简称:山大华特     公告编号:2018-016

            山东山大华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2016 年 7 月,因与山东省济阳县人民政府国有土地出让合同纠

纷事项,公司向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情况详见 2016

年 7 月 16 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公司

《关于重大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16-019)。

    2017 年 10 月,公司收到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鲁 01 民

初 1456 号《民事判决书》。公司不服判决,于上诉期内向山东省人民

法院提起上诉。具体情况详见 2017 年 10 月 11 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

号:2017-023)。

    二、本案诉讼的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山东省人民法院送达的(2018)鲁民终 146 号《民

事判决书》,《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问题是:一审判决对涉案土地的性质

以及双方签订的协议效力的认定是否正确。经一审法院调查,涉案

249 号土地地籍档案记载用途为“教育用地”,250 号土地地籍档案中
没有关于土地性质的记载,318-1、319-2、320-3、321-4 四块土地没

有地籍档案材料。因此,仅凭山大华特公司提交的国有土地使用证中

体现的土地用途,不能充分证实上述土地已经经过合法程序变更用途

为“商业”。基于以上事实,一审法院认定双方签订的协议违反《中华

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和转让暂行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于无效合同,

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维持。

    综上所述,山大华特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

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 197641 元,由山东山大华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公司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止目前,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无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

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第八届董事会 2018 年第三次临时会议做出决议,对涉案资产

进行核销。核销资产 6 月末的账面价值为 5,588.54 万元。公司已支付

的 1100 万元款项预计可收回,本次核销资产公司利润总额将减少

4488.54 万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减少 3366.41 万元;公
司资产总额减少 3366.41 万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减少

3366.41 万元。本次资产核销对公司的生产经营不产生影响。(资产核

销 具 体 情 况 详 见 2018 年 7 月 5 日 刊 登 于 巨 潮 资 讯 网

(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公司《关于核销公司资产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8-17)

    六、备查文件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鲁民终 146 号《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山东山大华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七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