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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南方汇通: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9-05-29  

						证券代码:000920           证券简称:南方汇通             公告编号:2019-034
债券代码:112538           债券简称:17 汇通 01
债券代码:112698           债券简称:18 南方 01



                          南方汇通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特别提示
    (一)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二)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二、会议召开的情况
    (一)召开时间:2019 年 5 月 28 日上午 9:30。
    (二)召开地点: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高新路 126 号公司办公楼一楼
会议室。
    (三)召开方式:现场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四)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五)主持人:董事长黄纪湘先生。
    (六)公司董事、监事、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国浩律师(贵阳)事务
所见证律师出席了会议。
    (七)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及《南方汇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南方汇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
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

     三、会议的股东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 5 人,所持表决权的股份总
数 180,599,3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2.796%。其中,出席现场
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 4 人,所持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180,519,100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2.777%,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共
计 1 人,所持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80,2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9%。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
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简称“中小股东”)出席情况:通过现场


                                     -1-
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 4 人,所持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659,3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562%。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
东授权代表 3 人,所持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579,1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137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 人,所持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80,2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9%。

    四、议案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作出了以
下决议:
    (一)补选刘溥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
    同意 180,519,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56%;反对 80,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44%;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情况为:
    同意 579,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87.8356%;反对 80,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1644%;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二)批准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本事项经出席会议的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同意 180,519,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56%;反对 80,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44%;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情况为:
    同意 579,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87.8356%;反对 80,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1644%;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国浩律师(贵阳)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宋诗阳,杨波。
    (三)结论性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召
集人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及结果,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合法、有效。


                                -2-
六、备查文件
(一)经出席会议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的股东大会决议;
(二)国浩律师(贵阳)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南方汇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 5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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