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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嘉凯城: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8-11-29  

						 证券代码:000918             证券简称:嘉凯城           公告编号:2018-056



                        嘉凯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结合网络投票方式进行。


      二、会议召开的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8 年 11 月 28 日下午 2:30
      网络投票时间: 2018 年 11 月 27 日至 2018 年 11 月 28 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8 年 11
月 28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00-3: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
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8 年 11 月 27 日下午 3:00 至 2018 年 11 月 28
日下午 3:00 的任意时间。
      2、股权登记日:2018 年 11 月 21 日
      3、会议召开地点:上海市虹桥路 536 号嘉凯城集团上海办公中心 5 楼会议
室
      4、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会议召集人:嘉凯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
董事会
      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股
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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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会议的总体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合计共 142
人,代表 1,277,983,398 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 70.8341%。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有 5 人,代表股份数
1,112,138,498 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 61.6419%;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37 人,代表股份 165,844,900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9.1922%。
   2、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列席会议情况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3、公司聘请的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出席大会并出具了法
律意见书。


    四、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一)议案表决方式:本次股东大会表决议案,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
结合的方式。本次股东大会议案一为特别决议事项,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
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议案二为普通决议事项,由出
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其中关联股东回避表决)所持表决权的二
分之一以上通过。
    (二)议案表决结果:
    1、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为子公司嘉凯城(上海)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担保
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股数 1,276,769,498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 99.9050%;
反对股数 931,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 0.0728%;弃权股数 282,900 股, 占
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 0.0221%。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表决情
况为:同意股数 76,005,18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的 98.4280%;
反对股数 931,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的 1.2057%;弃权股数
282,90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的 0.3664%。
    该议案经与会股东表决获得通过。
    2、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9 年度预计新增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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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联股东广州市凯隆置业有限公司回避表决。
    表决情况:同意股数 234,757,981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 99.4816%;
反对股数 850,4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 0.3604%;弃权股数 372,900 股, 占
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 0.158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表决情
况为:同意股数 75,995,78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的 98.4158%;
反对股数 850,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的 1.1013%;弃权股数
372,90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的 0.4829%。

    该议案经与会股东表决获得通过。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张金全、李响
    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
的资格、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公司 201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嘉凯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嘉凯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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