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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金陵药业:委托理财管理办法(2019年3月)2019-03-26  

						         金陵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委托理财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金陵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

理财交易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防范理财风险,维护公司及

股东利益,依据《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

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

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开展委托理财业务应遵循的原则:

    (一)合法合规原则。

    公司购买理财产品,应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 经内部决策程序

后方可进行运作,并加强全过程的管理和监督。

    (二)安全性和收益性相结合原则

    公司在购买理财产品前,应对理财产品进行认真分析和风险评估,

要首先保证资金的安全性,不可片面追求高收益。理财产品的预期收

益率原则上应高于同期银行存款利率。

    (三)风险控制原则。

    除经授权外,委托理财资金不得投资于股票、债券、基金、外汇

及其衍生产品等高风险产品。

    委托理财产品交易的品种,原则上限定在银行或金融机构发行的

低风险理财产品。
    (四)流动性原则。

    用于理财的资金应为暂时闲置性资金,不得因理财影响生产经营

资金需求。公司购买的理财产品期限原则上不超过 12 个月, 在确定

理财产品及理财期限时,应考虑适度分散、无缝衔接,避免理财资金

过于集中造成相应的系统性风险和流动性风险。



                       第二章 操作规范

    第三条 公司委托理财资金实行额度管理,在授权的额度内可以

循环购买。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规定的权限,确定每年的委托理

财额度,超过董事会权限的,报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第四条 公司成立委托理财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理财

领导小组”),由董事长、总裁、分管副总裁、财务负责人、董事会

秘书等人员组成,董事长任组长。具体负责公司委托理财管理,如审

批公司年度委托理财预算方案、对单笔超过 5000 万元的理财方案进

行评估与确认等。

    第五条 公司委托理财资金实行预算管理。每年初,根据公司日

常经营资金使用情况,制定年度资金理财预算,形成年度理财方案,

报公司理财管理领导小组。

    第六条 公司财务部门具体负责对理财业务进行日常核算和管

理。财务部门应设立理财资金台账,对理财产品进行管理,要指定专

人核算每笔理财产品金额、期限、预期收益等;加强理财跟踪管理,

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向理财领导小组报告,理财到期后要及时收回全
部本金和收益;各开展委托理财业务的公司要加强会计核算,建立健

全会计账目,做好资金使用的账务核算和收益统计及收益核实等工作,

并按季度将理财产品金额、期限、预期收益等情况提交公司财务部备

案。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处负责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相关

要求,做好委托理财业务信息披露工作。

       第八条 公司审计部负责对理财业务进行日常审计监管,定期或

不定期对各单位理财工作在制度建设、流程管理、具体执行、风险防

范等方面予以检查监督。如发现异常应及时向公司董事长及董事会审

计委员会汇报。



                     第三章 风险控制及责任追究

    第九条 公司理财领导小组应指派专人跟踪购买理财产品的情况、

进展及投资安全状况,出现异常情况时应当及时报告,以便公司采取

有效措施回收资金,避免或减少损失。

    第十条 独立董事有权对投资理财产品情况进行检查,对提交董

事会审议的投资理财产品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第十一条 公司监事会有权对公司投资理财产品情况进行定期或

不定期的检查。

    第十二条 公司相关工作人员须遵守保密制度,在相关信息未公

开披露前,不得泄露本公司的理财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

状况等与公司理财有关的信息,但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
的除外。

                         第四章 其他
    第十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全资、控股子公司。拟开展委托
理财业务的公司应按照本办法和各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各公司的委
托理财管理办法,成立委托理财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履行相关决策程
序,报公司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四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办法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司董事会批准之日起生效并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